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志強/深陷泥淖的吸毒者,法律該如何協助?

▲吳彥祖,門徒。(圖/視覺中國CFP)

阿力:「我一直不明白,人為什麼吸毒?直到昆哥和阿芬死了之後,我才想通,原來這一切都源自空虛。那到底是空虛恐怖?還是毒品恐怖?」(電影《門徒》劇照/視覺中國CFP)

2007年香港導演陳可辛和爾冬陞聯手推出的電影《門徒》,相信台灣的民眾並不陌生,當時飾演阿力的吳彥祖深深吸引了作為觀眾的我的目光,並不是吳彥祖的帥,而是前揭在劇中的台詞。

以往可能很難理解,但在近期相關系列報導後,一般民眾應該比較能夠理解施用毒品的人,往往因本身所處的環境連結(家庭、朋友、社會)不夠而反覆施用,也因此不僅僅是生理上的癮頭戒除就能解決問題,更不是刑罰、監禁就能根治。建立「連結(bonding)」才是斷絕毒癮的關鍵。

如果監禁無效,倡議者卻提出毒品法庭的發想其實非常有趣。

毒品法庭沒有放棄刑事處罰

從美國演員Ryan O’Neal之子Redmond O’Neal吸毒復發的國外新聞來看,他後來仍是進入監獄監禁;如果從下圖──毒品法庭的程序來看,部分倡議者認為有了毒品法庭將沒有監禁的說法大有問題,因為「毒品法庭並不會溺愛成癮者」,國權強制力與醫藥治療模式(或公共衛生模式)必須攜手並進,當後者對施用毒品者無效、施用毒品者故態復萌時,對有毒品法庭的美國而言,國權強制力將會是最好的回應方式。簡單來說,毒品法庭並沒有放棄刑罰處遇,而是利用要棍棒或是給糖果的心理,當給你糖果而你又違反約定時,隨伺在側的棍棒將如落雨般而下。

▲。(圖/翻攝自美國Albany檢察署)

美國毒品法庭的流程。(圖/翻攝自美國紐約州Albany檢察署網站)

毒品法庭可能存在的問題

毒品法庭的構想源自「問題解決法庭」,作為新形態的司法處遇,有毒品法庭的地方,不難想像也會有酒駕法庭(DWI court)、賭博法庭(gambling court)、家暴法庭(DV court)、精神衛生法庭(mental health court)等等倡議。毒品法庭雖然主張是其和傳統法庭的功能不同,有著司法積極面向,法官將受到專業知識的訓練,共同討論治療及傾聽參與者的意見,強化家庭、交友圈及民間團體給予戒癮的動力;然而我們可以設想到下列幾個問題:

一、當施用毒品者面臨刑罰處遇和治療處遇措施二擇一時,可想而知其當然會選擇治療措施,以後的事情以後再說,另一種強制的形態「啓蒙式的強制」(enlightened coercion)。

二、毒品法庭以「認罪」為前提,主張無罪者有無法參與的困境,當「認罪」有前揭自願性的問題時,能否讓施用毒品的被告在同意前真切地認知到將會面臨到將來可能承受更多的不利益?

三、毒品法庭是否過分地干涉了該成年人的生命形式(life-style)?會不會限制戒除毒癮期間不允許生育?會不會要求每個禮拜要去教堂做禮拜?或者會不會規劃了一連串的課程要求該成年人去上課?如果會,會否接受治療措施時已經懷孕,但被建議人工流產並且在確保戒除毒癮前不能再懷孕?與施用毒品者的信仰不同,但法官認為基督教才是唯一救贖,就必須每週去做禮拜?即便該施用毒品者以打零工維持生計,還是要去上一系列的課程,排擠掉打零工的時間?當現代刑事法以重視個人的自律自主決定權為出發時,我們必須去懷疑為什麼法官有那麼大的權力去幫他人刻劃其生命歷程?!

四、當毒品法庭的法官將施用毒品的成年人當作是小孩或少年一樣時,給予「為你好的『愛』與『關懷』」,施用毒品者答應後卻沒有做到,毒品法院的法官對施用者的態度會否轉變呢?

五、毒品法庭做出的要求會否對於施用毒品者仍屬於變相地懲罰,縱使不屬於刑事法上的處罰概念,但一系列的要求、干涉加總起來會否比一般刑事程序的量刑還來得重?

六、從美國各州毒品法庭的規劃來看,評估行為人的過程會否耗費過多的時間、參與治療反而受到司法管控的時間更長,導致施用毒品者參與意願過低?

七、況且,法官終究不是醫生,但毒品法庭的法官將會是兩個專業領域的霸權結合所創造出「司法&醫學」的巨人,即便法官不管接受過多少的專業訓練,最終只是擬態式習得另外一個專業領域的知識。然而,對法官而言,重點不在於學會醫生所必備的醫學知識,而是有柔軟、傾聽的心,真切聽聞所有意見而做出適切地且合理的判斷。當擁有龐大裁量權限的巨人,卻沒有時間或一顆柔軟、願意傾聽的心時,會是一個怎樣的情況?捫心自問,我國有沒有可能大幅地增加財力、物力、人力設立毒品法庭?

八、最後一個盲點,將「成癮當作是疾病而治療」時,將會把問題重新歸咎到個人身上,毒品法庭重塑施用者個人的責任感時,則再次忽視了施用毒品的問題其實存在你、我身處的環境之中。

▲遇見街貓Bob。(圖/視覺中國CFP)

真實故事電影《遇見街貓Bob》的主角,靠得是社福機構協助戒治、流浪貓Bob帶給他和其他人的連結,成功擺脫毒癮迎向新的人生。(圖/視覺中國CFP)

跳脫毒品法庭框架的思考對策

明明知道問題的根源存在家庭、社會及環境之中,明明知道施用毒品是自傷行為,而當代刑事法對自傷行為原則不處罰,為何始終無法放棄將施用毒品行為入罪化?王皇玉教授多年前已點明:一種社會集體意識的反映,對毒品氾濫的恐懼、也因為社會對於個人失去自我控制的恐懼。

美國的毒品法庭既然沒有放棄刑事處罰,仍是一種刑罰萬能思維的包裝,過度地認為個人用意志力禁欲就能解決問題,然而,不放棄刑罰時,問題將永續地存在,因為欲望、空虛、壓力不能用刑罰解消。

人道式對待習慣性藥物濫用的處遇方式,其最佳策略或許不在於設立毒品法庭,而是採取以下三點:

一、首先,要多管道改變社會公眾對待施用毒品行為的偏見、潛在意識,同步翻轉施用毒品轉變成「藥物濫用」,如果法規範整備技術上可行,應整合藥事法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再使用「毒品」用語。

二、即便不能整備藥事法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許宜參考「荷蘭、葡萄牙」模式。荷蘭對於藥物濫用者的處遇,交由其他健康和社會福利法規範處理,運用藥學、醫學、社會及心理學的角度製定風險評估,引進行政罰來處理藥物濫用問題;在葡萄牙個人持有超過主管機關同意的藥物量時,屬於行政不法而非刑事不法,移送成癮規勸委員會處遇、以及其他擴大戒癮治療(公家機關提供免費服務)、使用替代療法、設立安全注射室,相關藥物濫用的減害計劃及其他提供職業訓練、就業支持、提供住所等復歸社會的計劃。

三、挹注相當資源在醫療、心理及社福單位,修補個人與家庭、社會間的脆弱及斷裂之處,協助個人建立「連結」,自主性地脫離反覆施用、藥物濫用的迴圈之中。(本文轉載自吳志強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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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強,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台灣大學法律系博士班。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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