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汶/移用餐費遭判4年半 司法天秤已嚴重失衡

我們想讓你知道…公務員一旦涉及貪瀆,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最輕刑責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法罪刑均極為嚴重。

▲陸軍少將貪污案遭判4年半,立委管碧玲認為有微罪重判之虞。(圖/翻攝管碧玲臉書)

● 林清汶/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報載,陸軍花防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貪污2880元一案,係因下屬郭政戰主任家人到花蓮遊玩,在活海產餐廳作東舉辦餐會韓也在場作陪;餐後,韓指示屬下以加菜金核銷5760元餐費;但法官認為宴席中有「民間人士」參與,僅應負擔費用2880元,韓卻執意全額以加菜金核銷,因而被判貪污罪,判刑4年半、褫奪公權4年,並從2015年案發開始至今薪水全部追回,亦剝奪終身俸。另一案,即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利用人頭詐領公費助理所得5萬多元,被判3年10月,已發監執行。

民眾對司法觀感關乎社會法益

上述判決不可謂不重,然其危害社會法益之程度是否嚴重?一般民眾的觀感是否妥當合宜?法律對於犯罪制裁有無失衡之處?很多人將矛頭指向法官認太過嚴苛,「不食人間煙火、恐龍法官、用大砲打蚊子」等情緒性字眼不斷冒出,從而對司法產生不良觀感。

法官判決固執著於法律生硬條文之適用,但仍有諸多減免刑責之空間,如《刑法》第57、59、60條等規定,刑度可以一減再減之,惟何以涉及貪污罪最終結果判決仍如此之重,而失去緩刑(宣告刑如2年以下得有可能暫不執行)機會。乃公務員一旦涉及貪瀆,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最輕刑責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法罪刑均極為嚴重;如此,要法院依法如何憫憐涉案之公務員?

▲作者認為公務員一旦涉及貪瀆,現行刑度極為嚴重,應修法視個案情狀調整刑度。(圖/示意圖,台灣設計研究院提供)

重大事故後修法展現法律彈性

台灣處於多元社會下,面臨各種新思維挑戰,所謂「法應與時轉則治」,即法律應不斷因應社會劇烈變遷做調整、改革;如前太魯閣號列車發生重大出軌事故,造成50人死亡、200人受傷的慘劇,而被告依《刑法》第276條法定刑僅處5年以下徒刑普遍認為過輕,法務部即將迅速提出修法。而酒駕肇事亦多次修法,最新111年1月修訂通過增訂罰金從10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10年內兩度酒駕的累犯,將公布姓名、照片違法事實。此均展現法因應社會變動,修法之靈活與彈性。

本文並非鼓勵公務員貪瀆、圖利之風,而係現有之法律對貪污罪法定刑過苛,恐嚴重影響士氣,甚至於為避免被羅致罪名,抱著不作為心態,損及公務機關之創意推動。而國家對於文官之培訓與養成不易,在年金改革後更是頻生怨言。因之,何不藉此修法,倘公務員涉及貪污罪部分倘屬於「微罪、初犯,及定犯罪所得未達一定金額者」,降低法律刑責,提供公務員再自新機會。特以,現今國家正枕戈待旦加強戰備之餘,本案韓將軍仍可由檢察總長依法提起非常上訴,以茲救濟;併提振國軍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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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蘋果新聞網,原標題「少將貪污2880元重判4年半 學者批判決僵化『危害大眾對司法觀感』」。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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