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騰鷂/東海大學法律學系退休教授
總統府原訂19日下午3時舉行監察院第六屆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提名記者會,但因前台東縣長黃健庭內定為副院長,引發民進黨內大反彈。
蔡英文總統也在記者會前約一小時,直接跟已到總統府虹廳的被提名人表示,「等一下提名記者會將取消」。
監察委員提名,發生如此胡亂急轉髮夾彎事件,也首創憲政史上最難看的惡例。
▲ 陳菊出任監察院院長。(圖/翻攝陳菊臉書)
陳菊「清廉正直 聲譽卓著」?
22日總統府又舉行記者會,只公布27位監委提名名單,而將當初願意擔任監察院副院長及監委的黃健庭與陳伸賢兩人撇下。
總統府秘書長蘇嘉全表示,蔡英文總統始終以超越黨派,希望涵蓋多元領域、化解台灣社會的對立,為提名思考。
此一說法對照公布的監委提名名單,實係欲蓋彌彰作為,非但未化解社會對立,卻更加深監察院淪為酬庸院或黨派分贓院的社會疑慮。
特別是被提名為監察院院長的陳菊,為民進黨派系大老,其資歷是否符合今年一月八日所修正公布《監察院組織法》第3之1條第一項前五款監察委員資格之規定,並非無疑!
因她未任立法委員一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二任以上,也未任法官、檢察官、十年以上簡任職公務員、大學教授、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
勉可援引比附適用的是,同條第六款「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之規定,但此並不能被社會所認同。特別是,陳菊捲入高雄氣爆案及慶富案,以及在勞委會主委時因涉及外勞人權爭議而下台,恐難謂是「清廉正直,聲譽卓著者」。
▲ 學者抨擊,監察委員名單是各黨派雨露均沾。(圖/翻攝陳菊臉書)
陳菊遴派監委任人權委員 違憲?
又陳菊被提名為監委並任監察院院長,將在8月1日兼任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主任委員,依其資歷,也與《監察院組織法》第3之1條所規定,須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聲譽卓著者;或具與促進及保障人權有關之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著有聲望者,相距甚遠,頗不吻合。
另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第二、三項規定,陳菊在8月1日又可遴派當然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二人為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而這些委員要每年改派,不得連任。
這兩項怪異條文的空泛規定,將給予陳菊極大的權力,但恐有違反大法官在釋字第524、672及大法官釋字第313、394、522、680等號解釋所一再宣稱「轉授權之禁止」,「法律明確性原則」的精神。
▲ 學者抨擊,《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給陳菊太大權力。(圖/翻攝陳菊臉書)
監委人選未見人權研究學者
而被提名7位兼任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的監委人選,均不見具有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之學者。
依筆者所知,各大學及中央研究院,即有一些學者,長年有專門研究人權之著作,可與國內各機關及民間組織團體、國際組織、各國國家人權機構及非政府組織等合作,共同促進人權之保障,且能協助政府機關推動批准或加入國際人權文書並國內法化,以促進國內法令及行政措施與國際人權規範相符,但在此次監委提名名單中,均未出現。
由此可見,蔡英文總統的監委提名,只見黨派親私,而不符合《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之立法本旨與職權需求!
監察院淪為大老退休養老 安撫派系玩物?
《憲法增修條文》歷經七次修正,憲政民主並未與時俱進,卻日益破毀。
特別是,監察院原為民選機關,但民國八十一年修正之《憲法增修條文》,卻改變《憲法》第91條規定監察院為民意代表機關的屬性,且把監察委員29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委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現改為)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自此以後,監察院日益淪為總統安排黨內大老退休養老,安撫政黨派系或遂行政治鬥爭的玩物。
如陳水扁執政時,刻意違憲不提名,讓監察委員懸缺三年半,2008年政黨再輪替後,由馬英九提出非執政黨黨員的王建煊、沈富雄為監察院正副院長,引爆政壇風暴,原為民進黨大老的沈富雄因此被刷下;2014年監察委員換屆時,馬英九所提出之29名監委,有11名被刷掉,所提名單且被譏稱為「史上最爛名單」。
監委公民直選 避免總統操弄
如今歷史彷彿重演,蔡英文總統就任後,基於過往廢除監察院的主張,也曾遲疑監委提名近一年,如今從安排陳菊退休養老,安撫政黨派系或遂行政治鬥爭的角度考量,提出各黨派雨露均沾的監委人選,實已背離《中華民國憲法》第91條,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出監委,設立監察院,行使調查、審計、糾正、糾舉、彈劾總統與官員的原意!
筆者認為,監察院如不廢除,而要全面轉型為國家人權委員會,則應規劃其委員人選,應如不分區立委一樣,由公民直選,以避免其被總統恣意操弄,而籍由委員直接民主性的強化,使轉型的監察院能確實瞭解民瘼民隱,主動調查政府施政缺失,據以糾正偏失,糾舉、彈劾官邪,而不致淪落為民間所譏諷之「酬庸院」、「分贓院」或「打蒼蠅院」,而失去人民的信任與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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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蔡英文總統就任後,基於過往廢除監察院的主張,也曾遲疑監委提名近一年,如今從安排陳菊退休養老,安撫政黨派系或遂行政治鬥爭的角度考量,提出各黨派雨露均沾的監委人選,實已背離《中華民國憲法》第91條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