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司改推手之稱的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將在10月升任大法官。(圖/記者李毓康攝)
●林孟皇/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由於具有前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委員的身分,最近我收到召集人寄來「司法改革第四次半年進度報告」。這份報告洋洋灑灑,對於總結會議各項決議的進行,一一具體條列,看得出來司法院、行政院及其部會相當努力,推動了不少法制的變革。可是,對照司法院不久前才公布的民意調查,顯示司法公信依舊低迷,僅二成七民眾對司法改革成效表示滿意。
何以致此?我知道「七年之病,求三年之艾」的道理,了解司改無法速成,也不會像論者所批評的,說這是「作文比賽」。不過,誠如政務委員羅秉成所說的,政府應致力於找出司法的病灶,讓改革對症下藥,才能打造以人為本、為民定分止爭的司法。
為何司法公信依舊低迷?司法院主事者有無對症下藥?人們常說:「法律實現看個案。」則司法公信當然跟民眾實際參與訴訟、媒體報導的具體個案有關。就在半年度報告公布前後,先後爆發:最高法院霸凌分案爭議、新竹地院庭長「公器私用」助理、司法院人審會審議通過的俞姓法官卻遭職務法庭予以免職懲戒、在檢察總長未提非常上訴的情況下,最高法院自行將烏龍判決裁定無效等等事件,這如何讓人民信賴司法?
這些是偶發事件,不該苛責司法院?俞姓法官審判時嚴重違背程序及遲延的問題,我於105年8月間奉派前往桃園地院視導時,已將她的違失行為一一列載陳報,司法院人審會於106年初審議時,卻仍讓她成為憲法保障的終身職法官。職務法庭之所以能夠以相同的違失行為,做為懲戒事由並將她免職,關鍵因素在於監察院對她提案彈劾,發揮了外部監督制衡的效用。
再者,霸凌分案爭議一事,問題源頭包括:最高法院採行限量分案方式、鄭玉山院長在未有分案要點與分案規則不明的情況下力推專業法庭制度(出事後已取消),以及為了美化年底未結案報表,未經過法官會議決議,以欠缺法律依據的「民事庭庭長暨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改變常態化、隨機性的分案方式。對此,由年輕世代法官組成的「法官改革司法連線」已正確地指明:特定類型案件都湧向同一位法官審理,有違法定法官原則。
台灣司法因為扁案換法官是否有違法定法官原則的爭議,司法公信曾遭受嚴重質疑,一、二審法院對此都戒慎恐懼。呂太郎秘書長早在107年4月間對於霸凌分案爭議,即知之甚詳,卻不襄助許宗力院長行使司法行政監督權限,任憑最高法院推諉卸責,楊絮雲庭長夫妻才會在時隔一年多後,召開記者會控訴不公,也才會有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吳東都所指:「希望司法院現在不是在放暑假」的批評!
淘汰不適任法官、分案公開透明,是確保人民訴訟權益最重要的屏障。但從上面的說明可知,司法首長顯然不是以公共福祉為考量,而是把「和諧」、「與人為善」做為主要執政方針。問題的根源,在於我們的法院體系仍然比較像是個階級化、官官相護的「官場(官僚體系)」,而不是一個以人權保障為運作準則的組織。
憲法要求法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與一般公務人員應服從上級長官命令者,顯然不同,法官的人事制度自應力求平等,避免階級化。可惜的是,清末民初創設法院體系時,仍沿襲傳統官僚體制,將法院設計成階層化、科層管理的組織,並讓法官重視職業生涯的升遷事宜,以致不少法院內院長、庭長、審判長、法官各階層分明,開會時名牌必須一一辨明,不可弄錯,更遑論遷調上級審服務有所謂的「升官」思維。因而,有兼任審判長的法官被選送出國進修,明明並不是行政上的職位,同仁也告知美國並沒有類似的職稱時,還是要想方設法讓自己的英文履歷出現類似「審判長」的職稱。
由於法院的階級化,少數在乎升遷的法官為期獲得拔擢,自然期盼著「長官」的好感、奉行鄉愿和諧文化,並在乎績效管考下的結案數字,而不考慮因循陳規舊例斷案是否符合個案正義。在這種體制下擔任司法首長,多數早已遠離法官本業,由於多年未實際辦案,根本不知道審判的困境所在,也不知道真正的民怨所繫,所推出的司改政策自然隔靴搔癢;出現司法弊端時,更不可能甘冒大不韙地推動變革,霸凌分案、俞姓法官案是最好的佐證;唯有在擔心輿論沸騰時,才會出現論者所說「抓小法官祭旗,不敢查最高法院」的情況,因為許多司法院廳處長仰望著去最高法院,為了「仕途」,誰願意去捋虎鬚?
我擔任法官十幾年以來,歷屆司法院院長都不是法官出身,因而高度仰賴秘書長的襄助;而除了其中一人之外,歷屆秘書長都是久浸司法官場文化者,長期以司法、法務行政職為本務,期待他們勇於任事,大刀闊斧解決司法沉痾,比較像是緣木求魚。還好,法官法通過施行後,明訂擔任司法首長原則上以六年為限,再出現屢屢在行政職位上轉檯的秘書長的情況,已不太可能。期盼呂太郎秘書長「高陞」大法官之後,台灣的法院體系不再是個官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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