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豪/贊成總統選舉兩輪投票 比照婚姻平權不用修憲

我們想讓你知道…《憲法》文字上的「選舉」、「得票最多」,並沒有完全封死「幾輪選舉」、「選舉方式」,以及何謂「最多」的定義,所以是有討論空間的。

▲ 立委、憲法學者翁曉玲日前提出「修法將總統選舉改為兩輪絕對多數」。(圖/記者屠惠剛攝)

● 廖元豪/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立委,也是憲法學者的翁曉玲提出「修法將總統選舉改為兩輪絕對多數」,是個很好的建議,我敬表同意!

《憲法》文字上的「選舉」、「得票最多」,並沒有完全封死「幾輪選舉」、「選舉方式」,以及何謂「最多」的定義,所以是有討論空間的。你我可以不贊成,但都在憲法學理可辯論的範圍內。

《憲法》的解釋,在文義可能的範圍內,要盡量朝著符合民主原則、保障人權的基本方向走。這種「與時偕行」的演化論,也是大多數人都接受的。尤其,如果是《憲法》明文的「憲法委託」,被授權/課以義務的機關,解釋權還優先於司法釋憲者。在這兒,就是「立法者」對總統選舉的解釋,有著很大的空間。

尤其在1997年修憲之後,「總統」不僅是國家元首,也因為可以任命行政院院長,成為國家實際上的最高行政首長(參照釋字520號解釋理由書,有關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來執行選舉政見那一段)。那麼這個帶有主權象徵,又是國家最高領導者的位置,如果沒有「多數」(至少形式上票數上)的支持,有正當性嗎?別說《憲法》,就是政治學教科書,不也都把「多數統治」(majority rule)當成民主政治的核心要件嗎?如果一個國家採取 1/3 統治,這叫民主政治嗎?

▲ 賴清德以558萬6019的得票數,當選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得票率僅40.05%,在台南市以外的縣市均未過半。(圖/記者李毓康攝)

因此,總統採取二輪制絕對多數選舉,不僅是高度可欲的,甚至已經達到釋字499所稱「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底線了。往這個方向修,當然符合憲法基本精神。

至於文字、定義,當然可以討論。當年在爭論同性、異性的「婚姻平權」之時,不也是多數人都認為「婚姻」理所當然、天經地義、考考妣妣就是「男女/夫妻」,所以「同性婚姻」根本不可能嗎?然而,現在大多數人不也都接受了,婚姻可以有「男男女女」呀!這就證明「我們對文字的理解」是可以討論,可以演進,可以改變的。

前些年,關於「十八歲投票權」,顏厥安、李念祖兩位前輩以及我,也都主張,依據《憲法》的文義,其實無須修憲,只要修法,就可以讓「未滿十八歲者投票」。雖然政治人物沒有理睬我們,倡議青年參政的團體好像也沒有用力推這點,但是至少也可以說,這也是「一種學說」。《憲法》解釋,尤其是「定義」問題,是可以討論,可以新穎的──如果朝著好的方向去。

感謝翁教授補足了更多的論證,希望以前支持我們「憲法婚姻自由包含同性婚姻」這樣相對新穎解釋的人,這次至少不要用謾罵方式隨意貶抑翁教授另一種「非通說」解釋。

▲ 從當年在爭論「婚姻平權」的經驗,證明「我們對文字的理解」是可以討論、演進、改變的。(圖/記者李毓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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