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又豪/憲法訴訟新制 開創「公民倡議」新契機!

我們想讓你知道…台灣的公民團體間可能需要著手準備,盤點現有的資源,並思考如何互相支援,甚至成立跨團體的聯盟來常態性地支持可能將不時出現的憲法訴訟需求。

● 賴又豪/執業律師,曾任職於司法院,參與大法官釋憲業務

《憲法訴訟法》上路了,許多公民團體與法律實務工作者都將此視為新的機會結構,而確實,在新的法律框架下,往往能對公共議題的倡議創造新的可能性,只不過,在嘗試透過憲法訴訟來展開新的議題倡議與動員之前,必須先了解這個新制度將帶來什麼改變,才有辦法具體判斷這條訴訟動員管道的能與不能。

因此,這篇短文是出於我過去工作經驗與對新制理解下的一些觀察,希望能對還在試圖掌握這項制度或思考其可能性的朋友帶來幫助。

▲今年1/4《憲法訴訟法》上路,司法院長許宗力在記者會上致詞。(圖/記者吳銘峯攝)

延續舊制 新制諸多細節尚未定

事實上,除了一些明顯的改變外,新制仍沿襲了許多舊制下的實踐,還有許多形貌未定,需要公民社會共同努力形塑的環節。首先,是變化不大的部分包括:遭到程序不受理的案件仍然可以重行聲請。

在舊法時代,釋憲聲請如果遭到大法官決議不受理,通常容許重新聲請釋憲。而在新法時代,這個情況並未改變。

因為《憲法訴訟法》第 40 條清楚規定,要禁止聲請人「更行聲請」,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經憲法法庭,2、做成判決或實體裁定。但是新法下的不受理裁定,第一有可能是透過由三個大法官組成的「審查庭」做成的,第二,它並不是實體裁定。所以即使案件遭到不受理,新制並未禁止就同樣的法規或裁判,重新向大法官提出聲請。

案件處理的效率是否提升有待觀察

過去,在提出釋憲聲請後,案件處理的進度就宛如泥牛入海,聲請人很難知道案子要過多久,才會出現在「待審清單」上。

而這是因為在舊法時代,釋憲案分給承辦大法官後,要等他審查完畢,提出審查報告,並交給他所屬的三人小組審查完畢後,這個案子才會公開在待審清單之中。

但因為法律沒有規定一個案子究竟該在多長的時限內處理完,所以隨著案件本身的複雜程度、承辦大法官勇於任事的程度、其他案件的急迫度等因素,每個案子要經過多久才會進入「待審」狀態,有很大的變數。而面對這樣的不確定性,聲請人多半只能癡癡等待。

由於新法同樣沒有要求每一個案件的處理時限,所以新制之下,案件受理與否的決定時間是否可能縮短,就有待觀察。不過好消息是,至少在新制之下,當事人已經可以像其他訴訟案件一樣,在憲法法庭的網站上查詢案件進度,譬如大法官有沒有函詢關係機關等等。這可以一定程度改善過去聲請人無從掌握案件處理情形的問題。

▲民眾可以使用網站查詢進度 。(圖/翻攝自憲法法庭」網站)

另一方面,我推測在裁判憲法審查案件量的壓力之下,大法官應該會延續去年下半年的運作模式,該不受理的案件就會果斷地不受理 ,不會讓它們越積越多。

所以,至少在被不受理的面向上,未來聲請人都會比較快獲得答案。

此外,許多案件被擺著,既沒有被不受理,也沒有進入審查,有的時候未必是壞事,這可能意味著有些大法官認為審理這個案件、並推進人權保障的最佳時機尚未到來,這個時候,等待是值得的。

程序受理與否的標準如何變化有待觀察

在過去,人民要聲請釋憲,必須先說明自己受憲法保障的權利受到侵害,才能符合受理要件。

而在新法底下,這個部分的受理要件,則調整成兩種情形:1、案件具憲法重要性、2、聲請案是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符合任何一種情況都可以受理。

如果純從文義解釋,這代表著未來聲請案不一定要以《憲法》上權利受侵害為前提,譬如說,人民可能認為自己的案件違反的《憲法》規定,主要不在基本權條款,而是基本國策、或其他憲法原則(民主國原則、社會國原則⋯⋯)。

這時,聲請人就可以嘗試純從論述案件的「憲法重要性」的角度,來爭取大法官的受理。

但因為在新制之下,大法官已經分成五個審查庭,每個審查庭都可能在滿足法定條件下去不受理案件,所以到底新法之下的受理標準會長怎樣,「憲法重要性」標準的內涵為何,可能會需要一定時間的磨合摸索,才會逐漸清晰。

所以現階段而言,憲法法庭的受理標準會和舊法時代有多大的落差,還需要一陣子的觀察;而在這個摸索期,實務工作者與倡議者就有很大的空間去影響大法官的標準建構。

言詞辯論的頻繁程度有待觀察

大法官雖然法庭化了,但照新法第25條的規定,除了總統彈劾或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外,其他憲法訴訟案件其實都可以不舉行言詞辯論就作成判決。

換句話說,未來每一件進入實體審查的案件會不會言辯,仍然要看大法官覺得有無必要。

而新法第19條也一定程度延續了舊法的規定,大法官可以只是通知兩造到庭說明、陳述意見,

這意味著過去的「說明會」等仍能讓當事人口頭表示意見的彈性機制,仍然會繼續存在。而且可以預料,召開說明會的案件,可能就不會特別再舉行言詞辯論。

不過這幾年來,即使在舊法時代,說明會與言詞辯論的頻率也已經明顯地大幅增加,所以應該能樂觀期待未來絕大多數的實體審查案件,都會有到庭口頭向大法官說明甚至兩造攻防的機會。

 

▲儘管言詞辯論並不是必要的,但近年來當事人得以向大法官口頭表示意見的機會大幅提升,也可期待新制比照此趨勢。(圖/取自司法院網頁) 

有一些改變,已經有許多人提及,譬如大法官的審判權將擴大到普通法院的個案裁判;而未來當事人也將能夠閱卷,獲得更多法院端的案件資訊;針對定期失效案件,也明文規定普通法院在失效期間屆至之前,就應該依照憲法法庭的判決意旨而作成裁判等等。

這些部分,我就不多贅述。在此之外,我覺得值得注意的變化還有以下幾點:

「主筆顯名」與大法官揭露表決立場 長期有助於憲法訴訟的策略研擬

在過去,大法官解釋就是共同創作,所以許多大法官都會透過意見書來進一步說明自身對案件的理解。但如果特定大法官沒寫意見書,我們就相對難以判斷他針對特定議題抱持什麼立場。

但在新制之下,憲法訴訟的判決與不受理裁定都要記載個別大法官同意或不同意的立場,而且會顯明主筆的大法官是誰,由於針對特定憲法議題,個別大法官的立場很有可能會延續到其他相類似的爭議之中,所以隨著案件的累積,我們將更能夠觀察個別大法官對不同基本權或憲法原則的看法。

另一方面,儘管主筆大法官的工作是整合、呈現多數意見,但相較於過去,仍然將更加凸顯個別大法官的書寫風格、憲法立場與司法哲學,所以長期下來,這些資料的累積,將能夠協助倡議團體與法律工作者來更客觀地判斷,一個法律/公共議題是否、如何透過憲法訴訟來推進,或提高獲得有利判決的可能性。

▲新制揭露大法官立場,有助於公民團體擬定憲法訴訟策略。圖為大法官出席學術研討會。(圖/記者蘇位榮攝)

制度化「法庭之友」 確保關注特定案件議題者 有機會表達意見

在舊法時代,絕大多數大法官解釋處理什麼問題,外界都要到公佈那天才會知道,除非大法官主動函詢,否則不知情的公民團體是沒有機會提供意見的。

因此,在這幾年幾個指標性案件中,除了舉行言詞辯論,大法官慢慢開始嘗試指定或公開徵求法庭之友意見,並都會公開在網頁之中。

如今,在新制下,大法官如果受理案件,依法要在網站上公開聲請書跟答辯書,而關心該項案件議題的個人或團體,都可以在30天內聲請成為法庭之友,並在獲得許可後,提出書面意見,甚至出庭口頭陳述意見。

不過相較於舊法時代一度是公開徵求、不設限制,新法下法庭之友採取的是聲請──許可制,有意成為法庭之友的人必須先說明自身與案件的關聯性,來爭取大法官的許可成為法庭之友。

對此,只能期待大法官能像過去幾次的實踐經驗一樣,這個許可的門檻主要是在防止毫無關聯或完全不知所云的意見湧入憲法法庭,但原則上會盡量廣納、聽取各界的意見。

如此一來,也才比較能符合法庭之友制度引入多元意見、促進社會透過憲法法庭進行思辯的制度本旨。

公民社會需要整合資源 因應律師強制代理的要求

假設未來言詞辯論成為常態,那個每一個案件的言辯,依法都需要律師或法學教授來擔任訴訟代理人。更重要的是,新法第20條規定,即使只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一樣都必須遵守律師強制代理的要求。這意味著,未來公民社會的成員無論是自己成為案件當事人,或是只是希望參與特定案件提出意見,都必須獲得律師的協助。

然而憲法訴訟可能處理的議題範疇無遠弗屆,而關注特定案件中議題的公民團體,平常未必有投注足夠的資源在處理法律訴訟事務上,更遑論是有熟悉憲法訴訟的合作對象,因此,如果要能夠在大法官公開聲請書、答辯書後有限的時間內,有效提出相對應的法庭之友意見,台灣的公民團體間可能需要著手準備,盤點現有的資源,並思考如何互相支援,甚至成立跨團體的聯盟來常態性地支持可能將不時出現的憲法訴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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