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莫挾持國庫主義 扮豬吃老虎

▲炒房姐拒繳稅,國稅局找來行政執行署近期祭出「拘提管收」,炒房姐立刻繳清欠稅,避免吃牢飯。圖為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文/紀小英

媒體報導「一名炒房姐被國稅局查出利用人頭炒房,短進短出卻沒有申報繳納170多萬元奢侈稅,卻因利用人頭逃漏稅,被依法重罰2.5倍並加計滯納金和利息,最後連補帶罰要繳710多萬元,暴增近4倍。炒房姐死硬不肯繳稅,趕在限繳期限前,利用夫妻贈與又離婚的方式脫產,國稅局只好送交行政執行署處理。行政執行署近期祭出『拘提管收』絕招,炒房姐立刻繳清欠稅,避免吃牢飯。」這是國稅局的絕招。

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是國內法,國內法不得有違上述公約,債務人有不履行債務或強制執行義務,即依强制執行法管收,其目的在使法定義務人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然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1規定 ,任何人不得僅因無力履行契約義務,即予監禁,且該公約第9條規定,得逮捕拘禁之對象,似僅限於刑事案件之被告與罪犯制度,我國强制執行管收制度,違背上開規定,宜予以廢除。

再就數倍處罰部分而言,律師公會全國理事會副理事長、中華人權協會賦稅人權委員會主委林天財律師表示,我國的稅捐稽徵可以採推計課稅,而且處罰可以用倍數罰,算是世界上最重的國家之一;此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等兩約第5條規定(依該公約條文不得解釋為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從事活動或實行行為,破壞本公約確認之任何權利或自由,或限制此種權利或自由逾越本公約規定之程度。且任何國家內依法律、公約、條例或習俗而承認或存在之任何基本人權,不得藉口本公約未予確認或確認之範圍較狹,而加以限制或減免義務。)從而,政府不得採國庫主義,動輒剝人民好幾層皮,欲置人於死地。

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施行之際,法官引用《兩公約》作為判決依據者很少,前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對外說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原則性規定,其內容抽象,是法官不適用的原因,但法官新血會引用公約作為判決依據。

吾人企盼政府依民為法,設身處地為民想,台灣既採推計課稅,又採數倍處罰,需知螳螂捕蟬,黃雀在後,在違反《兩公約》前提下,不要只顧著讓國稅局坐領超徵的果實,埋下稅制不透明,企業及外資不願投資的惡果,法務部職司中央機關法制諮詢的立場,宜以鐵捥作風改變此病態,且抑制國稅局一再以法源依據的稅務獎勵金,實現超徵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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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紀小英,退休公務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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