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群/管中閔最大的問題是「沒揭露」

 

▲管中閔遭監察院彈劾。(圖/記者徐斌慎攝)

▲主筆照片

●林智群/執業律師。

「是否合法?施主這件事情要問你自己啊!」其實管中閔兼職寫稿這個事情,與其問「監察院」是否合法,不如問「管中閔」自己這個問題!

無論是中國兼課,還是兼差寫稿,(或是台灣大哥大獨董的事情)管中閔的問題其實只有一個,就是「沒揭露」,(法律上是否應該揭露,先不討論,反正他的決定就是不揭露)不揭露,有幾個可能:

第一,管中閔「不」知道有寫稿這個收入:不過這個很明顯不可能,你賺誰的錢你自己不知道?不可能吧!

第二,管中閔知道有寫稿收入,覺得自己合法:如果他覺得自己合法,他應該沒什麼好顧忌的,揭露也沒什麼,反正一切合法不是嗎?

第三, 管中閔知道有這個收入,覺得自己這個收入可能有問題:那他可能決定不揭露,一般人碰到這個情況,通常也是會做這樣決定吧?

其實這個事情是否有問題,媒體報導前、監察院調查前,管中閔自己已經做了判斷了,不是嗎?另有網友提出銓敘部75年9月5日(75)臺銓華參字第46252號函:「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至於報社特邀專欄撰稿,倘不涉職務之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說管中閔這個行為應該不是法律禁止的,我回答「那個函我早就看過了,『專欄』是自己一個專欄,比如『k律師論點」,我寫自己的觀點,不代表『媒體』想法,讀者也不會弄混,管中閔是幫媒體『寫社論』(匿名喔),這個基本上已經是擔任「媒體主筆」的工作了,跟『寫自己的專欄』有一樣嗎?

我認為還是有差別,那個函釋(寫專欄)跟這個案子(社論)並不一樣呢!另外還要考慮次數跟頻率還有時間,管寫了5年多拿400萬,這個情況是銓敘部75年那個函釋裡講的「不禁止」範圍嗎?

有時候「量變」會引發「質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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