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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元爆料、吳敦義給韓國瑜4千萬政治獻金的謎團,韓國瑜4月29日開記者會說:「本人此次選舉捐贈收入總額129,149,779元,支出 114,087,536 元…個人捐款占總捐款收入淨額約87%」…由此「反證」並無4千萬元。
話才一出,立刻有嗅覺敏銳人士問說,韓國瑜此次選舉經費就算是其記者會所稱的114,087,536 元,不也是超過了「上限」了嗎(中選會公告的高雄市競選經費,上限為88,841,000元)?那超過的部分(約2500萬)是不是違法?有沒有罰則呢?
幫大家整理法規問題:
Law in books
1、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41條,我國選舉經費有最高金額限制,中選會去年依計算基準公告選舉經費,去年高雄市競選經費上限為88,841,000元。
2、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95-1條原來對於競選經費超過上限者有罰則規定,但僅為行政罰,且後來已修法刪除:「競選經費之支出超出選舉委員會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公告之最高『限』額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立法沿革參(據說競選經費法條文字從「最高『限』額」改為「最高『金』額」後,上限就再也不是真正有拘束力的「限制」了,不知是什麼法律文義解釋?)
3、修法後,現行法簡單結論是「僅供參考」:違反競選經費上限 亦無罰則!
Law in action
1、《政治獻金法》固然有所規範,然候選人申報或公告之競選經費數額,是否就是實際支出總額?
這點歷來質疑從未間斷,歷史新聞回顧參:對於連勝文申報1.4億競選支出,柯文哲先是狂笑接著表示「不可能」,用手比了膝蓋,意指用膝蓋想也知道。柯表示,這就不是常識嘛,應該要用常識治國。
2、對於不實申報,我國現行法有何罰則?
參《政治獻金法》第25條以下規定,「部分」違法行為雖有罰則,但斷簡殘篇、掛一漏萬,且是否也「僅供參考」?Law in books ≠ Law in action!
de lege ferenda (立法論)
1、從規範目的及體系來看,每一參選人收受的選舉捐款(政治獻金)總額,不應超過中選會公告的「選舉經費上限」,且選舉經費總支出也不應超過該公告上限,如此一來,「上限」才有規範意義可言。其中,捐款不足額(透支)部分應由參選人自付。
例如,此次選舉桃園市經中選會公告之選舉經費上限約8千萬,鄭文燦收受政治獻金約4500多萬,選舉經費支出約4900多萬,差額400萬部分即由鄭文燦自付,但此部分我國已有選票補助款制度,因此結論未必是參選人透支虧損。
2、就立法論及比較法言言,選舉經費可以選擇「有上限+罰則」及「不受限」的立法模式,各有利弊。德國採後者(選舉經費雖無上限,但針對政治獻金方式及申報受嚴格限制,不但個別候選人不得收受政治獻金,且1000歐元以上不得以現金支付;未依法收受者有包含刑罰在內的罰則規定,最重處三年有期徒刑,參德國《政黨法(Gesetz über die politischen Parteien)》)。
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立法體例,非驢非馬,不倫不類:保留選舉經費「有上限」的立法模式卻同時刪除罰則規定,導致選舉實務上,一方面中選會正經八百依法公告選舉經費「上限」,另一方面選舉支出超過上限者,卻無任何違反法律效果,等於是比訓示規定還不如,因此才稱其為「僅供參考」,變成笑柄。
3、未來可能立法方向:
1.直接刪除《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1條的選舉經費上限規定,同德國立法例,但必須加強前端收受政治獻金的管制,尤其是對私相授受捐款的嚴厲罰則。此外,這部分也必須連結《洗錢防制法》的規定,避免成為洗錢漏洞,甚至於成為境外資金操縱我國選舉的化外之地。
2.維持上限規定,但一方面調整計算基準大幅調高其金額,讓「規範計算基準」趨近於「實務選舉支出」,縮小Law in books與Law in action的距離,並減少違法的誘因。另一方面對於違反者科以嚴厲的罰則,例如違法超過競選經費上限者,取消其選舉補助款,或以倍數科處罰鍰。
總之,要嘛就不要訂規範,訂了規範就要嚴格執行。這是法治國的基本常識!
Obiter dictum傍論
Q:所以,此次韓國瑜記者會公告的選舉捐款及支出,就是明細了嗎?
A:不是,充其量是政治獻金收支的「結算表」(參附件陳菊之結算表,依舊法之公告),而非會計報告書的全部「明細」。未來監察院應將其申報的明細上網公告,關此,新、舊法有別,新法要求公告至明細項目,其立法沿革及理由,請參考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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