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勞動基準法》正式將勞動派遣入法,允許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的存在。(圖/記者廖婕妤攝)
●文/一起讀判決Stella
C小姐於2023年8月向A公司應徵「觀護追蹤輔導員」,A公司通知C小姐到台北地檢署面試,面試後A公司通知錄取,並請C小姐到北檢報到。C小姐報到後,跟A公司簽訂勞動契約。
2023年11月,她寄發存證信函給北檢,請求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7-1條規定直接僱用,但北檢函覆拒絕。於是C小姐向法院對北檢跟A公司提告確認她跟北檢的僱傭關係存在。
什麼是「禁止轉掛派遣工」的規定?
2019年《勞動基準法》正式將勞動派遣入法,允許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的存在,也就是「使用」與「僱用」分離,但同時也增訂勞基法第17-1條,避免要派公司變相利用勞動派遣制度,規避勞動法上所課予雇主之義務,這個條文也正是C小姐起訴的依據。
條文主要的內容包括了:
一、禁止轉掛派遣工:要派單位不可以在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之前,就面試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
二、違反的法律效果:如果要派單位違法轉掛派遣工,派遣工可以在提供要派單位勞務之日起的九十天內,要求與要派單位訂定勞動契約。
三、強制僱用派遣工:若要派單位拒絕與勞工協商或簽訂直接僱用的勞動契約,那麼在勞工發出訂定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的第十一日起,視為勞動契約已成立,而且是維持原本的勞動條件。
四、禁止秋後算帳:不得因為派遣勞工提出直接僱用的要求,而予以不利之待遇,包括: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若派遣單位或要派單位秋後算帳,該行為無效。
法院判決C小姐勝訴的理由
2025年2月底,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北檢與C小姐間存在僱傭關係,主要的理由包括:
第一,面試主導權:C小姐雖然是透過 A 公司應徵,但面試人員全部都臺北地檢署的人員主持,沒有A公司人員。
第二, 履歷查核:北檢曾親自聯繫C小姐的前東家,確認其離職原因及工作表現。
第三,錄取決定權:A公司發給 C 小姐的錄取通知中,明確表示「臺北地檢署今天回覆,恭喜你錄取囉!」,顯示錄取決策權實際上掌握在北檢手中,而非 A 公司。
除此之外,C小姐在工作期間,曾被北檢要求改至法務部上班。然而,她發現新工作的內容與原本應徵的職務有落差,因此聯絡北檢,並成功返回原單位繼續工作。
法院認為這個過程顯示,北檢對C小姐的工作地點與職務調動擁有決定權,而非A公司,進一步佐證北檢對C小姐擁有指揮監督權,而非僅是單純接受派遣勞工提供服務
因此,法院認為,北檢以事先面試並實質審查決定特定勞工之方式,變相利用勞動派遣制度,規避勞動法上所課予雇主之義務,違反勞動法上之直接僱用基本原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7-1條的規定,判決C小姐與北檢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北檢補發積欠薪資與勞工退休金。
判決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勞訴字第99號
▼法院認為,北檢以事先面試並實質審查決定特定勞工之方式,變相利用勞動派遣制度,規避勞動法上所課予雇主之義務,違反勞動法上之直接僱用基本原則。(示意圖/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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