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對吸毒者的除罪或除刑?

▲基於想融入同輩、想反抗社會,以及好奇心使然,年輕人認為毒品是個解決方案,但最後卻成了問題。(圖/視覺中國CFP)

於司改國是會議裡,毒品除罪化的議題再次引起熱議,也有立委曾提出對吸食毒品者採取醫療前置化的修法提議,就避免過早機構化處遇來說,確實有其必要性。而如此的主張,有質疑是在將吸毒行為除罪化,如此的批評,實有將除刑化、轉向處遇與除罪化劃上等號之錯誤理解。事實上,對於此等爭議,最須思考與檢討者,恐應是醫療前置化是否已經存在,又該如何運作。

在2009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後,吸食第三、四級毒品,如K他命、FM2等,依據該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若吸食第一、二級毒品,如海洛因、大麻等,依據該條例第10條,則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3年以下有期徒刑。換言之,我國刑事政策僅對吸食重度毒品者,才會施以刑罰。

惟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檢察官對吸食第一、二級毒品者,應先向法院聲請,裁定最長2個月的觀察勒戒,於此期間內,勒戒者若已無施用毒品之傾向,就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的裁定;若仍有吸食傾向,檢察官就得再向法院聲請,對被告為強制治療,期間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於戒治成功後,同樣以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裁定為終結。只有在5年內,再犯吸食毒品罪,才會遭起訴。凡此勒戒先行,實已接近除刑不除罪的處遇模式

不過觀察勒戒,畢竟還是在國家的戒治所進行,即便無監獄之名,卻仍脫不了機構處遇的色彩,甚且在公權力的全面監控與隔絕任何毒品誘惑下,何有矯治不成功之理?但是,這樣的勒戒,肯定非基於真心誠意,也是造成回籠率居高不下之主因。

也因此,就有立委提出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增加前置醫療程序,即於強制勒戒前,先命吸食者至醫療處所為治療。一旦治療完成,就無庸進入司法程序,以避免強制戒治處遇所帶來的標籤作用,致難以重返社會。但有疑的是,關於此等程序,實已有法可依。

因吸食第一、二級毒品罪,最輕本刑皆在3年以下,故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可為緩起訴的案件範疇。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檢察官於緩起訴之同時,可命被告至醫療處所為藥癮的身心治療,若不治療或戒治不成,就撤銷緩起訴。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一旦啟動此流程,就不再適用勒戒先行的程序。故目前對吸食第一、二級毒品者,即是由檢察官來決定,是緩起訴附帶藥癮戒治,抑或直接付觀察勒戒若修法一律強制醫療前置程序,不僅是畫蛇添足,亦使檢方因個案差異致須為不同對待的裁量空間因此喪失。

對於吸毒者採取醫療前置化,確實不能與吸毒除罪化劃上等號,卻象徵著反毒政策的思維已經轉變。只是在思考此種制度時,肯定得先了解現行法制的問題,以及是否存在法律依據。同時,在提出修正建議,更得考慮其可行性與法規範間的衝突,更須有相關連的配套。若不依據此等思考邏輯,僅是急就章式的提出一空泛的主張,就只能是個口號或標語,完全無法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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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台灣永社理事、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著有:《法官應該我來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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