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默/統派潑漆關10年 獨派丟鞋是抗暴政?

●雁默/自由撰稿人

王定宇說,向何韻詩潑漆事涉「組織犯罪法」,發起犯罪組織者可關3-10年,罰金一億。

帶風向指導司法嗎?

大埔事件中太陽花陳為廷向時任苗栗縣長劉政鴻丟鞋,被告「強暴侮辱罪」,一審被判一萬元罰金,二審改判「有罪但免刑」,法院還將鞋子還給陳嫌,判決書這麼說:

陳為廷丟擲鞋子,是暴力與侮辱的行為,不過,陳為廷長期關注大埔事件,且對於輕生死亡的張森文與家屬,有著類似家人的情感,苗栗縣前縣長劉政鴻上香時,家屬感到氣憤,陳為廷丟擲鞋子,是基於一時的義憤,雖然行為不法,但沒有造成劉政鴻受傷或腫痛。陳為廷雖違法,觸犯強暴侮辱罪,但情堪憫恕且犯行輕微,屬刑法61條1款的於微罪,據此判決有罪但免刑,一審的罰金1萬元撤銷。

讓我們搞清楚。統派暴力表達意見應關10年,獨派暴力表達意見免刑?如果你認為一個是統派組織犯罪,另一個是陳為廷個人行為,不能類比,那這樣的標準就太奇葩了。

如果你認為這只是王定宇個人意見,卻不見有多少媒體煽風點火,將何韻詩捧成聖女貞德,將潑漆者打為「民主公敵」?統促黨難道不是民間團體?劉政鴻就活該被民間組織暴力對待?

 ▲929台港大遊行時,何韻詩受訪時遭潑漆。(圖/記者李毓康攝)

如果你認為潑漆比丟鞋感惡劣,那看看法院判決說詞:「陳為廷丟擲鞋子,是暴力與侮辱的行為」,丟鞋一樣是法院認證的暴力,「但沒有造成劉政鴻受傷或腫痛」,何韻詩被潑漆也沒有受傷或腫痛。「陳為廷丟擲鞋子,是基於一時的義憤」,潑漆者也是「一時的義憤」。

太陽花攻佔立法院,企圖攻佔行政院未果,不是組織犯罪?沒有比潑漆更暴力?其餘諸如向馬英九丟鞋、丟書、丟雞蛋的,向蔣介石棺柩潑漆的、斬蔣銅像的、在台大「中國好聲音」活動現場暴力砸場的,哪一個被恐嚇關十年,罰一億的?又有哪一個嫌犯不是被輕縱的?

看看官方立場:蔡英文震怒,蘇貞昌「混怒」,警界高層還對法院交保兩犯嫌「不滿」,全案朝組織犯罪究辦,已逮9人,務求一網打盡。這殺聲震天的節奏,好像何韻詩不是被潑紅漆而是被潑硫酸。

比例原則在哪裡?

台灣的政治,司法,媒體品質低劣眾所皆知,民進黨執政3年漸趨東廠化也顯而易見,看到仍有輿論訴諸良知,批判執政黨兩套標準,但台灣社會進入所謂「民主化」以來,何曾秉持一套標準過?雙標早已是系統性常態。

為什麼「同一套標準」在台灣社會這麼難實現?莫非在兩極對立的環境裡,一套標準不夠用?

政治制度的常識:民主需要法治維繫,法治不彰,則民主無從談起。台灣的狀況是,民主乃粉飾,司法仍有服務證至之嫌,凡事只要懂得怎麼扯「民主價值」,操縱輿論,司法也就可能受風向影響斷案。

明明白白的暴力,可以是「公民不服從」,也可以是「組織犯罪」,可以是「對抗暴政」,也可以是「中共滲透」,端視當權者自由心證。只要將民主誇稱為普世價值,再與社會正義配對,法律又算什麼呢?

撇開暴力不談,何韻詩持觀光簽證入境,參加政治活動,觸犯《入出國與移民法》第27條,理應強制驅逐出境,同樣情況的李毅倒是「從嚴解釋法條,依法處理」,何韻詩是「民主女神」,所以從寬認定有理?

李毅當時在台灣參加了政治活動嗎?就算來台原意如此,也是未遂吧?雖無犯行,先定罪再說,大陣仗驅離之,是在上演阿湯哥的「關鍵報告」嗎?

反正有事修理統派就對了,國民黨按往例也會助拳,台獨華獨一家親嘛。

▲北檢提起抗告,希望高院支持羈押涉嫌直接對何韻詩潑漆的胡志偉 。(圖為資料照/記者劉昌松攝)

在台灣談是非太難,只要以燉好的民主煲湯餵食選民,一切妥當,法條不過是參考用的。根據施明德的指控,法官還能自況為「墨綠」,明目張膽依政治顏色判案。難怪人民調侃「民主就是民進黨作主」。

929遊行是一場波瀾不興的選舉造勢,有輿論曰,統派殊為不智,潑漆反為實質的反中活動,與執政黨選情加溫。然則,潑漆行動之結果,成功使得當權者大動作以國家機器輾壓異議份子,再添一惡例,也突顯了台灣事實是個人治的社會,司法雙標,執法雙標,人權雙標,政治雙標,正義雙標,一切都是雙標。

綠營雙標不奇怪,國民黨表面譴責暴力,實則恨咬統派,也不過是怨懟其有傷自己選情而已。不但縱容雙標橫行,還拿香跟拜,加碼補刀,也沒比民進黨高明。

若台灣社會一律拒斥暴力表達,則也應批判司法暴力,權貴暴力,輿論暴力,民粹暴力,與「言必稱民主」的暴力。

整個社會帶著濾鏡看犯罪事實,真正的暴力份子其實是我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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