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汶/酒駕修法建議 同飲者、提供飲酒處也罰「促進代駕」

我們想讓你知道…若對於酒駕上路者普遍施於「拘留」,將遠比罰緩或罰金有效,並產生極大之遏阻、警惕作用。

● 林清汶/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報載為加強嚇阻酒駕肇事,立法院日前完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初審,加重對酒駕者罰則;司法委員會近日將審議加重刑責《刑法》修正案、及提高共乘者之行政罰則。而酒駕致傷亡是否可判死等,已成為委員會攻防重點之一。

酒駕罪刑嚴重 肇事者仍多

最近接二連三酒駕肇事,很多無辜家庭遭殃受害,酒駕上路者幾乎已經成為全民萬惡公敵;各種建議包括施以皮肉鞭刑,甚或死刑等均有之,以對酒駕者之極度仇視及懲罰。

對酒駕肇事是否課以死刑?刑法殺人罪是以「故意」作為前題,尚無對過失犯處以死刑之先例。

或有認為明知喝酒會不安全駕駛、極容易肇事,因此乃屬於「不確定故意」狀態;而得以「故意罪」論處。惟從刑法精神與罪刑法定主義觀之,尚屬於牽強;如對於普悠瑪肇事者李義祥雖死傷人數極多,依刑法過失致人於死僅為5年以下之刑責;而現行刑罰對酒駕致人於死處3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法定刑,相形之下酒駕肇事致死並非輕罪;何以酒駕者仍層出不窮?

▲年末將近,為有效降低酒駕案件,桃園市警局交通大隊執行冬季加強防制酒駕勤務。(圖/記者沈繼昌翻攝)

現行法規「初犯」繳錢了事 酒駕者心存僥倖

依現行行政罰則對於酒後駕車(酒精濃度0.15亳克以上未達0.25毫克)處罰鍰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2萬元以下(5年內累犯加重裁罰),並應吊扣(銷)駕照或記點,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行政處罰。

對酒駕未肇事酒精濃度未達0.25毫克級以上述行政罰則為之;而逾0.25毫克未肇事屬危險駕駛刑責,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而通常對初犯者未肇事通常僅課以罰金;因而讓酒駕者心存僥倖,自認被警察臨檢頂多罰錢了事。

因此,擬修訂刑罰縱使再提高酒駕刑度,成效是否彰顯仍存疑?但如果《交通道路安全管理處罰條例》中對酒駕者增訂處以「拘留」項目行政罰則;拘留是行政處罰性質,讓違反者短暫失去自由,《社會秩序維護法》中亦有規定「原則三日,有加重情形,可以加至五日」;如果對於酒駕上路者普遍施於「拘留」,將遠比罰緩或罰金有效,並產生極大之遏阻、警惕作用,且因性質上並非刑罰之處罰,警察機關即可當下直接移送法院裁處,手續極為便捷迅速,更不致於動搖對刑罰之基本原則。在中國大陸公安機關即擁有「1日以上15日以下」之行政拘留處罰權(不須法院裁處),對酒駕者產生莫大之警示作用。

▲作者指出,拘留對酒駕者能起有效的嚇阻作用。(圖/翻攝自免費圖庫unsplash/Photo by Ye Jinghan on Unsplash)

擴大處罰對象 促進代駕

任何法律制定應盱衡社會公平性與法之安定性,及法效所產生規範作用。修法除對應增訂對酒駕共乘者提高罰則外,包括提供場域及同飲者是否都應列入處罰之規範?讓社會將酒駕者普遍視為犯罪行為,日後與之同飲者將爭相為其尋覓代駕或接送返家,以求自保。讓我們共同建構整體社會安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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