▲檢察官提醒,貪心多拿店家免費提供的東西(例如免洗筷),可能觸犯竊盜罪。(圖/記者嚴云岑攝)
坊間有些商家或餐飲店為服務顧客,往往會允許顧客可持用或帶走1至2樣的物品(例如免洗筷),這從交易習慣中,均合乎社會事理及人民法律感情。但若顧客一次將免費索取之物品,攜帶超出社會一般人民法律感情所認知的範圍,則要擔心可能因此觸法。
首先,以免費的免洗筷為例子,因為餐廳通常會允許消費者購買食物時,順便讓消費者拿取幾雙衛生筷,但如果消費者一次將放置在餐廳內的整盒衛生筷拿走(或數量過多),這是否會構成竊盜罪?
依照《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因此上述事例,爭議點就在於:民眾有沒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及主觀上是否「認知」到一次取走過多免費索取物品,會不會構成竊盜罪。
而所謂「認知」一般來說,並非要求民眾要像深諳法律的專業人士認知到此項行為是否必然構成竊盜,而是只要認知到行為所存在的社會意義是否會構成竊盜,這樣就夠了。這也就是德國刑法學上所稱的「外行人(laynman)的平行評價」(Parallelwertung in der Laiensphäre)。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民眾一次拿取過多免費索取之物品,並將之帶走,仍然會構成竊盜罪,就算民眾辯稱是老闆放在那裡供消費者免費索取云云,然因此種辯解悖離社會意義之評價,當然很難據此認定不構成竊盜罪
接下來還有一種情形是,有些放置在超商內的求職報,已標明第一份是免費索取,但第二份開始就要付費。這種狀況,如果民眾因為一時不察而拿取2份,或是因為一時貪念而拿取過多份,均可能會被警察機關認定是竊盜行為而移送地檢署法辦。
當然事後檢察官或法官會根據相關的人證、客觀的物證等跡象綜合認定究竟是一時不察多拿,還是一時貪念多拿,而有不一樣的結論(有罪、無罪)。但仍可能會因此增加自己誤觸法網的風險。因此,建議民眾在拿取數量較多,而相關標示不明的情況下,最好先徵得店家同意,就可以避免被誤認是竊盜行為。
至於第一份索取免費,第二份起應收費的商品或求職報等,筆者建議坊間企業經營者應將標示加以明顯化(字體加大,或以顯眼的色彩標示),或放置在較易被店員管控的地方,一來可避免消費者或民眾因為字體過小,而誤以為可全數免費索取。二來若有民眾一時誤拿,除可適時制止,倘他日同一人貪小便宜再度故技重施,也較易被司法機關認定有竊盜的故意,而加以究辦。
●陳志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臉書,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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