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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選委會昨日宣布罷韓第二階段連署達標,已取得10%選民簽署,預計將在6月舉行投票,這也是韓國瑜自1994年擔任立委時,第二次遭提案罷免。由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針對罷免設下相當高的門檻,迄今尚未有立法委員或地方首長成功被罷免,韓國瑜是否會成為歷史第一人呢?
高雄市新聞局長王淺秋、委任律師葉慶元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聲請狀,希望能停止罷免投票。王淺秋及藍委陳玉珍、用氣炸鍋蒸口罩差點讓立院失火的葉毓蘭都表示,依據選罷法規定「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罷免團體提提前連署已經違法,籲主管機關應依法刪減連署書。(註1)
聲請停止執行有什麼意義,提前開始連署是否真有違法,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聲請停止執行在做什麼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原則上行政機關的處分或決定,並不會因為人民提起救濟而停止;不過在執行將導致「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的情況,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目的是為了避免人民的權利受到難以回復的損害,導致提起訴訟也難以救濟,在可預期執行會導致難以回復的損害且情況緊急時,法院可以裁定停止執行。
不過就前提要件來看,中選會是不是已經做出「行政處分」會有疑問,若在沒有處分的情況下就「超前佈屬」,很可能被行政法院駁回。就目前的情況來看,目前僅在內部確認連署書份數階段,尚未依法公告審議確定成案 或其他對外的處分,似乎還未有行政機關的處分或決定。
假設現階段已做出決定,罷免成案是不是將造成韓市長難以回復的損害,也是值得討論的問題;若把時間拉得更早,同意罷免提案的決定或許能做為停止執行的標的,但同意提案僅是開始連署,是否對韓市長造成損害、是否急迫依然是個問題。究竟淺秋與慶元會不會被駁回,只能靜待行政法院的決定了。
罷免連署「偷跑」真的違法嗎
根據選罷法第75條規定「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韓國瑜在2018年12月26日就職,而罷韓團體於隔年12月27日提交罷免提議連署書,問題在哪?葉毓蘭等人就認為,提議連署需要選民1%連署,罷韓團體明顯在就職滿一周年就開始蒐集連署人名冊,這樣「偷跑」的行為已經違反選罷法。但是,真的嗎?
內政部曾發函回應:「依選罷法規定,提議人之領銜人應於公職人員就職滿一年後,始得檢附罷免提議書等資料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至於提議人名冊連署期間法既無明定,亦未列為應予刪除之事由,當無另行限制之必要。」也就是說,法規只限制就職滿一年才能提議罷免,沒有限制人民可以提前簽署連署。
學者董保城在投書中則表示,從歷史解釋、目的解釋來看,立法意旨是為了「避免派系鬥爭,特別是沒選上的(包括其支持者)不尊重多數民意的選擇,藉由罷免權之行使擾亂政治安定。」(註2)韓市長當選二個月,政績還需要時間考驗,但罷韓連署卻已經開始,這段時間的連署已經違反公平選舉的正當程序,必須要刪除。
台灣採取所謂的「全罷免」(Full Recall)制度,是世界上少數設有罷免制度的國家,讓選民可以經由直接民主,投票罷免任期尚未結束的公職人員。(註3)憲法第17條 明訂「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第133條「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而選罷法第75條,於1980年立法時即存在(舊法第69條),立法理由僅為「參照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罷免案之提出」。
或許源於制度本身的爭議性、對選民的不信任、或公職人員對其針對性的厭惡,台灣雖然有罷免制度,但選罷法對連署人數、提交連署名冊的時間限制、罷免同意票的比例設下高門檻,導致過去罷免成功的案例寥寥無幾,形同鳥籠中的公民權。就職滿一年才能提案的規定,也是對罷免權的限制。
罷免作為一種責問機制,不僅能督促公職人員擔負起政治責任,也能夠在必要時補足代議民主程序上的偏差或侷限,仍有存在正當性。而在我國憲法有明文規範的情況下,罷免權更是人民重要的參政權,不能對它恣意的限制。
前述的解釋結果,比現行的法條文字更為限縮,在蒐集連署(直轄市長)期間僅有60天的情況下,要成立罷免更是難上加難,這樣的解釋是否符合憲法賦予人民罷免權的意旨?(註4)個人認為,內政部的解釋較為妥當,既然文義上並無限制,選民自發性地提前開始連署就沒有違法。
●註1. 葉毓蘭:罷韓團體自嗨完成連署書是自證己罪→連結
●註2. 罷韓連署「超前部署」破壞法治→連結
●註3. 罷免的制度窠臼與政治創新→連結
●註4. 立委提案修正選罷法第75條→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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