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在受刑人的醫療人權

吳景欽

陳前總統第五度為戒護就醫,醫療小組仍評估無保外就醫的必要,卻又在一天後送醫急救,這當然又引起當事人及其家屬的不滿,並質疑是否有政治考量存在。惟此議題該問的是,到底是北監對卸任總統為差別對待,還是其他受刑人亦如此?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1項,受刑人罹患疾病,乃以監獄內治療為優先,只有在監內不能為適當醫治時,才由獄方報請監督機關,即法務部裁量,到底是戒護就醫,還是移至病監,抑或是保外醫治。所以,法務部請醫療團隊對陳前總統為診斷,並因此做出不許保外就醫的決定,不僅尊重醫學專業,更屬於法有據,何錯之有?

只是如此於法有據的作法,為何仍遭到如此多的質疑?一個關鍵性的因素,乃在於整個決定程序,不管是委請醫師,還是決定是否保外就醫,完全是由法務部所單方決定,且在不採取聽審程序下,既不可能給予當事人陳述自己身體狀況的機會,而診斷醫師的意見也無受檢驗之可能,再加以法務部的裁量空間相當大,其決定即在實質上欠缺程序的正當性,要不受質疑也難。

除了程序不正當的問題外,現行法對於保外就醫的執行內容,於《監獄行刑法》中並無任何具體明文,而是以法務部所頒佈的《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為依,則如此關乎受刑人身體,甚至是生命權保障的事務,竟完全聽憑行政機關的命令決之,不僅嚴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關於保外就醫與否,也完全聽任法務部的決定,自易讓人有恣意與獨斷之感。

而從法務部許可保外就醫的過往案例來看,幾乎是要達於罹患癌末或重症致不能自理的程度,之所以如此嚴格,一個很大的原因,正在於保外就醫監控的困難。因依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73條第7款,保外就醫若被指定住院治療,由於典獄長應常派員察看,並與醫院或當地警察機關保持密切聯繫,尚能達到一定的戒護效果。但若未為住院治療,則等同是在家監禁(homearrest),即便監獄與當地警察會派員視察,但在人力監控不可能全天候,且在我國尚未就此明文可採取電子監控下,則要求受刑人履行一定事項及不得逃亡的誡命規範,就易成為是種道德義務。也因此,在保外就醫期間,受刑人實與一般人無太大差異,有心者自可利用此段期間為逃亡,致為人所詬病。

就因現行保外就醫的監控困難,而易成為受刑人逃脫制裁的管道,為了避免前車之鑑,法務部對於保外就醫的門檻,就不可能為放鬆。所以,與其說是法務部對陳前總統的保外就醫特別刁難,倒不如說是法務部將對一般受刑人的嚴格標準,也適用於一位卸任總統。

也因此,陳前總統保外就醫的爭議,絕非只是個案,其他不為人知,且病情更為嚴重的受刑人,必所在多有,藉由此次機會,正是改善受刑人就醫權的最佳時機。而就陳前總統而言,既然無法企求法務部改變心意,則在大法官釋字第691號解釋,已肯認受刑人對於刑事執行處分可為救濟下,即應據以提起行政訴訟,既為了自己,也為了其他受刑人,這或許才是一位卸任總統該有的作為。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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