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不要錯認了法官的憲法保障

▲誰來監督法官與檢察官的違法失職?(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李復甸/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

法官受《憲法》第八十條職務保障「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第八十一條更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長久以來對於法官之保障,漸次產生一些誤解,認為法官是終身職,是不受干涉的。儘管有絕大多數的法官或檢察官認真負責,但是我們從實務上觀察辦案確實有勤惰之別、案件審理中可以發現有些人事先不閱卷、開庭發脾氣、陪席自顧自看自己承辦的其他案卷不在聽審、判決書複製抄襲敷衍了事。檢察官濫權起訴、洩漏偵查秘密搏版面,甚至爭功諉過搶案起訴。

從起訴前洩漏給報刊與電視名嘴的各類資料,檢察官更在起訴時,聲稱被告張某行賄三千張、市值九千餘萬元的浩鼎股票,予翁啟惠女兒。並將中研院醣分子研究成果私相授受給浩鼎,暗中幫助研發乳癌新藥,翁還出脫部分持股獲利逾億,浩鼎則在該新藥解盲前已知極可能失敗,張等五高層賣股避損3568萬元,檢方痛批翁「為一己私利、敗壞國家官箴」,依貪污、內線交易等罪起訴。

謹守無罪推定值得讚許

近日,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判決無罪,檢察官決定放棄上訴。從刑事案件無罪推定的理論言,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當然不能再上訴,不再對翁啟惠提起上訴是對的。但是,在起訴前刊諸媒體,言之鑿鑿的偵查過程究竟是怎麼回事?是偵查組檢察官未及蒐齊證據,匆促起訴?是蒞庭檢察官未能充分了解案情? 蒞庭檢察官怠忽陳訴起訴及言詞辯論? 是檢辯雙方受到政治干預,辯論攻防留一手?連上訴都免了?

▲翁啟惠。(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若是檢察官謹守無罪推定,在一審無罪判決後一律不再上訴,我們認為值得稱許,給予高度肯定。但若夾雜有說不清的原因理由,有些案件一審無罪後一律不再上訴;有些一審無罪後非但罔顧無罪推定,續行上訴判決,甚至二審重判。其間法官與檢察官是如何拿捏的?實在令人無法理解,無法輕信。浩鼎股票案與頂新劣油案同樣在偵查期間鬧熱滾滾,社會輿論沸騰,何以同在一審無罪後,兩案有截然不同的發展。檢察署轟轟烈烈地起訴,一審判決後又推給「無罪案件審查會」內部黑箱審議,以「我們沒有上訴會被判有罪的把握!」決定不上訴了。檢察署覺得這樣可以向社會大眾交代嗎?一個被告拉上了訴訟程序,就像賭「俄羅斯輪盤手槍」般,沒有人算得準是滾燙的子彈射過太陽穴,還是沒裝子彈的空槍?這樣的司法制度能讓社會大眾信服嗎?

誰來監督法官、檢察官失職?

依據法官法對法官之司法倫理與監督,於第十三條規定,「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在第十四條更規定法官於就職時應依法宣誓,其誓詞為:「余誓以至誠,接受國家任命,恪遵《憲法》及法律之規定,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公正廉明,勤奮謹慎,執行法官職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願受最嚴厲之制裁只是空口白話的誓言嗎?誰來監督法官與檢察官的違法失職?亂烘烘的監察院與司法院為了針對監察委員能否查察司法案件,弄得極不愉快。然而從制度言,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依《憲法》第九十七條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一般認為包含司法人員在內。固然可否對法官行糾舉權是為疑問。

法官與檢察官若是明知而故意違法,其違法失職自然屬於違法失職在提請審議糾彈範圍之內。譬如,曾有不符羈押要件卻逕命交保、將保證金扣押記載於判決理由已剝奪被告抗告之權等,皆是認定背離一般經驗法則,或違反尋常之法律解釋,作為糾彈之要件,則非無疑。法官法中,對於適用法律之見解,固然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但是第二十一條,關於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監察委員仍得促其注意。對一些所謂恐龍法官似乎仍非不得糾彈。法官依《憲法》之規定乃依法律獨立審判,況且刑法第二一五條有枉法裁判罪,若監察權無法對枉法裁判作成糾彈並移送偵查,恐對法官與檢察官之拘束全部落空。世界上不會有一種職業身分是不被監督的,否則豈不養成怪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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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復甸專欄 李復甸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執業律師,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理事長。曾任立法委員、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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