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台中市議員因為消防局長拒絕跨區送醫,而聯署罷免局長,甚至以不審市政府預算為要脅,希望消防局長下台。身為災害應變研究人員,本人深感非緊急事故跨區送醫實為不妥,非但耗損緊急救護資源,亦將削弱台中市政府應變大規模災害(如九二一大地震)之能力。為了傳達非緊急事故不要跨區送醫的觀念,個人在社群網站上發起了「支持台中市政府消防局堅守專業,拒絕依民眾意願送往指定醫院之專業判斷」活動,匯集了近四千人聯署支持,今將我們拒絕跨區送醫的理由闡述如下,期望大家正視緊急救護資源遭受濫用,民眾自身權益因少數人的自私而受損的情況。
我國緊急救護制度是依照緊急救護法的精神而設,該法律中明訂除了緊急事件且經專業考量外,一般事故應儘快送至轄區內的醫療院所就醫。這項規定是為了爭取救援的黃金時間,縮短救護車送醫的交通路程,將病患分類,分區,避免太多人同時擠到大型教學醫院,進而癱瘓大醫院急診能力而設。觀諸歐美先進國家的緊急救護制度,無非都是以就近就急送醫為主,除非地區醫院有明顯設備人力不足的情況,先送往地區醫院緊急處理,後續再由民眾自行轉診就醫,不論從災害應變規劃,與社會緊急資源合理運用的角度來看,都是合情、合理、且合法的做法。
再者,美國災害管理學者與實務工作者均建議應變災害的能力須從平日培養,如Dr. Dynes觀察到「人們應變災害的行動,與他們日常的行動相符」【1】,9/11恐怖攻擊時華府地區的現場指揮官Schwartz事後回憶「如果我們不能在每日,每件出勤案件中重複地運作一項災害應變體系,那麼我們遇到大災害時也無法處理」【2】,由此可見,如果我們平時不落實緊急救護法的專業規劃與建議,恣意將病患送往他們指定的醫療院所,除了將破壞整體災害應變的規劃,也將架空地區醫療院所的急救能力,當大型災害發生(包括大地震,颱風,大型車禍事故,或是大量學童食物中毒等等),我們要建立急救後送體系時,由於平日的輕忽,政府將無力應對。
再從社會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使用救護車是項特權,而非民眾基本權利。急救人員為了拯救特定民眾的性命,使用造成別人不便的方式在路上奔馳,不僅提高了用路人的車禍風險,亦常造成救護人員的死傷。使用特權是不得已的情況下方得為之,且必須經過法律的限制。許多非緊急狀態指定送醫的病患,貪圖一己之方便,利用國家社會對緊急救護的禮讓與包容,將救護車當成免費高速的計程車使用,這對其他守法民眾而言是極度不公不義的事情。況且消防隊中的救護車輛是為急救需要而設,某些民眾自私的行為,將造成其他民眾萬一發生緊急事故時無法使用,即便屆時緊急抽調臨近消防分隊支援,也將花上比平時多一倍以上的時間到場,為了自己的便利而危害其他人的性命,這樣的行為不應該被默許。
站在全體民眾的利益考量,站在國家整體災害應變規劃的角度思考,拒絕非緊急事件依民眾意願跨區送醫都是一項正確的決定。這決定除了合乎我國緊急救護法的規定外,更合乎國際間對緊急救護分類分區送醫的原理,如果考量到整個台中市的民眾,把增進所有市民的福祉當成目標,拒絕濫用緊急醫療資源的行為也合乎情理。
我們主張緊急救護資源只能提供緊急狀態下的臨時處置,如果民眾們想要前往心目中的理想醫院,在情況穩定的前提下,我們認為應該將急救資源留給更需要的人使用。
1.請見Dynes, 1994, Community Emergency Planning: False Assumptions and Inappropriate Analogie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ss Emergencies and Disasters, pp. 141-158.
2 請見Varley, P. 2003. Command Performance: County Firefighters Task Charge of the 9/11 Emergency. Harvard Kennedy School of Government Case Program.
●作者張賢龢,美國德拉瓦大學災害管理學博士候選人,國際災害管理士(AEM),之前於台灣與美國消防局服務七年,專長為美國與台灣災害應變政策與體制,目前居住於美國,為2012-2013年美國國家災害研究中心年度獎學金得主。本文為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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