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明珠/稅務獎勵金無法源 廢除剝削納稅人的惡制

我們想讓你知道…稅務部門為了達成所謂的「績效」,長官們便會訂下「業績」目標,並要求下屬強力執行。於是,不當查稅、蓄意造假、逾期執行、超額強制執行等現象便成為常態。

▲ 政府去年針對超徵的稅收,採取「普發6千元」的方式還稅於民。(圖/記者屠惠剛攝)

● 賈明珠/公民教師

財政部初步統計112年度稅收又超徵3,671億元,「還稅於民」的議題恐怕會再度發酵,政府去年針對超徵的稅收已經普發6千元還稅於民,今年的做法如何,想必又有一番爭論。每當提及超徵的現象,難免帶出「稅收為何超徵?」的質疑,除了國內經濟穩定成長、遺產及贈與稅稅率修正等等官方說法,尚且不具法源基礎的查稅務人員「稅務獎勵金」總是要被拿來檢討一番。

稅務獎勵金最早的來源根植於民國43年《稅捐稽徵法》的「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條例中規定因檢舉逃漏稅而額外收到的罰鍰,應該提成核發獎金給予舉發人,另外也可發給相關查緝人員所謂的「查緝獎金」。前法官暨中正大學林文舟教授就指出,查緝獎金產生了很多的弊端,稅務員本身常常利用人頭帳戶領取獎金,林教授也提到,自己20多年前在高等行政法院服務的時候,就看到過國稅局內部為了獎金的分配不均而對簿公堂。

▲ 查緝獎金產生許多弊端,稅務員本身常常利用人頭帳戶領取獎金。(圖/記者吳佳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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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2年立法委員朱星羽提案廢除當時每年七億元的查稅獎金,卻完全得不到朝野2大黨團的支持,朱委員當場便宣布退出民進黨。堅持公理為國為民把關,很有肩膀,雖然於隔年《稅捐稽徵法》修正時,才將有關查緝獎金的條文全數刪除,然而,行政院迄今仍然不願意廢止已經沒有法源依據的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卻借屍還魂變相成為今日的「稅務獎勵金」。

所有公務人員原本就有考績獎金和年終獎金做為激勵,但諸如稅務獎勵金這類額外的「福利」,長年下來,相關利益人早已認定其為固定薪酬的一部份,如果那一天獎勵金金額減少或是整個不見了,反而會被視之為個人權益的損害。稅務部門為了達成所謂的「績效」,長官們便會訂下「業績」目標,並要求下屬強力執行。於是,不當查稅、蓄意造假、逾期執行、超額強制執行等現象便成為常態。

▲ 已故前立委朱星羽曾提案廢除查稅獎金,卻完全得不到朝黨團的支持,便憤而退出民進黨。(圖/ETtoday資料照)

國家為了達成預算目標,難免軟硬兼施採用各種方式督促或鼓勵稅務人員克盡職責,獎勵金似乎就成了必要手段,只是將獎勵金與查稅的成果直接掛鉤,實則有誘發人性貪婪的疑慮。尤其當查核稅證有所爭議時,稅務人員往往會作出不利納稅義務人的認定;再者,需要解釋適用稅法之時,稅捐單位也會憑空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以致產生橫徵暴斂的結果,這些顯然是對人權的極大戕害。

林文舟當法官時曾辦過一個案子,人民賣一塊道路用地本來是免稅,可是後來又查到好像以前有拿過補償款,雖然沒有過戶,就被懷疑有協議價購,便照公告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結果被課四千多萬,賣八百萬被課四千多萬的稅,連法官都覺得為獎金誘發人性貪婪很恐怖!

▲ 曾有民眾賣八百萬的道路用地,竟被課四千多萬的稅。(圖/記者林悅翻攝,非當事對象)

整體來看,稅務獎勵金的存在攸關著國家全體公務員薪資待遇的公平性,況且上億元之譜的歲出預算,也屬於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財政部不思正規立法程序,卻便宜行事,逕自以無法律授權依據的獎勵金作業要點或發給要點加以對應,依照林文舟教授的看法,這些都已經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範,依據《憲法》規定,應屬違憲。

財政部侵犯人權的案件層出不窮,實非國家之福。也期盼新一屆的國會議員,都能效法前輩朱星羽委員為維護賦稅人權所做的努力,不要再和政府機關沆瀣一氣,盡速把沒有法源「稅務獎勵金」制度先廢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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