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應公開審理石木欽案(江榮祥、李明洳)

我們想讓你知道…日前開庭,石木欽委任律師聲請法院傳喚許宗力等人到庭並公開審理。可知被付懲戒人石木欽本人亦無憚於全案公開審理。

● 江榮祥/台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主任委員、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 李明洳/台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職律師

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長期與富商翁茂鍾不當交往,嚴重損害司法公正(下稱石案),經監察院決議彈劾,移送懲戒法院(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下設之職務法庭審理。惟因職務法庭審理懲戒案件,所為之訊問、調查及言詞辯論,依法均不公開,外界難詳其審理進度。為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民間司改會)已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陳述石案應行公開審理的理由。

▲ 民間司改會呼籲,公開石木欽案調查報告。(圖/記者吳銘峯攝)

訴外第三人成為「法庭之友」

按《憲法訴訟法》將於明(2022)年1月4日施行;該法第20條第1項引入「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制度,規定:「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所謂的「關聯性」,於情感上的或專業上的關聯性均屬之,並不以「法律上利害關係」為限。

雖現行《法官法》及其他訴訟法制尚未引入「法庭之友」制度,然為使法院周延考慮各界輿論,避免裁判與社會脫節,允宜寬認有類推適用(比附援引)的空間

查民間司改會並非石案之當事人,於石案也無法律上利害關係,然與石案有專業上的關聯性。茲可分兩點加以說明:

一、民間司改會的成立,旨在結合民間力量,持續推動司法改革之立法研究、監督評鑑、個案追蹤與教育推廣。

二、法官違法失職,在現行《法官法》修改為人民得直接請求個案評鑑之前,須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的團體間接請求;當時,民間司改會即獲司法院認定「對健全司法具有成效」而許可得請求個案評鑑。

再者,民間司改會準備及提出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與石案當事人(移送機關監察院與被付懲戒人石木欽)、關係人或其代理人間並無分工合作關係,也未受任何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

綜上,應認民間司改會具「法庭之友」之適格。若職務法庭仍認為無法源可據以裁定許可「法庭之友」陳述意見,其實也可視之為「人民陳情」予以妥處。其他人民、機關或團體,若認同石案應行公開審理,自亦可具狀向職務法庭表達意見。

▲ 律師指出,為避免裁判與社會脫節,法庭有類推適用「法庭之友」制度的空間。(圖/取自免費圖庫CC0)

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流程

所謂「公開審理」,是指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活動對外公開,容許人民自由入庭旁聽,讓人民直接觀察並監督法庭活動。因此,討論職務法庭審理石案應否公開,須先認識職務法庭第一審審理法官懲戒案件的流程與法庭活動內容。

按職務法庭第一審審理法官懲戒案件,以懲戒法院法官1人為審判長,與法官2人為陪席法官,並增加參審員2人,組成合議庭行之。

職務法庭收受移送機關移送案件後,應先踐行「書狀交換」程序: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認有答辯必要,應提出答辯狀。

審判長得命法官1人為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處理下列事項:闡明移送懲戒效力所及之範圍;訊問被付懲戒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整理爭點;調查證據。

準備程序終結,即定期進行言詞辯論。辯論期日應行之程序包含:朗讀案由;訊問被付懲戒人;移送機關陳述要旨;被付懲戒人答辯;審判長調查證據;移送機關、被付懲戒人、辯護人依序就事實及法律進行辯論;被付懲戒人作最後陳述。

辯論終結時起3星期內,經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評議決定裁判內容後,宣示判決;法官懲戒案件之辦案期限,原則上自收案日起不得逾1年2個月。

查監察院於2020年8月14日決議彈劾石木欽,旋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業經分案,案號編為109年懲字第9號,由職務法庭第一庭審判長吳景源、法官林英志、曹瑞卿、參審員蘇淑貞(臺大醫院兼任臨床心理師)、柯格鐘(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合議審理;其中,曹瑞卿為受命法官,承辦股別為乙股。

石案的辦案期限,估計落在2021年10月下旬。至於石案的審理進度:根據媒體報導,已踐行「書狀交換」程序;然而,檢索司法院「庭期表查詢」系統,尚查無庭期。

▲ 職務法庭可依據《法官法》公開審理。圖為司法院。(圖/記者屠惠剛攝)

「有無公開審理之必要」的認定標準

按現行《法官法》第57條規定:「職務法庭審理案件均不公開。但職務法庭認有公開之必要,或經被移送或提起訴訟之法官請求公開時,不在此限。」

次按《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25 條規定:「職務法庭所為訊問、調查及言詞辯論,均不公開。但職務法庭認有公開之必要,或經被付懲戒人請求公開者,不在此限。」

準此,職務法庭第一庭審理石案,所為之訊問、調查及言詞辯論,原則上均不公開;若第一庭認有必要,或經被付懲戒人石木欽請求,則例外行公開審理。

此外,移送機關監察院在石案審理程序中亦居於當事人地位,雖無上揭法條所定請求公開之權,惟若在程序中請求公開審理,則第一庭仍應審認石案有無公開之必要。

至於「有無公開之必要」,理應有一定之標準,亦不容職務法庭率斷。筆者參酌民間司改會所提〈法庭之友意見書〉及各方所陳具有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彙整判斷「有無公開之必要」應行審酌的因素如下:

一、立法政策上的選擇為何?

公開審理,讓審理活動透明化,使人民得以直接觀察並監督,旨在強化司法公信,防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勾結舞弊,也有普及法律智識的教育功能。不公開審理,也就是關門秘審,其目的則是為了保護特定人、保守秘密或是維護公序良俗。

按舊《公務員懲戒法》原規定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均不公開,現行第44條已改採「公開審理」原則。次按司法院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2021年初函詢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提供意見;其中第57條擬修改為:「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決定不予公開:一、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二、所涉個案之處理程序依法律規定不公開。三、涉及法律規定應秘密之事項。四、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法院許可。」也是改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俾落實司法透明。

故而,職務法庭第一庭審理石案,宜參酌現行《公務員懲戒法》第44條文義及〈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57條修法意旨,主動公開,踏出重建司法信任的第一步!

二、審理客體為何?

單就現行《法官法》第57條規定而言,仍應區分職務法庭審理客體以論:按職務法庭審理之案件類型,除法官懲戒案件之外,尚有職務(或調動)案件、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案件等類型;職務(或調動)案件、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案件,只是法院內部單純的職務權限衝突,或無公開之必要;至於法官懲戒案件,既涉及法官違法失職,則有公開之必要(更詳細的理由再參如下文三、四所陳)。

三、先行程序是否已公開?

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懲戒案件之案源,除監察院彈劾後移送之外,尚有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報請司法院移送。無論案源為何,監察院調查報告及彈劾案文、法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決議書等皆已先行公開,足見現行法規定,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懲戒案件,以不公開為原則,毫無意義可言。

四、個案是否屬於「社會矚目重大案件」?

按法官懲戒案件,既涉及法官違法失職,每為社會矚目之重大案件,若不公開審理,則所行訊問、調查及言詞辯論之全部過程,彷彿「黑箱作業」,難免啟人疑竇。是而,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懲戒案件,自有必要將審理過程公諸於世,方足以昭公信,並彰顯司法絕不護短,以及維護操守風紀的決心。

在立法院修正《公務員懲戒法》改採「公開審理」原則之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2019年7月審理監察院彈劾行政院前政務委員管中閔付懲戒案,即認該案屬於「社會矚目重大案件」而主動公開審理,開放外界旁聽。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下轄之職務法庭第一庭審理石案,亦應作如是觀。 

五、被付懲戒人本人意向為何?

司法院前調查石案,衍生石木欽提起刑事自訴控告司法院長許宗力、前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與政風處長沈明倫涉犯誣告、偽造文書罪,台北地方法院日前開庭,石委任律師聲請法院傳喚許等人到庭並公開審理。可知被付懲戒人石木欽本人亦無憚於全案公開審理。

結論:石案有公開審理之必要

石案牽連甚廣,涉案之司法人員皆身居高位,誠為司法界近20年來最嚴重的風紀事件。司法院調查報告欲蓋彌彰,嚴重破壞人民對司法的信任,也引發基層司法人員不滿,群起要求全面徹查。

若職務法庭第一庭仍不公開審理,拒絕將有利或不利的全部事證攤在陽光下逐一接受檢視,恐將使人民對於司法的信任徹底崩解,動搖國家司法權正常運作的根基。

綜上,筆者認為,監察院彈劾石木欽付懲戒一案確有行公開審理之必要,爰投書懇請社會各界關注,共同促請職務法庭第一庭公開審理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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