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修法:移送職務法庭 何必疊床架屋?

▲司法院。(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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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月8日併案審查《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計在下5月13日下午2點30分開始協商。現制下,法官評鑑委員會(法評會)無法直接移送職務法庭,而是必須先經監察院彈劾後始移送職務法庭。檢察官/檢評會部分因準用之,亦同。

官方版草案,目前維持現制法評會報由司法院後,先經監察院始能移送至職務法庭之規定,監察院代表亦認為應該維持現制。但部分立委不表贊同。由於沒有共識,故此部分保留,交由協商決定。

The Story

周春米立委提案改採雙軌制:由法評會直接送職務法庭,並應將決議結果告知監察院,以及監察院經彈劾後再移送職務法庭。

黃國昌立委亦主張不用經過監察院,指出淘汰不適任法官的現行機制「疊床架屋」太嚴重,時間漫長,且相關機關中「政治性格」最高是監察院,例如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彈劾案。

司法院呂太郎秘書長贊同懲戒應該快速,但懲戒案由法評會直接送職務法庭後,若監察院也對同一案提起彈劾,也送職務法庭,在法律上可能有「一事不再理」的疑慮。

The Questions:

由以上可知,現制「法評會(移送)→監察院(移送)→職務法庭(審判)」主要問題有三,立委因而提案修法:

1、疊床架屋

移送決定分為「前、後」兩階段,法評會決議後應先經監察院,彈劾後再移送職務法庭。比較法上並無此種先例,亦無必要。

2、程序拖延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兩階段移送的結果,必然是程序期間拉長,而法官懲戒本來多是敏感且受矚目的司法案件,期間拖延可能造成人民更不信任司法的結果。

現制下此一問題已經很嚴重,未來修法後因採職務法庭採二審制(有通常救濟途徑,此部分無爭議),延宕情形將更為嚴重,其流程拉長為:「法評會(移送)→監察院(移送)→職務法庭(一審)→職務法庭(二審)」,可謂雪上加霜。

3、政治性高

指標性案例即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案,檢評會雖決議將黃世銘移送監察院,建議撤職,但監察院兩度否決彈劾案。

The Solutions:

1、法評會移送之「單軌制」

一律由法評會直接移送職務法庭,一來縮短程序期間,二來避免監察院的憲政定位與政治中立性爭議;依附於五權憲法憲政體制之監察院,對司法權影響之疑慮,也可一併避免。

2、法評會與監察院皆可獨立移送之「雙軌制」

若政治現實上,1之方案不可行,則退而求其次,改採法評會與監察院皆可獨立移送之平行雙軌制。亦即,法評會決議後逕行移送至職務法庭,無庸經過監察院;另,監察院亦得自行發動調查、彈劾並移送至職務法庭。

以上雙軌併行,獨立運作,互不影響。至於同一案件兩者皆移送情形,職務法庭只要合併成一案審理即可,不生「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違反問題。

3、配套程序措施:職務法庭應限時審理

以上1、2兩方案雖可縮短程序期間,然因修法草案增設第二審作為救濟,程序期間亦將相應拉長,為免因程序延宕而減損司法信賴,建議比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選舉訴訟之限期審判規定:「…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以上所稱法評會移送職務法庭,皆指經司法院以司法院名義移送,職務法庭之原告,亦為司法院。

因此,筆者的修法建議如下:「法評會(移送)→職務法庭(一審,限期審理)→職務法庭(二審,限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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