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友辰/監所設投票所 保障「穿囚服國民」投票權

我們想讓你知道…根據法務部矯正署統計,目前設籍於矯正機關的受刑人約1700人(其中有123人設籍在台北監獄),倘將來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中選會抗告確定,除依照該假處分裁定於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外,筆者認為基於公平原則也應一體適用於各地矯正機關。

▲▼  嘉義市移民署邀新住民模擬投票及反賄選    。(圖/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嘉義市服務站提供)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桃園市選委會應於北監設置投票所,讓受刑人投票。(圖/資料照片)

●蘇友辰/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我國《憲法》第17條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保障的選舉權,是民主國家人民最基本的政治參與權利之一。然而長久以來受刑人、被羈押收容等有投票權人,選舉時雖有列入選舉人名冊內,惟因投票所未設在監所內;而是設置在附近的機關、學校或公共場所,導致這群國民無法實際行使投票權。

媒體報導台北監獄一名林姓受刑人要求中選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2024年1月13日舉行總統、立委選舉時,在獄中設置投票所遭拒,遂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假處分,以求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該假處分事件(112年度全字第50號),於2023年10月12日裁定准許在監獄內設置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式,供林姓受刑人行使前開選舉之投票權。

據裁定理由指出:「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之國民,在監禁期間,雖人身自由及附帶之居住、遷徒等權利遭受限制,但其他如選舉等基本公民權利,於未受法律合比例之限制,仍受憲法保障,與其他國民並無二致。」顯見司法者對保障監所人權的重視,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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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戶籍已遷至監所 中選會對「在監投票」態度保守

反觀中選會對「在監投票」的態度,屢以「不在籍投票」無法源依據、人力不足等各種理由作為擋箭牌,也難怪法院這次破天荒在行政訴訟確定前即作出裁定,要求桃園市選委會確保林姓受刑人可以行使投票權,堪稱憲政創作。

事實上,本案林姓受刑人的戶籍早在2019年12月遷入台北監獄,並非中選會所稱「不在籍」情形;而台北監獄隸屬於法務部,也是政府機關,為保障受刑人「在籍」投票權的行使,在監獄設置投票所符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1項:「就機關……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規定,顯然於法有據。

▲幼子依偎著的模樣,為懇親當日活動增添不少溫馨氣息,撫慰受刑人與家屬彼此間思念的心情。(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選罷法並無「特設投票所」規定,如果以非法律明文方式限制人民行使選舉基本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國際人權公約建議 受刑人享有投票權

此外,國際人權公約審查委員會於2022年5月13日出具對我國關於落實兩公約第三次報告之審查結論意見第91點亦建議:「數以千計的受刑人及被羈押者根據中華民國(臺灣)法律享有投票權,但事實上他們卻無法行使此一權利。

《公政公約》第25條明確規定,所有公民都有權利及機會在真正的定期選舉中投票,不應遭受任何歧視。這表示,政府有義務透過不在籍投票、通訊投票或在監獄、其他拘留設施以及人們被剝奪自由或行動受限的機構中設立投票站等方式,為受刑人及被拘留者提供實際的機會,以行使此一重要的政治權利。委員會建議,應立即在所有選舉及公民投票,創造行使投票權的有效機會。」更顯示我國監獄受刑人,不論是在籍或不在籍,其投票權都因政府消極不作為而受到侵害,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以符合國際人權規範。

監所人權的保障,是評估一個國家人權是否進步的重要指標。法國於2019年實施受刑人在監獄設置投票所投票,投票後將選票彌封送至獄外特定處所開票,其經驗可作為參考。根據法務部矯正署統計,目前設籍於矯正機關的受刑人約1700人(其中有123人設籍在台北監獄),倘將來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中選會抗告確定,除依照該假處分裁定於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外,筆者認為基於公平原則也應一體適用於各地矯正機關。

隨著總統暨立法委員大選將近,屆時我國受刑人能否順利投出第一張選票,萬眾矚目,也備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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