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十五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布農族人王光祿持獵槍射殺保育動物案,先前經法院判刑定讞(請參閱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八○號刑事判決及歷審判決)。
5月20日總統府公告特赦王光祿免除其刑。
▲總統府頒布特赦令,原民獵人王光祿免判刑。(圖/翻攝總統府公報)
當眾人聚焦在大法官釋字八〇三號解釋及大量討論對原住民狩獵文化之尊重時,筆者懇請注意「原住民得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之要求!」並應回歸「槍械管制措施之必要性」為整體觀察。
筆者絕對肯定及尊重原住民傳統及文化,但懇請考量「王光祿該案,有多少人仔細閱讀過判決?」
首先,王光祿自認「(拾獲)撿到槍械」,請問理智的人民們:「一般人隨意撿到槍械及同時含有多發子彈的機率有多低?」再者,該槍械並不是「原住民自製槍械」而是「土造長槍」並且可使用「制式子彈」。
▲台東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持土製長槍獵捕保育類動物案。(圖/翻攝最高法院直播畫面)
違法持有槍械爭議仍未解
懇請大家注意「該案法院判決理由中,已特別提到尊重原住民自製獵槍、生活所需及狩獵文化!」然而該案「撿到的槍械(非原住民自製),經送鑑定,明確證明有殺傷力!」筆者衷心懇求大家去讀閱判決。
王案怎會是僅由「表達對原住民族傳統的尊重,促進族群主流化發展」一語就可以涵蓋?若原住民身分、孝親的理由可採,那麼是否原住民們「購買(或自稱撿到)具有殺傷力槍械,即就地合法?」進而「以原住民文化之名,可以恣意狩獵山羌、狩獵保育動物?」
更者,若造成變相持有違法槍械漏洞破口,是否增高隱性危害風險?我們尊重總統的特赦令及就傳統文化間的調和包容,但懇請深思王光祿該案,法院依法判決的正當性!
▲王光祿。(圖/記者吳銘峯攝)
還有人正等待特赦
回歸總統特赦職權,「悶死自己腦性痲痹女兒的陳姓老翁,經法官判決書載明求情,懇請總統特赦的個案呢?」(懇請讀閱北院ㄧ〇九年度重訴字第八號刑事判決)
王光祿是「因孝順母親持槍打獵觸法」、陳姓老翁則是「因女兒罹患先天腦性麻痺照顧五十餘年,憂心自己死後無人照顧,心力憔悴動手悶死女兒後,在旁吞服安眠藥自殺」,或兩個案間客觀所侵犯法益不同,但以刑度觀察,王案判處三年六月徒刑,陳案則為二年六個月徒刑(尚未定讞),輕重均依法論斷。
▲70多歲陳姓老翁不忍腦性麻痺女兒受苦,將女兒悶死。(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懇請特赦陳姓老翁
當審酌個案間被告所承受之痛苦,乃至人民在「身心障礙者,因社會福利資源不足或匱乏,個案受長期折磨或造成心靈痛楚」,陳案此類人倫悲劇,是否總統就陳姓老翁個案,更應考量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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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陳姓老翁這類人倫悲劇,是否總統就此個案,更應考量特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