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主動偵辦濫訴案,替計程車司機討回公道。(圖/示意圖,記者張一中攝)
文/林達(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這是我在幾年前經手的一個真實案例,至今仍歷歷在目。最初,只是一件從南部地檢署轉來的恐嚇案件,被害人是一個計程車司機,曾向當鋪借錢無法還款,被痛毆以後跑路躲到鄉下。當鋪為了討債,到地檢署告司機詐欺。因為司機已經跑路,檢方傳拘不到,便依法發布通緝。後來司機在南部被緝獲,向檢察官哭訴被痛毆與妻離子散的慘況,檢察官一聽氣憤不已,便將當舖老闆簽列恐嚇罪的被告,並將案件移轉北檢,這就是我收到此案的緣起。
我收案後,便邀請警方協助偵辦,經過監控發現當鋪是某黑道組織份子所經營,旗下超過10家當鋪與車行。他們利用當鋪放高利貸給計程車司機,若不還錢就痛毆,若跑路就向道上放話「尋車」(請任何人協尋,舉報者可領「尋車費」,通常本縣市3萬元,外縣市3萬5千元),找到車就直接拖走、「流當」抵利息,然後逼司機繼續還本金,還不出來就到旗下車行當司機,要他們每天血汗開車並繳回所有收入,且都只能沖抵利息,本金永遠還不完。前述「尋車費」還會回算到司機債務,繼續再生利息。最惡劣的是,欠款超過10萬元的,會強迫集中住在車行地下室,每日定時出去開車,軍事化管理,動輒打罵,痛苦不堪。
在監控期間,我聯想到,這個組織或許會經常來告司機詐欺。好奇之下,我突發奇想,進入檢察官書類檢索系統,以幾位首謀的姓名當作關鍵字搜尋,赫然發現他們在三年內,竟在北三檢(台北、新北和士林)累計告了560位司機,總共560件詐欺案件。而且,最後全部都是不起訴處分。事實上,還有更多案件是發布通緝,數量無法計算。我再仔細看這560件不起訴處分書,有超過三分之二都有和解。我才驚覺,這個組織長期利用地檢署的「資源」,幫他們「尋車」、「尋人」。一旦,跑路的司機被檢方傳喚或通緝到案,在偵查庭看到當鋪老大,當然嚇得允諾還錢,而且簽下和解。甚至有的在步出地檢署,直接在門外再被痛毆一次!
各位會想,檢察官也太顢頇了,怎麼會沒有發覺?可是,偏偏就是沒辦法發覺,因為地檢署案件太多,詐欺案件更是最多,這560件是分散在3年間、由幾百位檢察官輪分承辦,早就在幾十萬件刑案中稀釋掉了。又因為是假性財產詐欺,通常都是不起訴,所以也不會特別引起注意。就這樣,地檢署竟然在不知不覺之間,淪為犯罪組織的尋車公司,甚至變成幫助恐嚇司機的打手。
我當時突然想到,以前去驗屍時,偶爾驗過計程車司機因為欠地下錢莊而在車內燒炭自殺。為此,我花了三個晚上,把這560位司機一個一個名字輸入相驗屍體查詢系統,發現其中有17人已經死亡。我便再去函調這17件卷宗,竟然發現其中有7人確實是因為欠他們高利貸自殺,有的自殺時當票就在身邊,有的遺書寫了欠錢被勒索毆打的痛苦,更多是直接在他們家計程車裡燒炭身亡。我跟警方都非常憤怒,監控半年多後全面收網,搜索了當鋪及車行共28個地點,當晚逮捕27位嫌犯,聲押8位獲准。現場也救出了被集中管理的10幾位司機。其中有一個老先生,都六十多歲了,一直哭,說他沒辦法回家,每天都要開車,回來都要全繳出來,身上永遠只有一百多元,永遠還不完。
▲該案許多計程車司機被地下錢莊榨乾。(圖/達志/示意圖)
起訴前,我回頭去看這560位「被告」的詐欺案件,又發現告訴人永遠是那3位,告訴狀也都是固定例稿。他們3人來地檢署開庭如家常便飯,等檢察官抓到被告以後,也是固定他們3個來。決定起訴時,我們除了起訴組織犯罪、傷害、恐嚇、偽造文書等罪以外,也直接起訴了「誣告罪」。因為,他們明明知道這些假性財產詐欺案件,已經收到這麼多不起訴處分,仍然重複來告。這不是誣告,甚麼才是誣告?後來,他們都遭到法院重判,法院也認為誣告罪成立,而且以一案一罪一罰重判。雖然是遲來的正義,可那560位司機和被逼死的7位亡者,早就已經被濫訴誤用的刑事告訴給壓死。
我的職業生涯中,遇過太多濫訴案件。看臉書留言不爽就告「誹謗」、管委會在電梯貼催繳通知就告違反「個資」、親人不奉養就告「遺棄」,罄竹難書。濫訴會排擠真正需要求助的資源,會拖累重要案件的時效。被濫訴的「被告」都抱著恐懼不安,甚至悲憤痛恨的情緒來地檢署應訊,更可恨的是「告訴人」還經常不來!這些都是民怨!
檢察官對於濫訴雖然可以簽結,但是因為外界經常抨擊檢方簽結合法性,現在檢察機關為保障「告訴人」的「告訴權」和「再議權」,通令只要「告訴人」有明確指出「被告」和「告訴事實」時,就應該以正式不起訴處分結案,因此也就必須請「被告」來地檢署說明案情了。即便檢察官和「被告」都很無奈,但是「告訴人」就是要這麼做!只因為:一切免費,而且划算!
德國刑事訴訟法是具有明確訴訟成本觀念的。在德國,許多無關公共利益的輕微案件,並非由檢察官介入偵辦,而是規定須走自訴程序,而且自訴以後,若被告獲判無罪,法院得裁定命自訴人(原告)負擔一定的訴訟費用。因此,在德國鮮少發生像台灣這樣誇張的濫訴情況,檢警和法院也才可以集中處理真正重要的刑案。我國濫訴普遍,且非公益的純私益案類太多,已到非改不可地步。我們不應再縱容濫訴,對於不必要刑事處罰的輕微行為,索性除罪化,改為民事不法求償(原告須墊付訴訟費用),或者對於非關公共利益的微罪案件,學德國改採附訴訟費用為前提的自訴程序,且在我國更維持強制律師代理之要求。
我們應該從合理使用政府資源及人民訴訟權優先的角度,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否則僅僅將大量微罪案件往前挪移給警察結案作為解決提議,只不過把檢察機關的痛苦與負荷施加到基層警察身上,國家總體案件數量毫無減少。我誠摯呼籲,徹底從國家刑案總量進行管制,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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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達,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 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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