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原則下的刑事司法互助

吳景欽

因菲律賓公務船射殺我國漁民事件,引發全國人民的憤慨,我國亦組成調查團前往菲國,卻吃了閉門羹,並黯然歸國。而諷刺的是,台、菲兩方明明剛簽署了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卻仍遭受如此的對待,這不得不讓人思考,此等宣稱拋開主權爭議所為的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到底能發揮如何的效用?

在兩年多前,有十四位台籍詐欺犯被菲國遣送至中國受審,引起台灣的群情激憤,我方政府因此向菲律賓表達嚴重抗議,並向中國要求遣返這些台籍人士。惟回想當初我方對菲國抗議的理由,實有相當多的問題存在。這是因,台籍人士在菲律賓犯罪,我方雖可向菲方為遣返的請求,但因此事件的犯罪行為地在菲國、犯罪結果地在中國,不管是基於屬地管轄或證據調查的便利性,我方請求遣返的基礎實屬薄弱。更重要的一點是,遣返人犯乃涉及審判權的移轉,致涉及主權問題,故須有引渡條約為依據,但在菲國堅持「一中原則」下,根本不可能與台灣,而是於2005年8月1日與中國簽署引渡條約。

更糟的是,馬政府亦不斷強調「一中各表」,甚而在2009年,台灣也與中國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雖然我方一直強調,此乃是基於對等與互惠原則下所簽,卻被中方宣揚並視為是「區際」,而非「國際」的刑事司法互助協議,台灣自因此被矮化成與港、澳的地位相當。所以,如此的司法互助協議,不啻等同是放棄主權的聲明,菲方當時將台籍詐欺犯遣送至中國,不過是順勢推舟。而從之後,我方根據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向中國要求遣返這些台籍人士回台來看,無形中,也更證實與強化了台灣遭中國「地方化」的現狀。

而在此事件之後,我方雖積極與菲律賓進行刑事司法互助的磋商,並於今年四月十九日簽署協定,看似能彌平兩年前,台、菲雙方所造成的摩擦與裂痕。惟在強調不涉主權前提下所為的協定,其能發揮多少實效性,恐有相當大的疑問。尤其是司法權乃主權之表徵,與他國的談判,何能棄主權於不顧,而只空談司法互助的枝節問題。

也因此,當我國調查團依據此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而前往菲國,卻遭其政府冷落時,或讓國人對菲政府感到更佳的憤怒,惟從菲律賓並不承認台灣的國家主體地位來看,此協定成為可隨時撕毀的契約,實也屬意料之事。更突顯出,這幾年,我國執政者不斷附和「一中原則」,反使台灣陷入外交困境的荒謬性。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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