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同志大遊行。(資料照/記者林敬旻攝)
公投結果還是要透過法律來實現,748號解釋雖然認為如何保障婚姻平權,屬於立法形成的空間,但前提是制定出的法律必須符合以下要求: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當中最重要的部分,應該是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不管是異性或同性之間的婚姻自由,都要由法律賦予實質的平等保障。不能因為性傾向不同,而給予差別待遇。
《憲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當法律有抵觸《憲法》疑慮時,該怎麼處理?依《憲法》第78條及第79條第2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有解釋法律是否牴觸《憲法》的權限。
因此,如果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不符合釋字748號解釋的要求,法律可能會有牴觸《憲法》而失效之虞,此時還是要請求大法官來解釋認定,這就是所謂的聲請釋憲或聲請《憲法》解釋。
依照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和過去的解釋,聲請釋憲有下面四種可能,包括:
1/中央或地方機關行使職權、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疑義時。比如說,釋字748號解釋的其中一位聲請人就是台北市政府,因為主管戶籍登記,在辦理同性伴侶婚姻登記時,發生適用民法的疑義,而聲請《憲法》解釋。
2/人民因為法律,使得《憲法》上的權利遭到不法侵害,比如婚姻自由與平等權,在提起訴訟確定後,可以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聲請釋憲。
3/超過三分之一的立法委員,在表決過程中反對該法律通過,但仍然不敵多數意見時,可以聲請《憲法》解釋。
4/案件承審的法官,當人民因為訴訟來到法院時,承審個案的法官如果認為應適用的法律有違憲疑慮,可以裁定停止審判,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的具體理由,聲請《憲法》解釋。
從另外一方面來說,如果通過公投案的領銜人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有牴觸公投通過立法原則的疑義時,領銜人也可以依照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3項規定,聲請司法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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