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顏慶章。(圖/翻攝自台灣國際法學會網站)
文/朱駿(獨立評論人)
媒體報導,「針對南海仲裁結果,前財政部長、前駐WTO大使、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顏慶章6日表示,常設仲裁法庭裁決出來後,若干反應他由衷認同,但若干反應表台灣離國際社會太遠,台灣在仲裁案的反應,如質疑仲裁法庭沒邀台灣,但他認為這樣講都太多餘,至於仲裁結果,認為派兵駐守,不算habitation,這有錯嗎?」
理事長先生可以先查一查英英字典,看看“habitation”怎麼解釋。本人查了“The Random House College Dictionary”,在“habitation“一條給了三種解釋:(1)a place of residence;dwelling; abode。意思是住所或寓居之處。(2)the act of inhabiting;occupancy by inhabitants。再查查“inhabit”這個動詞之義,有兩種解釋:(i) to live or dwell in (a place),即生活或居住於(一地)。(ii)to exist or be situated within(存在於或處於…);indwell(居住於)。(3)a settlement or community。可安身定居地或社區。
看起來,士兵被派駐在一個地方與habitation毫不衝突,完全符合habitation的意涵。其次,人只要有生命就會有生活與habitation。理事長先生說太平島上的兵都不算habitation,依照文字意涵與基本邏輯規則的解釋,沒有habitation就是沒有生命,那麼,那些官兵處在那種生命狀態?理事長先生是不是該說清楚,講明白?
理事長先生還說,「他看過判決書兩次,欽佩法律邏輯嚴謹,例如有關太平島,是否有社群居住?是否有自生經濟能量,用這些角度來檢視太平島的內涵,有關社群的內涵,仲裁認為基於政府目前的派兵駐守,或公務功能性的人員,不屬於habitation!」理事長先生繼續說,「裁決書說台灣2016才正式1人設籍,但不設籍還罷,設籍給人證明, 依證據法則,就是為了這目的去設籍。」理事長先生的邏輯令人嘆為觀止。
如果「是否有自生經濟能量」可做為或島或礁岩的標準,那麼,今天的新加坡與香港都不具備島的資格了,誰敢說它們不是島?如果要退回到兩島的自然狀態,那就好像要拿秦朝失傳的法律論斷今天台灣的事!因為「自然狀態」很難定義,也很難找到明確的歷史根據的。其次,理事長先生真要好好解釋,「基於政府目的派兵駐守,或公務功能性的人員」為何不能是「社群」,與habitation有何衝突?並請說明,什麼時候法律的「設籍」與否變成了「社群」的必要條件,根據什麼理論或規範?讓大家學習新知,長長見識。
●作者:朱駿,獨立評論人,政大國發所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