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小案大辦 文青罵髒字比粗漢更易受罰?

我們想讓你知道…面對公然侮辱案件,建議法官們盡量推定判無罪,別苦了自己,還被說侵犯言論自由。

▲▼司法院憲法法庭針對公然侮辱罪是否違憲,召開言詞辯論庭,司法院長許宗力。(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司法院憲法法庭針對公然侮辱罪是否違憲作出判決。(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 廖元豪/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113 憲判3以合憲性解釋,宣告「公然侮辱罪」過關,但以後法官要更謹慎注意地去審查權衡每個案子的言論,是否可罰。

這是個「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的小罪,而且日常生活一大堆,又因為中華民國司法制度舉世無比親民,任何受害人都可以輕易提出告訴。所以人人天天都可能提告(每天在網路上看到多少罵人的話?ㄋㄠˇ ㄘㄢˊ、ㄅㄞˊ ㄔ 都是最普遍的吧)。

然後我們的強制追訴主義,加上再議制度,又不容許檢察官輕易把這些案子退件駁回(微罪不舉?這個罪就很微啊!),所以雞毛蒜皮的案件就湧進地檢署。檢察官就必須受理,就必須「辦」。

大法官不願意把這個條文宣告違憲,但又怕人家批評「不保障言論自由」,所以還列出一大堆考量因素,手把手地指揮法官如何判案(檢察官當然也要聽)。諸如:

(一)「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所以同樣一句「賤人就是矯情」,網紅、自媒體罵一般庶民,或是上節目評論者,就比較可能成立公然侮辱;但公司隔壁桌同事互罵,就不算侮辱。

▲許巧芯講到激動處,對網友連罵髒話,比中指。(圖/翻攝PTT)

▲ 網紅、自媒體辱罵他人,判決可能會與一般庶民不同?(圖/翻攝PTT)

(二)「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按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之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等),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準此,「贛你娘」不離口的粗漢再多罵兩句「贛你娘」也沒事;外表溫文儒雅、講話客氣的大學生,在網路上說某家餐廳服務太爛的「贛你娘」,可能就太過侮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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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例如於街頭以言語嘲諷他人,且當場見聞者不多,或社群媒體中常見之偶發、輕率之負面文字留言,此等冒犯言論雖有輕蔑、不屑之意,而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然實未必會直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透過網路發表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散佈之公然侮辱言論,因較具有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其可能損害即常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依此,如果你很想罵一個店家「綠茶ㄅㄧㄠˇ 」,最好別在網路上罵,而是直接到現場罵ㄌㄩˋ ㄔㄚˊ ㄅㄧㄠˇ 。

(四)「就此等言論,亦應依其表意脈絡,考量其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文青轉來轉去才看得懂的的羞辱酸文,比較安全;粗漢隨手寫下的「操ㄋㄧˇ ㄇㄚ 」,就比較危險。

▲ 憲判指出「透過網路發表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散佈之公然侮辱言論,因較具有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其可能損害即常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圖/翻攝自Google Maps)

(五)「尤其是直接針對被害人之種族、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等結構性弱勢者身分,故意予以羞辱之言論,因會貶抑他人之平等主體地位,從而損及他人之名譽人格。於此範圍內,已非單純損害他人之個人感情或私益,而具有反社會性。」......所以法官在個案中還要去判斷,罵人的和被罵的,有沒有「結構性弱勢」。注意喔!不是單純的強勢、弱勢,而是要加上「結構性」。學理上,這是個好標準,但在現實世界裡很難判斷。請問女性主管與男性下屬,誰是結構性弱勢?尤其在這個「人人自認弱者」的世界裡,屆時一定大家都用力主張「我是弱者」喔!

這些考慮都很有道理,但小小一個「9000元」的案子,法官要做這麼多複雜的判斷衡量,很苦耶!這些區分,應該是立法者來劃分(就像《性平法》與各個反歧視法的規定),或是大法官給個「類型化」、「規則」(rules),而不是給一堆「參數」(factors)要法官去衡量。

你說,憲法法庭只是給個方向,個案還是尊重普通法院啊!

不,在本件判決中,下級法院的幾個判決(內容為「畜生啊你」、「○○朱,你最會說謊」、「臭雞掰」,以及「痛打肥婆」)都被撤銷了。所以大法官們不會順從、尊重下級法院,他們會自己介入,一個個個案來當第四審。

建議:法官們盡量(推定)判無罪吧。別苦了自己,還被說侵犯言論自由。

▲ 面對公然侮辱案件,建議法官們盡量推定判無罪,別苦了自己,還被說侵犯言論自由。(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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