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大成相驗5億高中生無證據能力 檢仔說話了

我們想讓你知道…現場已因警方鑑識小組採證完畢而解除封鎖,且相驗程序不會有侵入性的作為,再加上私人囑託的鑑定報告不具有證據能力,因此「前法醫」重回現場勘驗,並沒有實益。

● 作者/法律快易通:檢仔聊天室

前陣子,名下有5億財產的高中生於結婚後沒幾天,就因不明原因墜樓身亡。經過檢警調查及新聞媒體追蹤後,除了牽扯出台灣八點檔也很難想像的家庭關係外,高中生究竟是自殺、意外還是遭到謀殺,也不意外地成為很多人議論紛紛的話題。依據報載,關於墜樓的高中生之前就已經5月5日完成相驗、5月12日完成解剖,目前等待解剖報告出爐中。

不過一來牽涉到遺體、二來許多人懷疑另有隱情,果不其然地,「前法醫」高大成又再一次依據片面的資訊發表了「事情似乎不單純」的高論。而在21日新聞的報導,「家屬認為疑點重重,請託知名法醫高大成今天前往案發現場勘查,再到殯儀館驗屍,希望釐清死因。高大成表示,他將就日前提出的諸多疑點,包含高樓墜落的傷勢,被發現時一度被誤認是路倒,釐清是生前或死後墜樓,還是死後被棄屍路邊,解剖看體內是否有藥物,再進行判斷。」

 

▲ 日前,名下有5億財產的高中生於結婚後沒幾天,就因不明原因墜樓身亡。「前法醫」高大成認為「事情似乎不單純」,於是前往案發現場勘查。(圖/記者許權毅攝)

這篇就來跟大家聊聊:找「前法醫」出馬現場勘驗、驗屍(相驗)甚至解剖,到底有沒有實益。

鑑識小組採證完畢 「前法醫」重回現場勘驗無實益

先說明一下一般檢警的處理SOP。簡單來說,以本件墜樓案為例,警方獲報後,會派遣鑑識小組到場,針對墜樓前的現場(也就是10樓)封鎖現場採證(包含拍照、製作現場圖等),確認現場有無打鬥痕跡、牆邊有無刮擦痕、現場有無死者遺留之衣物及衣物所在位置、外牆距離地板的高度、現場有無遺留可疑的物品(如空罐或菸蒂等),比對死者墜樓後的位置,確認是否與現場跡證相符;此外,也會同時在死者遺體所在地點,測量死者落地之位置與牆邊的距離,用以作為之後推算死者是不是自己跳樓的參考數據,以及採集遺體周邊可疑跡證等。警方另外會再調取現場及周邊的監視錄影檔案,釐清死者上樓之經過以及釐清墜樓時10樓有無其他人在場。

那麼,現在「前法醫」重回現場勘驗,他能做到什麼呢?

▲ 相關事證已被警方帶回化驗鑑定,現場也因之後有其他人的出入而生物跡證遭到破壞,「前法醫」重回現場,也只能看看現場地形,然後「粗估」死者墜樓時與大樓、地面之角度。(圖/記者許權毅攝)

現場已經因為警方鑑識小組採證完畢而解除封鎖,除了相關事證已經被警方帶回化驗鑑定外,現場也因為之後有其他人的出入而生物跡證遭到破壞,即使現場採證,證據也會有遭污染而不可信的狀況。「前法醫」重回現場,頂多就是看看現場地形,然後「粗估」死者墜樓時與大樓、地面之角度(因為遺體已經移至他處,確切遺體位置已無法精準定位,所以只能「粗估」)。「前法醫」重回現場勘驗,有實益嗎?

相驗程序「只做表面」 只能祝福「前法醫」能獲實績

先說明一下一般檢警的處理SOP。簡單來說,相驗程序就是在除去死者全身衣物及包紮後,測量死者身高、胸圍等基本數據,接著由法醫師(或地檢署檢驗員)檢視遺體外觀、檢查有無骨折或血腫、出血點等狀況後,針對重點處拍照並當場進行紀錄;若死者口中、手中或指甲縫內留有可疑跡證(如皮屑、血肉),也會一併進行採證動作,將可疑跡證保留於採證袋內帶回進行檢驗。一般來說,相驗程序不會有侵入性的作為,至多只可能採集血液或眼球液(目的:確認死者體內有無酒精殘留及酒精濃度)。也因為相驗程序不涉及侵入性檢查,「只做表面」,所以如果有進一步確定死因的必要,就會排定進行解剖鑑定。

死者遺體已經經過地檢署相驗時初步採證,甚至都已完成解剖程序,「前法醫」重行相驗程序,頂多也一樣就是「只做表面」的看看遺體外觀,而遺體外觀早就因為地檢署的解剖程序,使遺體外觀的原始性受到破壞了,即便看到遺體有損傷,這損傷又如何證明是解剖前就已存在的?指甲內皮屑,有的話,早就被先前相驗的法醫或執刀解剖的法醫研究所帶走了;屍斑,也早就因為時間的經過以及解剖程序而不存在或位置變動了。「前法醫」重行相驗程序,有實益嗎?

▲ 死者遺體已經過地檢署相驗時初步採證,甚至都已完成解剖程序,「前法醫」重行相驗程序,頂多就是「只做表面」的看看遺體外觀。(圖/記者許權毅攝)

至於二次解剖,似乎沒聽說過這位「前法醫」有等同於法醫研究所等級的設備或儀器可以幫人解剖或進行鑑定分析?

司法機構未囑託「前法醫」鑑定 高大成報告不具證據能力

最後,假設這位「前法醫」還是出了一份自己版本的鑑定報告,這份鑑定報告是否「證據能力」,可以作為認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呢?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

「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

第208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

「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

換言之,只有「法官」或「檢察官」可以囑託進行鑑定,私人自行囑託的鑑定報告(例如:測謊報告),並非法定的證據調查程序,原則上將不具有證據能力,不足作為定罪被告之證據。

▲ 高大成並不是法院或檢察官囑託的鑑定人,其鑑定報告原則上將不具有證據能力。(圖/記者許權毅攝)

案件既然已經進入了司法調查,就讓司法案件回歸司法處理流程。以不負責任的言論,給予死者家屬不切實際的期望,這何嘗不是另一種的殘忍呢?

●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法律快易通:檢仔聊天室」臉書。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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