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日前一名杜姓民眾拒絕警方臨檢,拒開車窗及停靠路邊,過程不但開手機錄影,還強調警方未出示服務證,違法盤查甚至觸犯刑法強制罪,後來甚至把影片放上臉書社團引發討論。)
●法律快易通:檢仔聊天室/這是由一群充滿熱血、活力的新世代檢察官所組成的社群粉絲團,和大家分享刑事訴訟中檢察官這個角色的點點滴滴。
今天小編看到一則新聞如下,看到這邊我們該想的問題是,影片中的這位司機真的「懂法律」嗎?就讓我們來談看看盤查(臨檢)這件事吧。
關於臨檢的合法性,我們之前就有寫過,幫大家找出來,可以回去複習一下。(點此複習)
但今天要談的和一般路上的盤查不太一樣,看起來新聞中的情況比較像是路邊的臨檢站。這時候適用的法條跟在路上隨機盤查就有點不一樣囉,他是適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的情況。
而這款合法的要件必須要「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並且指定必須是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當然有人針對上述的規定有做相關的檢討,而認為必須有以下的限制:
第一,指定之場所必須受到比例原則的限縮而不能過度空泛,像是之前某官員在客運站被盤查,整個客運站都被列為指定場所是否適當?又或者是我覺得整個信義區很危險,就把整個信義區都列為指定場所?
第二,指定之酒測管制站實體上亦須符合「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之情形,比如說該路段附近都是熱炒店,時常發生吃完熱炒就酒後駕車的情況。
第三,執行過程中,仍要受到大法官釋字的拘束,而不能任意的進行酒測,仍然要有「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的時候才可以開始酒測的程序。
回到現實生活來看,假設警察今天在長安東路設攔檢點,要檢視哪些要件呢?首先攔檢點必須是經指定之路段且有防止犯罪之必要,這個時候才可以設攔檢點。再來警察也不能針對每個駕駛都要求酒測,要注意喔,攔檢和酒測還是有程度上的不同,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經過攔檢點的時候,可以要求駕駛人把窗戶搖下,甚至請到旁邊查驗身份,但並不等於可以直接進行酒測,還是必須對於「酒駕」有合理懷疑的時候,才可以要求對駕駛人進行酒測。
▲杜男拒絕臨檢並要求員警出示警員證。(圖/翻攝自爆料公社)
再來,新聞中的民眾一直要求警察出示證件,認為警察沒出示證件要求他靠邊停是違法,這樣對嗎?
一樣我們要來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要求員警要著制服或出示證件,這是避免民眾不知道此時警察是警察(像是偵查隊刑警通常都是穿便服,民眾可能無法辨識他們是不是警察,這時候就可以要求出示證件)。而影片中的值勤員警都著制服,明顯可以辨識身份,因此這位先生要求警察出示證件是不合的。
再來,如果值勤員警合理懷疑認為這位先生可能有犯罪嫌疑時,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可以要求停靠路邊並查驗身份,這也都是合法且合理的手段。
最後,這位先生如果認為警察要求他出示證件是違法的,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的救濟程序,可以當場表示異議,並且要求員警「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而員警如果認為異議有理由,就該把人放走;如果認為沒有理由,則是可以繼續執行。但被盤查的人事後如果認為警察違法,就可以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
臺灣是一個法治的社會,所謂的法治,是指執法者必須依法去執行公務,不能恣意的侵害人民的權利,若執法者依法執行時,人民也無須故意刁難執法者,若是認為執法者執法有誤,也必須依循正確的管道救濟權利,而非故意找碴造成執法者的困擾。
熱門文章》
►警察臨檢,錯了嗎?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法律快易通:檢仔聊天室」粉絲專頁,請勿直接轉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