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俸鋼/分屍案真的這麼獵奇嗎? 還是只是你的三觀被嚇壞了

▲▼女孩、傷心、壓力示意圖。(圖/翻攝自免費圖庫pixabay)

▲這種看起來「不是自己理解範圍之」的殺人事件,產生的恐怖效應就因此遠大於其他更直接的生命威脅。(圖/翻攝自免費圖庫pixabay)

近日台北華山地區發生了疑似性侵不成殺人分屍的新聞事件,由於更早前才發生了另一起恐怖情人的殺人分屍案,因此這樣駭人聽聞的犯罪行為,成了近期社會關注的焦點。

多數的社會大眾,傾向由自身的心理社會經驗,外推這個世界的整體狀況,因此對於這類和自身經驗有著明顯衝突的人類行為,會格外容易產生扭曲和恐慌的心態,其實這樣的想法與真實世界的狀況並不相符。

就這個新聞事件而言,依筆者為文至今的新聞資訊來看,嫌犯本身在犯行之前的人際行為,並沒有特別的異常,週遭認識的人對他也沒有特別的惡評,只有疑似婚外情的對象懷孕並抱怨已婚的嫌犯始亂終棄,另外有嫌犯性關係複雜的傳言。

一般論者對這個新聞事件第一個關注的焦點是分屍。

事實上,凶殺事件在台灣本身就是小概率事件,在台灣的故意殺人件數,從民國90年的全年1072件,到民國106年的全年399件,整體來說是呈現下降的趨勢,平均來講每年遇到這類事件的機率低於10萬分之2,死於交通意外的機率是這個的10倍。

但是由於人類心理一直對於交通工具的掌握擁有非常強大的自信心,這種看起來「不是自己理解範圍之內」的殺人事件,產生的恐怖效應就因此遠大於其他更直接的生命威脅,這也是人類心理的一個很大的誤區。

▲▼華山分屍案嫌犯陳伯謙。(圖/合成照,照片來源:爆廢公社、記者黃克翔)

▲華山分屍案嫌犯陳伯謙。(圖/合成照,照片來源:爆廢公社、記者黃克翔)

如果就目前筆者可以找的科學研究來看,對照本次新聞事件,有幾個常見的論述可能需要澄清:

1、殺人分屍者一定是邪惡的「異類」?
其實殺人分屍案的發生率在世界各國差異頗大,瑞典的研究30年間(1961-1990)共有22件殺人分屍案,芬蘭的研究在10年間(1995-2004)有13例,波蘭在50年間有30例,但在中國,光是上海市的範圍內,在2005到2012的8年間,就有24例。

但他們的共通點是,這些殺人者在統計上,有大多數是被害者的家人或認識的朋友,2016年波蘭Konopka的研究,25個已知凶手的分屍案中,有22例是熟識者犯案,在2013的中國上海的案例中,24例裡熟人犯案也佔了22例。

多數的犯罪者,都是足以與我們相熟互動並不太會被認為是怪物的一般人。

2、分屍的行為太詭異了,會做這種事的一定是變態?
不同國家的研究,幾乎都有接近的結論,多數殺人分屍的動機,都不是事先預謀,而且大半是情感糾紛,並且是殺人者在情緒激動下的產物。

分屍行為的主要動機,大多是準備淹滅證據,中國上海的研究特別將分屍者的動機予以分析,他們的屍塊數多半在20塊到30塊之間(遠高於台灣近日的兩個新聞事件),且由於各種監視器密佈,因此導致了將屍體分解以利搬運的結果。

3、最近發生的兩個案件凶手都具有運動類型的教練身份,這種人一定有暴力傾向?
早期如瑞典 1998年發表的30年研究,確實有超過一半的加害者在手法上表現較俐落,並且有特定的職業背景,如屠夫、外科醫師、軍人、獵人,但越到近代的研究,這樣的情形越不顯著;例如中國上海的案例中,24例只有5例是廚師。

而且另一種現象開始變得明顯,就是犯罪者其實會在網路上臨時搜尋分屍滅跡的資訊,至少有4例(佔1/6)顯示手法特別,但犯罪者並沒有相關經驗,完全是照網路上的資料來下手的。

4、分屍之後還把乳房保留下來,這一定有問題,是變態?
其實就人類行為研究裡,最常出現類似行為的,不是一般的犯罪者,而是戰爭。1993年 Mackinnon 一篇針對二次大戰的研究,就指出德軍、日軍都有類似的切割女性乳房、子宮的戰爭暴行。

更為人所知的,在2008Weitsman 一篇分析1990年代波士尼亞(Bosnia)和盧安達(Rwanda)戰爭中的性暴力就指出,在軍隊中允許性暴力的狀況下,普遍的會出現對敵方女性嚴重的性凌虐,包括用強酸和利器毀損下體、切下女性乳房、子宮等行為。

我們可以假設這種對女性第二性徵的暴力,有背後的色慾殺人的行為解釋;如果再加上對於一些序列殺人犯的個案研究(如 Jeffrey Dahmer、Jerry Brudos…),也確實會讓人懷疑這種取下乳房並另行保存的行為有背後的意義。

但就多數殺人分屍的案例來看,如波蘭的例子裡,30例中只有3例和性侵相關,中國上海的24例中,性侵相關的也只有2例。也就是說,身為少數中的少數,我們可以抱持著行為分析的合理懷疑,但別忘了不要用特定怪異的個案做過度延伸或以偏概全。

Myers 在一篇2004年發表、以青少年時期就開始有偏差行為的序列殺人犯研究就指出,如果這樣的個案,其動機確實有異於常人的性偏差,那麼最常出現的一些人際異常表現,會長期的出現在犯罪者的過去史中。

包括「沒有同理心」、「不會有罪惡感」、「有被逮捕的過去史」、「神經心理學的異常」、「在學時有嚴重適應不良」、「家庭系統嚴重失功能」、「家暴」、「人際關係常出現暴力行為」…等,這些在統計上出現的比例都接近或超過9成。

因此在對目前仍然真相不明的刑事案件中,用特定獵奇的個案來去看待當事人,除了容易影響犯罪客觀的調查,給予刑事司法系統不當的壓力之外,更容易讓社會大眾對身處的現狀產生不必要的扭曲和誤解,識者當引以為戒。

 ●作者王俸鋼,彰化基督教醫院司法精神醫學中心主任。現任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常務理事,專長司法精神醫學、犯罪心理學。

●以上言論不代表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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