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主義有事嗎」 /讓我們用最簡單的說法,輕鬆帶你了解什麼是女性主義!
「Shofar轉化社區聯盟」理事長彭迦智提出「人工流產應於妊娠8週內施行」的公投提案,於23日舉行聽證會。
墮胎議題一直都具有高度敏感性,糾結著宗教教義、倫理道德、女性權益等等,不乏大眾的關注與討論。大多數的討論,似乎都是「女性的生育自主權與胎兒的生命權」兩者之間誰比較值得保護、如何權衡。然而,墮胎議題真的可以被化約為女性與胎兒的戰爭嗎?
禁止墮胎,目的在懲罰「不潔身自愛」的女人
「女生愛玩就該負責」「沒能力養就不要嚐禁果」「容許墮胎會鼓勵性氾濫」,每當討論到墮胎議題時,這種言論不勝枚舉。
這些反對人士的潛台詞是這樣的:「女人的性,都應該以生小孩為最終目的。」但我們都知道性行為的目的,不是只有懷孕生小孩。
「懷孕」是女性發生性行為最直接的證據,也是專屬於女性的責任。這個社會並不樂見女人有性,所以禁止女性墮胎能教訓不潔身自愛的女人,還能高尚的用「保護胎兒」做理由,是最完美的懲罰了。
▲彭迦智。(圖/翻攝自中選會直播影片)
如果墮胎只是為了「保護無辜的胎兒」,那麼要禁止墮胎,最好的辦法應該是將性行為限定在「願意生小孩」的前提之下——這樣的規範,在某種程度上來說較為平等,因為同時拘束了男性與女性的性自主權。但沒出現類似的討論,就是因為這樣的規範,對男性沒有實益。畢竟承擔懷孕風險的不是男性,那男性何必犧牲性自主來達到禁止墮胎的目的?
女性的性自主從來就該是墮胎權話題的一部分,因為女性如果無法避孕或墮胎,那她就沒能掌握自己的性。
厭女的反墮胎者,都傾向於相信想墮胎的女性是「淫亂、骯髒、性氾濫」的壞女人,就算是性侵受害者也一樣——美國共和黨前眾議院議員Todd Akin,甚至說過性侵很少造成懷孕,因為「如果那是真正的性侵,女性身體會有一套機制可以阻止它」。
女人是否可以墮胎,男人投票決定
無論是前陣子在美國阿拉巴馬州,由25個白人男性投票通過的墮胎禁令,或是在台灣由男性提出的公投提案,放眼望去,推動法案或握有權力通過法令的人士,幾乎都是男性。
更進一步說,在各個國家的政治場域中有權力可以訂定規範法令的人,大部分都是男性。
這個問題的根源,是婦女難以參政。在任何攸關墮胎權立法的過程中,我們可以發現這群立法者對女性的身體經驗有多沒有常識。我們很難期待,他們會知道(或者說是承認)有些人難以發現自己懷孕八週,是因為就是有女人的月經時常遲到、甚至不一定每個月都來月經。
一群沒有子宮的人訂立規則,告訴女性如何使用自己的子宮,難以有其正當性。
當然,這不代表只有女性才能針對墮胎議題發言——畢竟女性的觀點究竟能不能自動就是女性觀點、能不能助於性別平等的達成,本身就是一個問號了,但無可否認的是,在墮胎議題討論中,應該把相當大部分的話語權,留給具有女性經驗、子宮的主人——女性群體。
▼曾有一名摩洛哥記者蕾索妮被指控非法墮胎,被判入獄服刑1年,民眾聚集在法院外抗議。(圖/路透)
「我們該殺死那個胎兒,還是束縛那個女人?」
說到墮胎議題的爭點,通常想到的都是「胎兒vs 女性」或是”pro-life vs pro-choice” 的兩個持有極端並相反意見的陣營,而美國法理學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在其《生命的自主權》一書中對這樣的墮胎正反論述提出質疑。
德沃金認為,傳統的墮胎議題看似圍繞著「權利」問題:胎兒是不是從受孕那一刻起,就是個具有權利和利益的無助小孩?
持有「胎兒有生命權」這種主張而反對墮胎,認為墮胎就如同謀殺一個成人,違反了人免於被殺害的權利,而高於一切胎兒的生命權凌駕於母親的身體自主權上——這樣的論述看似簡單,但其實我們如果進一步提出更多問題,會發現這樣的立場要回答許多問題才可以到達,例如胎兒是人嗎?那阻止受精卵著床是墮胎還是避孕?擁有生命權必然代表擁有不被殺害的權利嗎?
然而德沃金引用1991年美國人生命團結組織的蓋洛普民意調查與1990年美國天主教協會的民意調查,指出民眾對胎兒具生命權存在著意見分歧。就算在最極端的情境中,能完全認同「胎兒自受孕起就是個人,擁有生命權,也就是擁有不被殺害的權利,因此凌駕母親身體自主權」的論證、進而承認「胎兒如果危害母親性命,在母親與胎兒的生命權衡量下,母親也無權剝奪胎兒生命」說法的人其實非常少。同樣的,支持女性生育自主權的溫和派也有可能主張為了女性身體健康,懷孕晚期應該禁止墮胎。
從而可以看出,在極端情境中仍能完全踩穩權利主張而支持或反對墮胎的人往往是極端少數,所以德沃金跳脫傳統觀點,提出非權利的討論框架:無論對墮胎採取甚麼觀點,都是先預設了人類生命有與生俱來、神聖的內在價值,而人們意見的分歧點是該怎麼做才能保護這樣的價值。
借用德沃金提出的討論框架,承認無論是支持或反對墮胎,同身為人的我們只是在想,到底該怎麼做才能完整詮釋對生命價值的尊重,看似意見兩極的陣營才能開展有意義的對話。
讓女性自由決定自己的生命價值,就是尊重生命的價值
最後,回到政府介入管制墮胎,必須釐清的是,女性的懷孕生育是一項能力或資源,女性沒有必須成為生育者的命運。也就是說,懷孕生子該是一項選擇,而選擇權專屬於擁有這項資源、運用時承擔風險與責任的女性。
所以國家的墮胎法律規定,也不該是為了建構出一個理想世界:女性先是生育工具,再來才是活生生的人。在那個世界,女性的命運就是懷孕生子,而偉大的國家為了人類種族延續與國家民族的利益來管理女性的生育。
「為了人類種族延續與國家民族的利益」,多麽冠冕堂皇的理由。那難道女性不是國家的未來?會被強迫繼續懷孕的女性難道不是佔據了一半的人類群體?
立法的目的該是為了維護「個別女性如何詮釋生命的神聖內在價值」之自由,也就是保護女性能做出她認為最能尊重生命價值的決定之自由,不是為了宗教因素、也絕不能是出於厭女症的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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