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家祺/司改,請從讓人民說話開始!

▲法庭,法官,樂高。(圖/視覺中國CFP)

要提升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先從在法庭裡傾聽基層人民的心聲吧!(圖/視覺中國CFP)

近年人民對司法機關之不信任度履創新高,2016年新政府上台宣示召開司改國是會議,並再三強調司法為民之理念,宣稱本次司法改革要直接傾聽基層人民之心聲,不再以法界菁英來主導司法改革。

果真如此,筆者忝以近三十年之執業經驗與法學教授之經歷,暫不去講深奧之訴訟法理論,以數十年來所傾聽到之人民心聲及近身之法庭觀察,在此呼籲司法當局若真心以人民為出發之司改,不必修任何法,此刻可立即實施,從讓人民在法庭說話開始吧!

首先,讀者可能會有的疑問是,法庭審案當然要讓訴訟之人民說話,殊不知過去數十年來人民涉及之民事訴訟,幾乎都沒有充分陳述之機會,長期積非成是。

以民事訴訟為例,雖說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但長期以來法官在各種因素之下(例如:司法文化、案件量的壓力、狀子寫過了不必講、法庭使用時間受限等等),還是法院以「問案」之心態來處理訴訟事件,而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所規定,讓人民有「適當」及「完全」之辯論機會,言詞辯論之發言時間通常被限制在極短的時間(平均一至十分鐘以內)。

眾所皆知在華人文化中,仍存有涉官訟不詳之觀念,不似歐美訴訟之平常心,當一個人民選擇步上法院時,當係涉及自身權益重大事件,然而數十年來不斷看到諸多人民於開庭前準備了一堆資料與「委屈經過」,準備上法庭去陳述,並滿懷期待上法庭法院為其「主持公道」時,獲得之對待是陳述三到五分鐘即遭制止,甚至連律師在代理民事訴訟之言詞辯論時,只要律師稍多講幾分鐘,亦隨時面臨審判長以訴訟指揮權為由予以制止。法院制止當事人與律師陳述之理由幾乎千篇一律,諸如:狀子有寫就不用講了、後面還有很多案子在等、請講重點等等,再佐以不耐煩之表情。試問長期數十年不讓人民(含:代理當事人之律師)在言詞辯論時作「完整」及「充分」、「適當」之陳述下,人民如何去信賴司法?又試問當人民(或律師)辛苦準備了數月(甚至更久)之訴訟資料,法院開庭竟僅能陳述短短數分鐘,判決如何能令人民信服?

▲法庭,審判。(圖/視覺中國CFP)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人民有「適當」及「完全」的辯論機會,在現今案件堆積如山的法院難有機會實踐。(圖/視覺中國CFP)

當然,司法當局一定會說,因為法院案件很多要體諒法院案量多、法官已經掌握爭點了、人民其他的陳述已經無關案件勝敗不重要了、狀子有寫了不影響權益.等語云云,這種似是而非之論點,恰恰是司法公信逐漸流失之重要原因,因為這種論點完全是以「官方」結案為前提之立場來思考問題,恰好與司法以人民為本位之基本理念背道而馳。或謂若委任專業律師不就可以由專業律師來充分陳述了,此亦不然,因為在現行實務之長期運作下,連律師欲作充分陳述亦不可得,如若有不信者,可隨時至法院合議制之「辯論庭」旁聽一次,只要庭期是「言詞辯論」者,看是否有律師能有機會將其「全辯論意旨」作完整之法律上及事實上之陳述。甚至為迎合法院這種「習慣」,在新律師剛考上的養成實習階段,資深律師都必須「教導」新律師如何將一份萬言書(全辯論意旨狀)在三分鐘內陳述完畢,因為若無法練得此種「神功」,日後真正執業時,將無法適應法院執業,為此部分律師乾脆在訴訟法上最重要之言詞辯論庭以「如書狀所載」五字真言應付了事,法院也樂得節省時間,皆大歡喜。

筆者認為此乃長期積非成是之剝奪人民實質之訴訟權,司法之公信力也就這樣一點一滴流逝,若司法當局有心司改,就從貫徹《民事訴訟法》之「適當完全辯論」開始,不必修法(因為《民事訴訟法》199條早已規定),案件言詞辯論讓人民充份陳述暢所欲言,縱使這樣落實「真正的言詞辯論」在官方之眼中,有可能「浪費」了法院部分時間,但若能重新贏得人民之信賴,這樣的司改成本可謂是最划算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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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家祺,清大科法所副教授,真理法律系副教授。(圖/林家祺提供)●林家祺,台灣法學基金會副董事長,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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