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翻轉司法群策會/「人權法官」聲請釋憲制度 恐遭有心人利用

議事槌,法院(圖/達志/示意圖)

▲各級法院法官們,向大法官聲請法律違憲審查的案件量大增,彰顯台灣司法進步。(圖/達志/示意圖)

●法官翻轉司法群策會/我們是一群關心台灣民主法治,特別是司法改革的資深及中生代法官,我們不想司法體系的「鄉愿」文化繼續滋生,不願忍受越來越低的法官信譽,更不希望司法價值日趨衰落,所以決定站出來!

過去,法官們普遍缺乏憲法意識,而且制度上,並不鼓勵法官們向大法官聲請「法律違憲審查」,提出聲請釋憲的法官只會受到不利益(例如:花時間寫聲請書、受到行政管考),而沒有任何的好處。因此,對於這些有憲法意識,又勇於承擔的法官,往往能博得「人權法官」的美名。

近來,或許是因為法官的憲法意識普遍提升,各級法院法官們向大法官聲請法律違憲審查的案件量大增,這彰顯著台灣司法的進步,固然值得欣喜,但我們也必須不客氣的指出,因此產生的部分亂象:有些法官自己並未提出釋憲聲請書,而是搭便車,以別的法官(合議庭)聲請釋憲為由,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依照司法院釋字第371、572 、590號解釋的意旨,憲法的效力既然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的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的法律,依其合理的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的疑義時,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的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看到沒?法官聲請釋憲的前提是:「依其合理的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的疑義時」。然而,那些法官(合議庭)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時,並未提出釋憲聲請書,我們並不知道他(們)確信法律違憲的理由為何?

在這種情況下,即不能排除有法官是為了博得「人權法官」的美名,或是為了暫時擺脫承審社會注目案件的壓力而以鄰(大法官)為壑, 或是在乎案件的行政管考壓力(擔心案件遲延),而搭便車式、自行「發明」這種沒有釋憲聲請書的裁定停止訴訟事由。

因此,為了避免這種司法亂象,為了確保當事人的訴訟權益,為了避免阻礙轉型正義工程的推動,司法院應明令禁止類似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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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法官翻轉司法群策會:找回人民的司法」臉書,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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