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案交保又抗告 「押不押」地院跟高院在吵哪樁?

我們想讓你知道…柯文哲案高等法院已經兩度撤銷地方法院交保的裁定,並且直接點出柯文哲等被告具體涉及勾串、滅證行為,地方法院應該會做成羈押的裁定,不大可能再度准許柯文哲等被告交保。

 

● 葉慶元/泰鼎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過去這一週,為了柯文哲主席是否羈押的問題,全國各媒體鬧得沸沸揚揚。筆者身為執業律師,謹就其中主要的爭議點,跟讀者們做個簡單的整理跟說明。

刑事訴訟羈押的目的是什麼?

羈押制度的目的,主要在於避免被告逃亡、串證。如果被告一旦逃亡,後續的審判或刑罰(如入監服刑)就無從進行;如果被告跟其他共犯或證人串證,也會導致審判結果不正確。

羈押是由誰決定?檢察官還是法院?

在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制度下,檢察官如果認為被告有逃亡或串證之虞,可以向法院聲請羈押,說明為何有逃亡或串證的疑慮,並由法院來決定是否羈押。

本案,台北地檢署在去年9月1日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當時地院本來認為並無羈押必要,並裁定無保請回。但經地檢署向台灣高等法院抗告後,高院即撤銷原裁定。臺北地方法院在9月5日依據高等法院的裁定意旨,裁定柯文哲羈押。

偵查中羈押期限可以多久? 柯文哲有被逾期羈押嗎?

在偵查中(起訴之前),原則上可以羈押兩個月,但是期滿前可以向法院聲請延長羈押。換言之,在偵查階段,最多可以羈押四個月。

本案,柯文哲是在去年9月6日入看守所;臺北地檢署則是在去年12月26日將柯文哲起訴,羈押期間不到4個月,並沒有逾越法定期限。

為什麼柯文哲一下交保、一下羈押? 到底怎麼回事?

一般而言,刑事案件在地檢署起訴之後,即改由法院決定是否繼續羈押。地方法院可決定交保或羈押,但檢方可以向高等法院抗告,由高等法院來審查地方法院的裁定是否適法。

本案,地檢署認為柯文哲仍涉及其他案件尚在調查中,並且有逃亡、串證之虞,所以聲請法院繼續羈押。

台北地方法院原本認為,柯文哲只需要提出3000萬的保釋金即可交保;但地檢署不服,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高等法院認為地檢署抗告有理由,於是撤銷原來地方法院的交保裁定,理由如下。

1. 柯、應、沈、李4人均涉犯重罪,且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但原裁定對於被告4人無羈押必要性部分,未就其衡量事項為必要說明。

2. 未具體說明何以具保等手段,即可防免被告4人逃亡,理由並無不完備。

3. 原具保金額,與被告等人所造成法益侵害及犯罪所得金額是否相當,是否足以形成相當拘束力,也未見原裁定妥適說明。

高院發回之後,台北地方法院依據裁定意旨重新裁定,其中要求柯文哲戴電子腳鐐,是回應高院裁定理由的第二點(如何避免被告四人逃亡?);至於將保釋金額提高到7000萬,則是回應高院裁定理由第三點(具保金額與法益侵害及犯罪所得金額是否相當?)。

針對地方法院第二次裁定交保,地檢署依然不服,於是第二度向高院抗告。高院乃第二次做出裁定,再度撤銷地方法院交保裁定,並列舉了七項柯文哲等人涉及曾經串證、滅證的疑點。

1. 柯文哲2024年5月26日以LINE傳送訊息給彭振聲。

2. 沈慶京掌控的威京集團旗下中華工程公司獨立董事葛樹人與柯文哲於同年5月1、8日互傳訊息。

3. 柯文哲與沈慶京在案發後於陶朱隱園、威京集團總部密集碰面。

4. 沈慶京於同年6月23、30日、8月14日分別與應曉薇、陳俊源、吳順民相互通聯。

5. 應曉薇於偵查期間刪除與沈慶京及其他同案被告、證人的通話紀錄。

6. 柯文哲於同年5月15日以LINE向李文宗傳送訊息。

7. 李文宗同年8月11日以LINE指示胞妹李文娟「我桌上有木可損益表,明早把它碎掉」。

簡單說,台北地院第二次裁定,雖然提高交保金到7000萬,並且要求柯文哲戴電子腳鐐,但是對於高院前次裁定的第一點(柯、應、沈、李4人均涉犯重罪,且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似乎並未提供充足的回應。高院此次就具體點出柯文哲等人在檢察官發動偵查之前疑涉勾串、滅證的行為,要求地方法院在裁定是否羈押時,必須針對如何避免勾串、滅證加以考量。

▼柯文哲日前交保離開北院。(圖/記者湯興漢攝)

▲▼柯文哲3000萬交保離開北院。(圖/記者湯興漢攝)

地方法院這次會怎麼裁判?

一般而言,地方法院的裁判,必須受到上級法院的拘束。本案高等法院既然已經兩度撤銷地方法院交保的裁定,並且直接點出柯文哲等被告具體涉及勾串、滅證的行為,地方法院應該會做成羈押的裁定,不大可能會再度准許柯文哲等被告交保。

關於羈押 高等法院跟地方法院經常意見不同嗎?

其實針對羈押與否,高院跟地院並不會經常出現此次的狀況。如前所述,地方法院有義務遵循上級法院的裁判,所以通常高院撤銷准予交保的裁定,地院就會予以羈押,尤其本案還有共犯(柯文哲的帳房橘子)在逃。這次地院兩度做成交保的裁定,並不是很常見。

此外,對於抗告,刑事訴訟法並沒有特別次數的限制,如果地方法院裁定羈押,則換成被告可以抗告。如果仍裁定交保,地檢還是可以抗告。

上次這樣的例子,是鄭文燦涉嫌貪瀆案,同樣也是地院兩度做成交保裁定,且兩度遭到高院撤銷發回地院,最後地院才裁定羈押。

而史上最多次發回更裁是開車衝撞總統府的砂石車駕駛張德正案,五度撤銷發回,最後30萬交保。而樂陞案被告許金龍,四度撤銷發回,最後裁定羈押。

為什麼鄭文燦起訴後可以交保,柯文哲不行? 為何一定要羈押柯文哲?台北地檢署或台灣高等法院是不是偏頗?

一般刑事案件,如果有共犯或關鍵證人在逃亡中,地檢署跟法院會傾向於認定有串證風險,從而傾向於將被告羈押禁見,不但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也禁止會面、通訊,以避免跟其他共犯串證、滅證,並不是針對柯文哲特別如此。

本案,柯文哲的貼身秘書許芷瑜(橘子)目前持續逃亡,並在檢方通緝中,且柯文哲等被告之前又有疑似勾串、滅證行為,高等法院認為有繼續羈押的必要,似非無據。

不過,柯文哲這個案件在偵查中,有特定媒體經常針對證人證詞、辦案事證等事項進行獨家報導,而且事後證明跟起訴內容高度雷同,這部分顯然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並涉及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非常不可取。

在我國刑事實務上,檢方經常透過放話給媒體的方式,讓媒體對被告形成有罪的心證,這是非常不妥的惡習。不過,並不是單純針對柯文哲才這麼做(只是柯文哲案或許特別明顯)。

▼鄭文燦起訴後兩度交保後才被羈押。(圖/記者林敬旻攝)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任內涉貪案,今地院三度開羈押庭。(圖/記者林敬旻攝)

審判中可以羈押多久?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被告如果涉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最多可以羈押五年(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各可以羈押15個月;最高法院可以羈押5個月)

本案,柯文哲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因為前者(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最)是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所以最多可以羈押五年。

如果判決有罪,可以折抵刑期嗎? 如果無罪的話呢?

如果判決有罪,在看守所羈押的期間,可以折抵刑期。如果判決無罪,可以聲請冤獄賠償。

以上簡單整理,敬供讀者參考,希望能解決大家的困惑。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被告如果涉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最多可以羈押五年。(圖/民眾黨提供)

▲▼民眾黨於2025年1月1日召開擴大中央委員會議,柯文哲於會中請辭黨主席。(圖/民眾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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