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機延長廠商合約期十年還降權利金 促參法剩具文?

我們想讓你知道…桃園機場公司此例一開,讓業者動輒延長八年、十年的營運期間,那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所定給予得標廠商的開發、融資、租稅優惠程序,豈不就只剩具文?機關和業者可以隨意變更契約條件,利上加利?民眾權益何在?

▲▼桃園國際機場二航廈昇恆昌免稅商店。(圖/記者湯興漢攝)

▲桃園機場公司延長昇恆昌、采盟等免稅店合約長達十年四月到八年四月等並降權利金,引發爭議。(圖/記者湯興漢攝)

● 簡榮宗/執業律師

據媒體報導,桃園機場公司日前與機場內在疫情期間配合政府政策而導致虧損的業者,完成延長合約與減收權利金的新合約簽署,其中昇恆昌、采盟免稅店以及義美食品,各延長了八年四個月到十年四個月的營運期限。

新冠肺炎對世界各國的經濟影響鉅大,台灣的觀光產業,包括旅行社、飯店以及零售業,也因為營收遽減,而嚴重衝擊財務狀況。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包括BOT、ROT、OT)的案件中,若民間機構在營運期間遇到類似新冠肺炎此種無法預期的影響,卻仍需要依原定的契約繳付租金、權利金或是維持原來的營運期間,確實可能影發民間機構無法繼續履約的風險。

情事變更 可聲請調整權利義務關係

所以,民法上有所謂的「情事變更原則」。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也就是若有所謂雙方於簽約時都無法預料的情況出現時(例如新冠疫情),為使契約繼續履行,就可以聲請法院調整彼此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而除民法的規定之外,新冠肺炎期間,財政部以及各地方政府也有相關規定來調整促參案件的內容。例如「臺北市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提供促參及以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優惠措施」,其優惠措施即包含減收、延後或停止計收租金及權利金、延長OT、ROT 契約期間等等。因此, 桃園機場公司與相關業者,就其疫情期間所受之損害,研擬相關補償或合約變更措施,是可以理解的。

▲▼機場,免稅店,航廈,桃園機場,旅客。(圖/ETtoday資料照)

▲機場免稅店經營招標案,一向投標熱門。(圖/ETtoday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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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店投標熱絡 桃機延長特定廠商營運期  其他廠商可以延嗎?

問題是,桃園機場的免稅店經營權招標案,一向十分熱門。例如2018年第二航廈C、D區免稅店招標時,國內外就有十組團隊參與激烈搶標,而得標的業者,更有長達十五年的經營期。所以,這次桃園機場公司因為疫情關係,直接讓相關業者動輒延長八年、十年的營運期間,是否可能排擠其他廠商後續投標的機會?延長的期間、權利金減少的標準為何?是否經過專家的審議或公開的程序?都不免讓人產生疑問?

疫情三年 合約延長十年 豈不怪哉?

依照媒體報導,交通部表示桃機公司與造成虧損的業者進行延長合約和減收權利金的協商,各廠商均須提出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桃機公司再試算需多久時間才能彌補三年來的虧損數字。但做生意本來就會有風險,三年疫情期間的虧損,應該政府跟民間機構都要承擔,怎麼會都要政府以延長期間來全額彌補?而且就算三年都無法營運(事實上應該是三級警戒期間影響較大,也不是完全無法營運),那麼合約延長三年內應屬公平,怎麼會需要延長到十年?

▲▼桃園機場,桃機,出國,出國潮,自由行。(圖/桃機)

▲疫情一過,旅遊大噴發,國人紛紛出遊。(圖/桃機)

桃機惡例一開 各機場跟進 促參法只剩具文

影響更大的是,桃園機場公司此例一開,目前松山機場正在討論,預計台中機場、高雄機場也會比照這個模式;台北車站的微風廣場亦已向台鐵局提出延長合約的申請。而若都是由交通部跟業者協商,就可以決定契約再延展個八年、十年,那麼促參法所定給予廠商的優惠,不就只剩具文?機關和廠商可隨意變更契約條件。

觀光業者做為疫情海嘯第一排,確實影響甚大,因此在疫情期間,政府也提供了相關的補助。而在疫情過後,針對其所受的損失,政府與其議約,延長期間或是減免權利金來補償,也可以理解。但究竟延長營運期間的長短?減免權利金的多寡?是否有計算公式或比例?或是否所有廠商一體適用?交通部都應該要說清楚,或是公開議約的過程與內容,才不會讓各界的質疑不斷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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