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配年金請求權的修法,是實現年金改革性別正義上重要的一步,讓老年女性能擁有尊嚴的生活。(圖/視覺中國CFP)
女性主義作家吳爾芙在《自己的房間》一書中做了這樣的宣告:女人要是想寫作,一定要有錢和自己的房間。這樣的宣告有兩個層面,一個層面是宣告女人可以擁有財產,而且是不用被丈夫或父親掌控的財產;第二個層面是呼籲女性,若是想保有自主性、做自己想做的事,就得要經濟獨立。
回顧歷史,女性在爭取處分自己財產的路上,走了七十多年。從1930年制定《民法》開始,是採行夫妻聯合財產制,即夫妻結了婚後,妻除了嫁妝及娘家贈與的以外,婚後所有財產歸夫所有,且夫對妻之婚前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直到1985年才修改為夫妻婚前或婚後之財產歸各自所有,但夫對於妻婚前及婚後之財產有使用、收益及處分權,除非另有約定。
2002年經婦女團體多年努力,才爭取到妻之財產權,即夫妻婚前或婚後之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並離婚或死亡時雙方就婚後剩餘之財產有分配請求權,也就是雙方於離婚或死亡時,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以保障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的財產權,但並不包括退休金。
又經過了十年,終於在2017年6月年金改革三讀通過,離婚配偶可以互相請求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比率,行使退休年金二分之一分配的請求權。離婚配偶年金分配請求權並不是台灣獨有或自創,德國於1977年、日本於2004年、美國也於同一時期有離婚年金分配制度。
以主計處最新公布的統計來看,女性的勞參率為49%,而女性婚後離職再復職率僅有51%,因此有49%的女性在婚後就不再進入職場。在社會保險制度下,正式就業的薪資及年資會影響年金領取的多寡,這些因照顧家庭而辭職的女性,僅能投保給付過低、保障不足之國民年金保險。所以,剩餘財產以及退休金的分配是在肯定雙方對家務的貢獻,以保障家務勞動者在離婚後的老年經濟安全。
為避免衝擊太大,本法自2018年7月1日生效,且於之前退休或離婚的配偶均不適用本法。另外也有互惠原則,如果雙方參加的保險制度不同,應該要在這兩種保險制度都有同等分配請求權時才能進行分配。在界定分配範圍的部分,以婚姻存續期間占審定退休年資之比率的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支給機關會用審定應分配的總額一次發給。如果雙方認為這樣的分配有失公允,像是有家暴、遺棄家庭成員等事由,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減少或免除分配。
此次離婚分配年金請求權的修法,是實現年金改革性別正義上重要的一步。因為退休金的多寡,是影響老年經濟安全重要的因素,也可以防止女性在老年時必須完全依賴子女奉養,讓老年女性能擁有尊嚴的老年生活。
●尤美女,立法委員,投入婦運35年,推動諸多性平法案,現致力於婚姻平權。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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