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行動電話等,都屬於《個資法》裡所說的個人資料。(圖/CFP)
小美與小瑜是多年好友,一天小美在路上遇到一名帥氣的健身房推銷人員小陳,小美聽了小陳介紹健身房的入會方案後,覺得很心動,但還是希望小陳能夠多給一點優惠,小陳說剛好現在週年慶活動開跑,如果小美能介紹並留下其他親朋好友的聯絡資料,就能再折價5000元,小美一心想多省一點錢,就在沒有經過小瑜同意下,將小瑜的姓名、聯絡電話留給了小陳,也因此獲得5000元的折價優惠。
幾天後,小陳按照小美留下的電話打給小瑜,小瑜覺得很奇怪,為何小陳有自己的聯繫方式,追問之下才發現原來是閨蜜小美沒經過她的同意,擅自將她的手機號碼給了小陳,小瑜愈想愈生氣,小美怎麼可以將自己的個人資料交給一個不認識的健身房推銷人員,難過之餘,還是對小美提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告訴,小美收到地檢署的傳票後,也只能前往地檢署應訊。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的規定,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再依照《個資法》第41條的規定,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即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小瑜的姓名及行動電話當然屬於《個資法》裡頭所說的個人資料,而小美在沒有經過小瑜的同意下,為了多獲得折價5000元的好處,擅自將小瑜的姓名及行動電話提供給小陳的行為,因為違反了《個資法》第20條第1項的規定,依《個資法》第41條,最重可被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100萬元罰金。
而且《個資法》是公訴罪,即使將來小瑜想原諒小美撤回告訴,檢察官依照法律規定,還是得對小美的違法行為做出處罰,千萬不要一時貪圖利益,深陷違法情形而不自知。
最好的方式是先徵詢小瑜的意見後,得到小瑜的同意,再當小瑜的介紹人,賺取這5000元的折價,才是正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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