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永欽/為大法庭改革加油!

▲司法院祕書長說明大法庭制度。(資料照/記者吳銘峯攝)

●蘇永欽/政治大學講座教授。

民國102年為推動大法庭改革,邀請德國的最高法院院長Klaus Tolksdorf到司法院演講,他一開口就說「司法被罵慘了是不是?我們也一樣」,但大家不同意的很多東西都還可以忍受,知道司法可能有苦衷,只有一件事是民眾絕對不能忍受的,就是案件都到了最終審了,還會有法庭之間的見解分歧,民眾當然要問,這個國家是精神分裂了嗎?上法院和買樂透有什麼不同?

人民把那麼多案件送到終審法院,使得終審法院不得不分幾個庭來辦案,那就不能再以審判獨立為理由對相類的案件做不同的判決,唯一的辦法就是另組一個大法庭來統一見解,司法院在上屆立法院沒能議決的法案,調整內容後再送立法院,這次總算順利通過了,可以浮一大白。

新制是以德國為師,使作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想要不同於先前他庭裁判的,在確定他庭仍堅持原見解後,可以送請大法庭就此歧見做成統一的中間裁定,再由原法庭據此做成裁判。另外就具有原則重要性的法律見解也可以啟動大法庭的程序,其實質意義,也是對無可避免的分歧見解做預防性的排除。「歧異案件」是應送,「原則案件」則是得送,擔心法官怠於提案,另定當事人也可以在先前裁判已有歧異時促請受理法庭提案。對於司法始終不能給一個明確說法的問題,應該是堵得比較嚴實了。

多數法官基於憲法保障審判獨立的想法,還是比較喜歡過去由全體法官開會討論做成無拘束力決議的作法,但一則沒有制度化的提案義務,二則沒有形式拘束力卻實質拘束,反而有以司法行政干預審判的問題,所以大法庭的改革也算是進一步的司法化,基於落實人民訴訟權的保障而以法律分配審判權,應該還不致違反審判獨立原則。

但同樣是大法庭,日本是把全案移轉,而不是抽出爭點讓大法庭去做定奪,再回到承審本案的法庭做終局決定,在多數法官看來會是更好的選擇。這個模式之爭,就見仁見智了,司法院這次轉向,相信有其合理的考量,或許可以在實施一段時間之後再做評估,應該只是技術的問題。

▲最高法院大法庭組織運作。(圖/司法院提供)

顛覆德國大法庭精神

我倒覺得,大法庭庭員採定額,超出法庭總數,而且除審判長與提案庭指定庭員外,九位庭員都採票選產生,僅各庭有一保障名額,已經偏離了德國模式的「小庭代表制」精神,有點仿職務法庭的組成方式,就比較值得商確。須知後者是基於法官自治的理念,完全沒有「庭」的考量,前者則是由原來五人合議的小法庭為統一歧見而共同組成大法庭,從確認見解一律以法庭為對象,甚至不問成員是否已經調動,就知道大法庭一定還是要各庭等額代表才有意義,不等額已經扭曲了這個組成原則,限制兼任庭長人數也沒太大道理,票選更是讓庭員變成「全院」代表,實質顛覆了德國模式大法庭的精神。

這樣的全院代表制不但不利於統一見解的運作,而且把單純法庭間歧見的統一制度,異化為優質法官統領制,而可能在法官之間造成某種差異化,對司法行政也會有負面的作用。這是我對新制最擔心的地方。

至於大法庭容許公開不同意見,雖也是不同於德國的創新,我卻以為頗有可取之處。大陸法系國家一般不會公開法官的不同意見,和其體系取向的法律文化有關,不論獨任或合議的法官都不會把裁判定位為個人法律見解的表述,而毋寧是全民法律意志的追求,自己的法律見解儘可以在法律雜誌上發表,沒有必要敲鑼打鼓讓天下人都知道。唯一例外就是憲法法院的裁判,涉及的是本質有根本不同的特殊司法程序。大法庭為統一終審法院見解歧異而設,本來就已經公告周知國家的法律意志有待統一,不同意見的公開比較不會有什麼副作用,但千萬不要再任意延伸到其他地方。

德國法官一百多年前就出現大庭恐懼症的說法,終審法院很有默契的能不提案就不提案,結果反而有不小的抑制歧異的效果,也較有利於推動專業分庭,在審判獨立和見解統一的價值矛盾上做到相當好的調和。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從事改革者在學習和創新之際,一定要先充分了解背後的文化。無論如何,比起那些還莫名所以的沈迷於所謂金字塔化的改革者而言,許院長的大法庭才是真正搔到癢處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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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聯合報》。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雲論》提供公民發聲平台,歡迎能人志士、各方好手投稿,請點此投稿

蘇永欽

蘇永欽 蘇永欽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曾任司法院副院長、前NCC主委、大法官、公平會副主委、政大前法學院院長,現為政大講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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