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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將於7月底改組,隨著監察院人事更替,行使調查權的界線再度引發輿論關注!去年12月中旬,前監察委員陳師孟因約詢判前總統馬英九無罪的法官唐玥,引發法界連署抗議監察院干預司法。本事件隨著陳師孟於今年1月底請辭,暫時落幕,但監委行使調查權的爭議仍懸而待解。由資深司法記者蘇位榮主持的《行動法庭》,今(16)日邀請監察委員高涌誠律師和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張升星,深度探討監察委員能否約詢法官?
▲ 監委高涌誠認為,唐玥法官判馬英九無罪的推論很怪異。(圖/行動法庭提供)
唐玥用「院際條解權」阻卻馬違法 高涌誠:很怪異!
說到法官唐玥判馬英九無罪的判決,監委高涌誠律師坦言「很怪異」,因為對於馬英九是否構成洩密,法官先說馬英九有構成洩密的要件,但卻用《憲法》第44條總統院際調解權阻卻違法,判馬無罪。在法界,很少看到這樣的作法。
高涌誠解釋,一般無罪判決會直接在構成要件的階段,排除要件的構成。但唐玥的判決,卻是先說馬英九「個人」構成洩密後,又說總統是一個「憲政機關」,憲政機關在做院際調解權。
「這兩個是完全不一樣的概念!一個是個人行為,與機關行為無關。他是個人行為犯罪,你用他是機關行為阻卻違法,這是一個很奇怪的見解啦!」高涌誠說道。
監察院調查法官 不可侵犯「審判核心領域」
高涌誠透露,其實陳師孟早就想約詢唐玥,但當時高勸陳師孟不要啟動調查,因為那時案子尚未確定,若介入調查恐批是干涉司法,干擾審判。直到去年7月判決確定後,陳師孟才立案調查。
對於監察委員能否約詢法官,高涌誠和張升星均亦持肯定見解,然而兩人均引用大法官釋字第325號解釋,指出本案爭議在於,監察權的界線能否觸及「審判核心領域」?
「很多東西,就是你要調查,才會知道真相是什麼?事實是什麼?最後才會有問責的問題,可能你完全不調查,你怎麼知道裡面沒有問題?」高涌誠指出,依據《憲法》第95條、97條和99條,監察權可針對司法進行調查。
不過,大法官亦曾做出釋字第325號,指出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監察院對其行使調查權,受有限制。
張升星法官指出,監委在約詢法官過程中,可調查法官所持見解,是來自獨立心證或受外界干擾?是否受過黨政高層關說、金錢引誘或其他不當利益,以致影響法官見解?但監察委員不可質疑法官「憑什麼採這個見解?你這個見解是錯的!」
開放調查「法律見解」 如開啟潘朵拉的盒子
張升星強調,若開放「法律見解」列為調查對象會「天下大亂」!他反問,若陳師孟要針對法律見解進行調查,為何只針對唐玥的判決?而其他二三審、更審的判決,不也是法律見解,為何陳師孟不調查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而這樣的「選擇性調查法律見解」,即使監察院自認沒有政治干預或打壓,但被調查的人心理就是會有這種感覺。
▲ 張升星質疑,若陳師孟要針對法律見解進行調查,為何只針對唐玥的判決?(圖/行動法庭提供)
張升星又舉例,當開放監察院調查「小法官」的法律見解,那麼未來「大法官」是否也能被監察院調查?例如前陣子為了黨產條例和年改,監察院聲請大法官解釋,但被大法官均不受理。監察委員能否因此約詢大法官,調查大法官為何不受理釋憲?
「如果你開放法律見解作為審查對象,潘朵拉的盒子打開以後,大家都可以查來查去,會天下大亂!」張升星指出,若獨立機關行使法定職權,所做的法律見解都要被審查,並無法辦法解決問題。也因此《法官法》規定,法律見解不得列入評鑑事項。
勉勵下任監委 高涌誠:監察權行使能「做得更細緻」
對於未來要如何防止監察權越線,高涌誠提到,期望監察院第六屆的監委,對於監察權行使的部分能「做得更細緻」。
高涌誠坦言,他作為法律人,在監察院有不適應的地方,就是監察權行使的規範「有一些簡陋」,然而長期以來,社會大眾不重視,立法院也未正視證問題,他希望即將上任的第六屆監委,能夠改善這問題,以獲得民意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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