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參審可先漸進式地採取「參審制」,視執行結果評估日後是否改採「陪審制」。(Photo by William Ternay/flicker/示意圖)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第四分組在日前針對「人民參與審判議題」增開陪審制公聽會。據報載,與會的台灣陪審團協會認為,由於我國常有法官未中立、社會經驗不足、承審法官人數少或操守等問題,因此建議引進「陪審團制度」才能找回民眾對我國司法的信賴,並且降低司法成本。民間司改會也主張,「陪審制」有:維護法院公平;人民和法官分工分離;法庭活動更貼近民眾,並提高檢察官舉證責任等三項優點。不過,司法院與律師公會全聯會的代表則認為,現階段以「參審制」較適合於我國社會。
由於「陪審制」是透過人民參與審判的方式,藉以監督與制衡政府的權力,避免法官或檢察官做出偏頗的裁判,並且廣納不同領域的觀點,確實可以達到司法多元化與民主化等目的。不過陪審團制度在英美等國已有數百年的發展歷程,有其歷史、社會與文化的背景,且人民具有高度民主素養與法治意識,對於陪審制的內涵也十分熟悉,陪審制儼然已成為英美社會的一部分。但台灣的民主化不過僅有將近30年的時間,且社會大眾普遍重視人情而輕忽法律,再加上公共參與程度不若英美社會,一般人民是否願意投入審判工作,仍有待評估。況且,台灣社會大眾易受新聞媒體或輿論影響(新聞審判、網路民粹),若對於特定事件已有成見,即便實施陪審制,也無法完全避免「未審先判」的問題。因此,臺灣是否具備如同英美社會實行陪審制的前提或社會背景,仍值得審慎思考。
在人民參與審判的議題上,現今司法院已先透過「觀審制」由觀審員就個案的認事、用法與量刑提供意見,彌補專業法官的不足;惟法官就觀審員的意見仍可決定是否採納,參與程度相對不足。如能將現行的「觀審制」進化為「參審制」,由參審員與法官共同進行個案審判,不僅讓人民實際參與審判,強化司法的多元化與民主化,也可由專業法官避免參審員做出過於偏頗的判決,兩者可相輔相成。相較於「陪審制」,如採用「參審制」,對於既有訴訟制度衝擊較小,毋寧更適合現今的臺灣社會。因此,在人民參與審判的議題上,應先漸進式地採取「參審制」,往後可再視實際執行結果評估是否改採「陪審制」。若直接改採陪審制,將對我國現行訴訟制度造成太大的衝擊,反而有可能影響司法體系的穩定。
另一方面,人民對於我國司法機關欠缺信賴的原因,有一大部分是源自於法官個人辦案品質與個人操守的問題。對於此一問題,應透過強化「法官退場機制」的方式,汰除不適任的司法官予以解決。因依據《法官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在符合同法第30條第2項之情事而有懲戒必要時,法官應受懲戒。因此,也呼籲司法機關能積極評估不適任司法官,確實依據《法官法》執行司法官退場機制,切莫再「官官相護」,以確保裁判品質,並提升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感。
●李永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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