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家榮/假釋問神明?透明化才是正解

▲假釋是要讓受刑人重回社會,審查程序必須公正透明,不是擲筊問神明。(圖/視覺中國CFP)

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於3月30日召開第3次會議,會議中對於「收容人處遇、假釋透明化」議題雖已有未來方向性決議,然筆者就擔任監獄假釋委員之經驗,對於目前假釋制度之運作,提出以下檢討,盼對於改革有些許助益。

首就假釋制度而言,本質上是要讓受刑人重回社會適應生活,所以假釋審查的重點,在於評估受刑人在監期間做了哪些努力、未來出監後將如何規畫生活、出監後有何延續在監的處遇方案等等。但目前監獄超收嚴重,平均一個教誨師要照顧300多名受刑人,恐怕連最基本的受刑人資料建構都未必有足夠時間了,更遑論個別性的教化;從而,獄所超收問題不僅嚴重弱化監獄的教化功能,更連帶地影響假釋審查的妥適性

再者,目前假釋制度實際上僅有書面審查,縱使有少數受刑人可接受所謂面談審查,也只是審查委員透過冷冰冰的電腦螢幕,制式化地問「是否已經悔悟?」、「出監後打算如何生活?」等官僚式問題;完全無法確切地體察受刑人是否已達悛悔實據而得予假釋。

事實上,每月所召開的假釋審查委員會,平均開會時間約2至3小時,委員們須對於上百位受刑人的聲請做出准否之判斷,且相關審查資料亦不得於開會前數天提早收到(此應係作業時間不及及保護受刑人個資考量),換言之,平均大約1分鐘至1分半鐘,即要依照教誨師口頭報告之說明(或建議),做出准否之決定!這樣的判斷結果,恐怕存在相當大的不妥適性。對此,除了配套地降低監獄超收問題,似可考慮如何讓委員提早獲得審查資料,增加審查的實益。

另外大家較少知悉的是,同樣刑度之受刑人,在不同監獄執行,可通過假釋執行率(即在監執行佔總刑期的比率)不甚相同。比方說,某位受刑人遭判處有期徒刑6年,而這個6年的刑期,在高雄監獄算是短刑期,要通過假釋審查就比較容易;反觀,若是在高雄第二監獄來說,就算是長刑期,假釋審查則較難通過。對於此點,矯正署似乎可考慮,對於全國矯正單位給予相對彈性的統一假釋標準作為參考。

最後就假釋制度的救濟方式而言,現行假釋聲請遭駁回時,雖有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救濟管道,然實際上,即使受刑人向法院提起相關行政救濟,因其本身仍處於矯正單位之監管下,恐有遭標籤化之疑慮,將導致受刑人怯於救濟。換言之,此救濟制度是否應另行設計,而非依循繁雜之訴願、行政訴訟。

綜上,假釋審查程序應如何調整,才讓假釋制度效能彰顯,實須要通盤檢討,假釋相關議題,例如:「三振條款」(《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重刑再犯不得假釋,是否可以提高門檻而非不得假釋,或區分再犯原因而適用不同門檻;長刑期之假釋更生人遭假釋撤銷有無救濟管道;返監執行殘刑是否有折抵規定(《刑法》第78條)等,亦應可於司改國是會議中一併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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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家榮,颺理法律事務所所長、全聯會司法革新委員會、屏東律師公會理事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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