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法官協會】法轉司:審判獨立無限上綱 無法建立司法公信

▲司法院。(圖/記者林裕豐攝)

(編按:中華民國法官協會日前發出一篇聲明,指控監察權之行使不應侵犯審判獨立,不過同樣身為司法一員的部份法官,卻有不同的見解和看法。)

● 作者/法官翻轉司法群策會。

台灣不少法官、檢察官遇到外界對司法的批判,動輒祭起「審判獨立」的旗幟。沒錯,審判獨立確實是憲法明文保障的;只是,審判獨立不是目的,而是為了達到更高目的與價值的手段。當為了確保那更高的目的與價值時,才把手段的審判獨立當成目的。

因此,當審判獨立背後的那個價值被侵犯了,審判獨立就是濫用、就要讓步。而這個最高價值,就是民主法治國家的誡命─人權保障。

司法是為人民而存在的,當承審法官有違法濫權時,我國既然採行五權分立制,監察院作為準司法權一環,依憲法賦予的權限,具有監督制衡司法權的作用(它是外部的監督制衡力量,而不是法官們的職務監督權人)。因此,案件無論確定與否,監察權在必要時,自得啟動。

監察權與司法權的糾葛

幾十年來, 監察權與司法權互動屢生齟齬,最後雙方協調而形成的憲政運作慣例,即明定在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調查案件被調查人之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調查。但其行政責任應以犯罪成立與否為斷而認為有必要者得停止調查。偵查或審判中案件承辦人員,與該承辦案件有關事項,在承辦期間,應盡量避免實施調查。但如認為承辦人員有貪污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需要即加調查者,仍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

由此可知,案子未確定時,如果監委釋明有調查法官影響人民權益的作為義務時,不是不能查。例如,法官貪污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如濫權羈押、案子擺爛多年不進行,讓當事人權益嚴重受損),如何不能查呢?尤其「各界對司法是否獨立公正運作疑慮甚多,為維持司法不受干擾,並為督察司法之怠惰或偏頗,應無限制監察權介入,以監督司法之依法運作」。(李復甸觀點:監察權與司法權的糾葛

▲監察院外觀。(圖/記者林健華攝)

案子進行中,如果有行政監督權存在的空間,監察權在那個範圍內,就應該有空間。只是如何操作,不會被濫權,致不當影響到法官審判核心,這是必須仔細拿捏的。監察院應該善盡機關忠誠義務,以確保審判獨立。這些說明告訴我們,不是法官都不能監督,一監督就影響審判核心

至於這次法官協會發新聞稿所提的案件,是關於確定判決應該接受公評的命題,這涉及公評的主體是否應該有所限制?例如:作為重要政治部門的總統可否對確定判決發言指摘?又或者,立法院可否通過決議,譴責確定判決不當?基於司法部門的脆弱性,且難以與政治部門抗衡的特性,這些是應該避免的

只是,監察院不是政治部門,而是準司法機關,其性質與檢察機關監督法院裁判權力行使的功能是類似的。司法部門是比較有能力抗衡這些無法影響法院人事、預算的機關。因此,由監察院以制度性權力,來檢核法院裁判權行使的最終結果妥適性,被認為是防止冤錯誤判的有益手段,應該是要被容許的,而許多的實證也驗證了它的成效

法官不語是真理?

我們當然知道司法獨立的脆弱性應該予以呵護,許多民主法治國家的司法也都面臨類似的問題。法官協會每年派員參與的國際法官協會很重視此一議題,認為司法機關或法官遇到外界對司法的批評或指摘時,都應該及時地回應、澄清。

前陣子,美國川普總統因為法院判決否定他推行的政策,以政治語言恣意對法院體系抨擊,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確實也做了必要的反擊,這是為了保護司法獨立及權力分立(川普批司法不中立 美首席大法官反擊 )。避免政治性批評,造成司法公信力的傷害,在台灣也應作如是觀。而過去法官協會面臨政治部門對台灣司法、個案審判的惡意批評時,雖然未必能採取持續、齊一標準的作為,卻也不時選擇性地作出回應,適時地為法官們發聲。

只是,這與監察機構制度性地建請再審、非常上訴,不能等同視之。因為監察委員依照它的法定權限,如果調閱相關卷證資料研究後,認為法官違法濫權,大可移送懲戒;調卷研究後只是寫調查報告,就像是學術研究,這意味監委某種程度也是對司法權行使的尊重,怎可反而推論出監察委員沒有調查權限?侵害審判獨立?

我們身為法官的一員,深知台灣司法的審判獨立得來不易,但我們也深知審判獨立是為追求人權保障、更高品質的裁判。面對政治人物、輿論媒體不盡合理的批評,司法人員都應挺身而出,適時的回應說明;面對監察委員制度性的監督制衡,則應予以尊重。也因此,我們不得不對這次法官協會所發的新聞稿,提出本粉絲頁的一些不同想法,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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