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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藝人超難考,連藝人潘美辰和知名網紅鼓手羅小白,也曾吃過閉門羹!但街頭藝人錄取制度將迎來曙光?表演團體「流浪浮雲」因不服台北市文化局判定「不通過」街頭藝人考試的理由,一狀告上法院,今年1月2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流浪浮雲」勝訴,判決中還引用大法官解釋,指出對人民的表演內容做事前審查「違法」!由資深司法記者蘇位榮主持的《行動法庭》,昨(23)日邀請林光彥律師、前新北市街頭藝人評審委員吳忠良,以及街頭藝人高明德,深度探討台灣的街頭藝人制度,問題究竟出在哪裡?未來要如何改進?
▲ 林光彥律師。(圖/行動法庭提供)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事前審查表演內容違法!
林光彥律師指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有三個重點:
第一是從《憲法》層次切入,若當街頭藝人必須經過審議(考試),沒通過不能表演,就是限制人民選擇職業的自由;對人民的表演內容事先審查,就是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且同時也限制藝術自由。
第二,本案有「法律保留」的爭議,依據《憲法》原理,若要限制人民權利,必須透過法律或法律授權的命令或自治條例來規範,然而〈街頭藝人許可辦法〉並不是法律或自治條例。
第三,本案用審議制限制人民的工作權,不符合比例原則。在判決書中,法官認為人民的工作權比較重要,但行政機關並沒有提出限制工作權的明顯公益理由。而如果限制的目的是為了維持優質的表演,也可以透過市場機制淘汰優劣,不適合由國家介入。
▲ 街頭藝人高明德。(圖/行動法庭提供)
前街頭藝人評審:判決沒還流浪浮雲公道!
對於本案判決,前新北市街頭藝人評審委員吳忠良指出,對本案當事人來說,採登記制或審議制根本就不是重點。而是北市文化局「不通過」申請的理由是表演團體使用伴唱設備。「可是我覺得在這個案件裡面,都沒有去爭執這個部分,還給他一個公道。」
吳忠良解釋說,對音樂家來說,最忌諱的就是你說我「對嘴」,或我明明在演奏,你確說我在用「卡拉」的方式,因此流浪浮雲後續似乎也在網路上被霸凌。
街頭藝人高明德也認同,北市文化局「不通過」的理由,對流浪浮雲來說是「一個很大的傷害」。高明德認為,文化局可能有疏失,因為流浪浮雲是否有伴唱,事實非常明顯。但不通過的通知單,卻在文字上寫到「伴唱」問題。
流浪浮雲樂團在本節目發佈後,也補充說明,出現「使用伴唱設備」的評語與事實不符。因為他們應考時是採「純鋼琴彈法」,使用的是「沒有電子伴奏功能的電鋼琴」。流浪浮雲分析說,街頭藝人評審委員以吉他手居多,即便評審是音樂系教授,大多無鍵盤手背景。而若是不懂琴的街頭藝人同業,可能會以為他們使用自動伴奏琴。因此他們在考試時將「伴奏琴」放在後面,希望避免陷入使用科技產品作弊的嫌疑。
而後續北市文化局雖然給第二次的複審機會,但考試的遊戲規則完全沒變,評審也都是原班人馬,流浪浮雲指出,「他們(文化局)是不可能讓我們過,若這次(第二次)讓我們過,就等於文化局自己打臉自己了。」因此流浪浮雲第二次應試前,事先寄出存證信函,表達將不承認補考結果,而第二次應試結果正如預料,評審仍以相同理由拒絕申請,只是這次將「伴唱設備」等評語移除。而他們向法務局的訴願,法務局認為文化局作業無違誤,訴願被駁回,最後該團體只好走上行政法院訴訟一途,並獲得勝訴。
街頭藝人比律師難考 羅小白考三次才過!
流浪浮雲沒通過街頭藝人申請並非特例,這幾年藝人潘美辰和知名網紅鼓手羅小白去申請街頭藝人,也無法一試就上,羅小白甚至還落榜三次!街頭藝人高明德不禁驚呼,要考上街頭藝人,比考律師、司法官還低!台北甚至是全台最難錄取街頭藝人的城市。
為何街頭藝人會如此難考?根本因素是僧多粥少。目前台灣的街頭藝人表演場地有限,但每年不斷招考街頭藝人,使得熱門地區的表演場地「一位難求」。
▲ 羅小白考街頭藝人也落榜3次。(資料照/記者張一中攝)
高明德曾有將近8年的時間在淡水表演,現在新北市有1800多組街頭藝人,每當人們從淡水捷運站一走出來,延著河岸往老街走,沿路會看到許多街頭藝人。而在老街的展演場地,分配給音樂類的位置「只有4個」,現在每一天去抽籤的人高達十幾二十個,中籤率非常低,高明德就曾經歷一兩個月都無法中籤的狀況。但如果是以前的淡水,抽籤的時候只有3、5個人,只要有去抽籤都有機會唱。
曾單任新北市街頭藝人評審委員的吳忠良,也認同僧多粥少是街頭藝人審議越來越難通過的原因。在藝人表演定點不夠多的現實下,來考試的人高達數百位,評審就會需要把錄取人數控制在20%,但錄取率又不會事先對外公告。
除此之外,吳忠良還觀察到,部分評審會「有點歧視的味道」,例如認為表演者年紀太大、在街頭不好看,也會成為應試者無法錄取的原因。
開放登記 將摧毀街頭藝人行業?
鑑於街頭藝人審議制所帶來的爭議,新北市文化局三月宣布,明年將從「審議制」改採「登記制」。
對於登記制,高明德持否定立場。若開放登記制,他認為會劣幣驅逐良幣,摧毀街頭藝人這個行業。最後,好的藝人又回到餐廳表演,好的表演將從街頭消失,所以他傾向支持審議制。
前街頭藝人評審委員吳忠良則傾向支持「審議、登記併存」,就是原則上,在一般地區開放民眾登記為街頭藝人,給街頭藝人表達自由。但在展演熱點區域,則以審議制控管人數和表演品質。
對於街頭藝人制度的紛擾,林光彥律師立場也傾向「審議、登記併存」,精確來說,是指「原則登記、例外審議」。他解釋道,雖然法院認為審議制違法,但法院那樣判決是因為現行制度是採「全面」預先審查,並不代表以後必須全面都採登記制。
▲ 前新北市街頭藝人評審委員吳忠良。(圖/行動法庭提供)
律師:限制人權事項 宜由地方議會立法
林光彥律師建議,依據事物性質不同,要做分別規範。在法律上有個概念叫做「公物利用關係」,例如在一般的公園或廣場,有些可以騎腳踏車、有些不行。一般民眾若不影響通勤,可以散步或聊天,所以街頭藝人在那邊表演,可以給予「比較高層次的肯定」。
但如果是在帶有「藝文活動目的」的公共場所,例如在新光三越、微風中間的「香堤廣場」(華納威秀)或兩廳院,若主管機關是文化局,因設置目的跟一般廣場不同,就要有「非常高的水準」。
未來若法律要進行管制,林律師建議限制人權的事項,最好由地方議會通過的「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來管制會比較洽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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