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不食人間煙火 打高爾夫不應被課娛樂稅

我們想讓你知道…高爾夫早已列入奧運項目的運動,教育部體育署更推動校園成員社團及體育課程中開設高爾夫課程,國民從事運動要被課徵娛樂稅,這合情合理嗎?

▲關島旅遊,戀人岬,杜夢灣,曼吉勞高爾夫俱樂部(ONWARD MANGILAO GOLF CLUB),跨海高爾夫球場,關島景點。(圖/記者彭懷玉攝)

▲百萬球友、學生家長、培訓選手及家長,因為高爾夫運動而被財政部課徵「娛樂稅」,不僅名實不符,更引發民怨沸騰。(圖/記者彭懷玉攝)

● 程仁宏/消基會名譽董事長、文化大學教授

財政部長期不合理課徵「高爾夫娛樂稅」,立法委員不分黨派提案於5月25日財政委員會將審查《娛樂稅法》,《娛樂稅法》的制定背景與立法意旨已不合時宜,財政部真的「不食人間煙火」嗎?

《娛樂稅法》第2條:「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

一、電影。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四、各種競技比賽。
五、舞廳或舞場。
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思想可以無限大--喜歡這篇文章? 歡迎加入「雲論粉絲團」看更多!

從《娛樂稅法》可看出娛樂稅徵收的對象有三大類,即「娛樂場所、娛樂設施、娛樂活動」,而經濟部於民國87年1月1日,修訂公司營業項目標準分類,已將高爾夫球場列入體育運動類。87年起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多次建請財政部,修正高爾夫球課徵娛樂稅事宜。

顯然「高爾夫球場不是娛樂場所,也沒有娛樂設施,更無娛樂活動」,尤其高爾夫早已列入奧運項目的運動,教育部體育署更推動校園成員社團及體育課程中開設高爾夫課程,國民從事運動要被課徵娛樂稅,這合情合理嗎?

百萬球友、學生家長、培訓選手及家長,因為高爾夫運動而被財政部課徵「娛樂稅」,不僅名實不符,更引發民怨沸騰,此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即將審查《娛樂稅法》,期盼傾聽民意廢除不合時宜且唯一被課徵娛樂稅的高爾夫球運動,要求財政部「撥亂反正」。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分享給朋友:

讀者迴響

關注我們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