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主委顧立雄。筆者期盼TRF案件在訴訟、仲裁或調處時,在以「投資人自負贏輸」原則。(資料照/記者戴瑞瑤攝)
●李禮仲,台北商業大學連鎖加盟經營管理與法律研究中心執行長。
TR F (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自103年1月至106年6月,我國各銀行客戶操作人民幣TRF商品已到期契約實現淨損失高達732.54億元,各銀行103年1月至106年11月累計轉銷呆帳超過94億元,且截至106年11月因應客戶違約提撥備抵呆帳總額更高達74億餘元,為繼2008年連動債發生後,第二個有大量受害者之金融衍生性產品事件。
國內銀行盛行銷售以人民幣為標地的TRF商品,就是銀行銷售的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當客戶買進TRF時,就是兩年期限壓寶人民幣未來會升值,人民幣升值時,客戶的獲利就是本金乘以匯率升值幅度,但是如果人民幣貶值,客戶的虧損除了是本金乘以匯差以外,還要再乘兩倍的槓桿倍數,也就是說,TRF風險是獲利的兩倍,在加上風險是每一單元按月計算,對投資人之風險是很大之商品。
當人民幣國際化加遽,增加人民幣匯率震盪幅度,人民幣至103年開始有劇烈貶值波動,迥然不同於人民幣過去長期升值趨勢,使得對人民幣走勢判斷不同的人民幣TRF商品投資人遭受損失,因而引發投資爭議。
面臨倒閉危機
由於有民國97年連動債受害人多為自然人之前鑑,金管會規定只有法人才可以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所以本次TRF受害人多為中小企業,數量高達3700家,虧損金額超過2000億元,多數受害的中小企業都是由銀行提供貸款承作TRF,在賠不出來的情形下,這些貸款變成銀行呆帳,由於民營金控以及銀行承做TRF最積極,獲利也因此備受考驗,至於受害企業則面臨倒閉的危機。
根據金管會統計,截至107年4月13日,TRF等商品爭議案件共290件,銀行已配合處理件數,包括達成和解、銀行接受調處結果、簽署仲裁協議等共206件(目前正在進行的仲裁只有33件)佔比逾7成,尚在處理件數共84件。
為討回投資TRF之失利,被害人至法院控告銀行,卻發現法官對TRF很陌生,受害人也說不清TRF究盡是什麼,也無法舉證銀行錯在哪裡,以致在法院尚無勝訴案例。因此受害人寄望於仲裁,但最近仲裁判斷出來的求償金額最多不超過四成,遠低於受害人的期望,造成受害者對是否參與仲裁猶豫不決。
自負輸贏
解決TRF的問題,必須回歸到「投資人自負贏輸」的概念,因為受害者多為中小企業的負責人或者是大股東,拿了公司的錢來投資TRF在獲利時,並沒有歸入公司帳戶,而是中飽私囊,因此這些受害者對於公司損失應該承擔,而非全部委責於銀行,銀行當然需對於銷售行為不當負責,但非負受害者全部損害之責。
由於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只對100萬以下的消費爭議案件才予以評議,為使投資爭議儘速落幕,金管會已委託金評中心建置「銀行辦理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爭議事件調處機制」,希望在程序上改以調處的方式來解決TRF的爭議。但欲速解決TRF爭議應如金管會解決連動債時之作法擬定SOP,將銀行銷售TRF應注意事項量化並配上賠償比例,作為調處案件之準則。
期盼TRF案件在訴訟、仲裁或調處時,在以「投資人自負贏輸」原則,平衡銀行是否有不當銷售所制定之處理準則,釐清是非曲直,當可如當年解決連動債於製訂解決原則後一樣,很快將四年來爭議不斷的TRF畫上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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