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離婚律師被撞 只想嚇人就不算殺人?

▲洪姓男子涉嫌駕廂型車自後追撞正在打離婚官司的李姓妻子及陪同出庭之委任黃姓律師,造成律師死亡,李女重傷搶救中。(圖/記者林悅攝)

洪姓男子涉嫌駕廂型車自後追撞正在打離婚官司的李姓妻子及陪同出庭的黃姓律師,造成律師死亡,李女重傷搶救中。(圖/記者林悅攝)

台南地方法院發生一起一死一重傷的死傷案件,一名洪姓男子疑似不滿黃姓律師於協議離婚調解過程的態度,再加上自己過去和妻子相處的各種不合,竟然在黃姓律師及妻子離開法院時,駕車由後方直接撞上正在行走的黃姓律師與妻子。黃姓律師送醫不治,而妻子目前則重傷急救中,情況不樂觀。

肇事後,警方隨後以現行犯逮捕洪姓男子,而洪姓男子聲稱只是想要「驅車嚇唬兩人」,沒想到方向盤太偏,才釀成大禍。對於此種暴力行為,我們當然要予以譴責,但洪姓男子事後的聲明與作為,是否就可以作為「無故意殺人」的證明?洪姓男子的行為,在法律上會構成什麼的刑事責任?就讓我們為各位進行詳細說明。

▲廂型車前擋風玻都撞碎,前車頭左側車燈部位板金整個凹陷,明顯有涉嫌置人於死之意圖。(圖/記者林悅攝)

洪男駕駛的廂型車前擋風玻幾乎撞碎,車燈部位板金整個凹陷,是否「不是故意」值得商榷。(圖/記者林悅攝)

洪男行為,很可能構成殺人罪!

我國刑法以處罰「故意」為原則,若例外情況需要處罰「過失行為」,則需要法律特別規定,這也就是罪刑法定主義的意涵。當案件中,有人員死亡,在刑法上可以構成的除了殺人罪外,還有過失致死罪以及傷害致死和重傷致死等加重結果犯。

加害者基於何種想法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就是以上罪名區分的依據。若加害人基於殺害他人的故意,而去做殺害行為,就會構成殺人罪,反之則不會成立殺人罪。例如:A因為一時氣不過,決定去揍B一頓。但沒想到B卻因內傷而身亡。在這樣的狀況下,A就會構成傷害致死或重傷致死罪,而非殺人罪。所以,加害人是否具備主觀上的殺人故意,為殺人罪的判斷重點。

本案中,若洪姓男子「明知」他開車撞過去,會造成黃姓律師及其妻子死亡的結果,且就是希望這樣的結果發生,則洪姓男子就會有殺人的直接故意。但本案洪姓男子聲稱,他只是想要「嚇唬他們」,並不是出於殺害的目的,是否就可以因此逃過殺人罪的追訴呢?其實並不然。

「針對可能發生的事,卻忽略它發生的可能」是否就可以算「不是故意」了呢?事實上,我國刑法除了「直接故意」外,還有「不確定故意」。「不確定故意」指的是行為人預見殺人結果可能發生,但覺得發生了也沒差。依照本案狀況而言,在不是很寬的車道上開車朝他人撞去,依照一般大眾的通常概念,是有可能造成死亡的,洪姓男子忽略這樣的結果,仍執意開車衝撞,仍然可能符合故意殺人的構成要件,被以殺人罪進行追訴。

▲▼台南夫妻到台南地方法院打離婚官司,莽夫駕車撞死律師,妻重傷搶救中。(圖/翻攝畫面)

洪男駕車衝撞造成一死一傷,一行為觸犯多個罪名,學理上稱「想像競合」僅論以一個殺人罪。(圖/翻攝畫面)

一個駕車行為,造成一死一重傷,法律上該如何評價?

洪男駕車衝撞造成黃姓律師死亡,構成殺人既遂罪。而妻子重傷尚在急救中,則構成殺人未遂罪。由於侵害到兩人的生命法益,故在法院宣告時,應宣告成立一個殺人既遂罪,一個殺人未遂罪。

但由於洪男僅有一個開車的行為,依據刑法的規定,如果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多個罪名,從一重處斷,學理上稱為「想像競合」,意思就是,洪姓男子雖然成立一個殺人既遂罪和一個殺人未遂罪等兩個殺人罪,但只會論以一個殺人罪。。

另外在本案中還有可以注意的是,洪男與其妻子正在處理離婚官司,若兩人有兒女,在爭取親權的狀況下,洪男的衝動行為,其實不利於爭取行使對小孩的親權,如果最後法官來判斷親權歸屬時,一定會詳加考量洪男此次的犯行。

最後也再次呼籲,我國為法治國家,我們有健全的法律規範與司法制度,我們不贊同以私力救濟的方式,處理紛爭。對於這種暴力行為,我們給予絕對的譴責,且兇手明目張膽地於法院區域內行兇,罔顧人命,相關機關應立即展開調查,依法審判,勿枉勿縱。而當深陷官司糾紛時,心情上難免會受到影響,但在作出任何決定前,仍然必須三思而後行。否則不但傷害了他人與自己,官司也可能會越陷越深。(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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