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圖/記者林裕豐攝)
●李念祖/法學教授。
司法改革好像是個揮之不去的夢魘。當法官的表現不如人意的時候,司法改革的議題就會浮上檯面。針對不同的議題,都會有不同的主張;不同主張的背後,又都有不同的價值取捨。如果不能拿定司法的基本價值順序,司法改革恐怕永遠會原地打轉,理不出頭緖。
早期的司法,不夠獨立,給人的感覺是執政者的法院。憲法保障的司法獨立,因此曾經是司法改革最重要的議題。(其實至今也不時有人懷疑,司法仍然是執政者的禁臠。)當司法獨立基本上已不再是最明顯的問題,而司法的表現還是不如人意的時候,就會想到如何改善司法品質的問題。以前執政者干涉司法的一個主要理由,就是要確保司法品質。所不能回答的則是,怎能說凡是符合執政者意志的判決就有品質呢?司法獨立,原是首要的價值。
司法獨立,與司法獨裁有什麼區別?當人們同意司法的判決時,會讚美司法獨立;不同意的時候,可能就會說是司法獨裁。司法必須追求判決品質,無人會反對;關鍵是不能用干預司法的方法追求司法品質。判決的品質,取決於法官的品質。提昇法官的品質必須得法,晉用的門徑與退場的機制都很重要,所追求的價值是司法公信力。
現制除了大法官外,法官晉用全憑考試,固然公平;但考試是好辦法,不能是僅有的辦法。法官需要的成熟人格、道德品格與圓熟智慧,不是全憑考試可以測量的品質條件。而且,從改善法官晉用制度著手提昇法官判決品質,是不只治標而圖治本,缺點是不能立竿見影,短期難見成效。改變法官晉用制度,又還涉及各個部門,不同的機關各有立場,必須要有確定的方向,如果不能建立提昇司法信用的共識,將不易得到結論。
強制法官屆齡退休合法嗎?
法官的退場機制,憲法有明文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法官終身職,是為了保障司法獨立;但是終身職也不是絕對不能去職的意思,法官有違法情事可以依法懲處免職;法律明文規定停職轉任的事由,也為憲法所許。譬如《法官法》規定法官懲戒、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職、解職、轉任或調動等等事項,都是法官退場的機制。
終身職的法官可否由法律規定屆齡退休?多年前即曾引起討論,而有不同的看法。否定說認為,憲法明文列舉了免職事由,不包括屆齡退休在內,如由法律加以規定,會發生違憲的問題;因此必須先行修憲才成。
肯定說則看法不同。林紀東大法官的名著《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第三冊)》之中,就以為憲法只是例示而非列舉的規定,法律規定屆齡退休並不違憲。這至多只是憲法解釋的問題,不需要修改憲法。
如果要問,相關的爭辯之間,背後涉及了什麼樣的價值選擇呢?主張修憲納入法官屆齡退休的事由,可以是為了提升審判品質,可以是為了公職人員退休制度的平等,也可以是要活化法官的人事制度。都是因為擔心會影響司法獨立,所以主張修憲納入法官退休制度。
另一個理由是以為終身職待遇過於優渥,屆齡退休或許可以節省一些公帑。此中優先的價值應該是司法獨立與司法信用。相對於司法獨立,節省公帑的考量顯然應該置後。如果為了省錢而竟要撤除法官終身職的保障,忽略司法獨立的重要,不免捨本逐末。
以為不必修憲的看法,並不是因為否定司法獨立的價值之故,而是認為法官屆齡退休無關司法獨立;不修改憲法,屆齡退休也不影響司法獨立。年齡是客觀事實,屆齡退休的規定一體適用,不會有人為干預司法審判的顧慮。屆齡退休如果有益於提升司法品質,制定法律加以實現即可。
真正的取捨,其實在於屆齡退休的制度是否有益於提升審判品質,值不值得立法加以採取。此中另一個國外相關立法會討論的問題,則是屆齡退休制度有無年齡歧視的社會刻板印象作用。這已不只是司法改革的法官退場機制問題,而還涉及公職人員屆齡退休的整體價值取捨了,又是另一個話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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