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政人權】從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正省思我國之高監禁率問題(上)

▲收容人為穿著囚服之國民,其基本人權應受保護。(圖/記者宋德威攝)

●黃上峯/矯正署專委,負責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正草案條文及立法理由之編輯、撰寫工作。

前南非總統曼德拉曾說:「評判一個國家的好壞不應看它如何對待其最頂層的公民,而應視其如何對待最底層的公民。」印證其言,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在21世紀初的修正,堪稱是我國提升獄政人權、社會公平及文明程度的重要里程碑。

我國獄政法制係於清末民初繼受於日本,間接取法於德國,深受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之影響。隨著大法官會議逐步檢討獄政領域之特別權力關係,使國人瞭解特別權力關係之母國德國早已揚棄此一過時理論,收容人為穿著囚服之國民,其基本人權應受保護。政府亦從善如流,積極參照各界意見,進行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研修工作,俾利提升收容人之人權保障,與國際趨勢潮流接軌,並促進矯正體系之現代化。

經多年之研議磨合,上開法案終於2019年12月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翻修幅度為立法七十年來最大,以保障人權、促進復歸社會,與法治國家原則及國際立法趨勢接軌為主軸,並於聯合國矯正規章、德國、日本等先進國家立法例多有參酌。

本次修法主要亮點包括:

一、參考聯合國矯正規章及德國、日本立法例,於監所建立由專家學者組成之外部視察機制,除有助於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人權,亦具有統合實務界和學術界知識經驗之智庫功能,有助於矯正體系之進步發展。

二、參照聯合國矯正規章管制單獨監禁措施,以避免對收容人之身心負面影響;單獨監禁,指1日之內對收容人實施欠缺有意義人際接觸之監禁達22小時以上;長期單獨監禁指連續超過15日之單獨監禁,其著重於人際關係之孤立,而有異於純粹物理性之區隔。新法禁止了有構成不人道行為之虞的長期單獨監禁,並就15日內之單獨監禁增訂了醫事人員評估監控之機制,有助於減少收容人復歸社會之障礙。

新法禁止了有構成不人道行為之虞的長期單獨監禁,並就15日內之單獨監禁增訂了醫事人員評估監控之機制,有助於減少收容人復歸社會之障礙。(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三、明定監所應保障身心障礙收容人之無障礙權益,並採取適當措施為合理調整。上開「無障礙」權益保障屬整體性之規劃;「合理調整」則指根據收容人個別需求,於不造成監所過度或不當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得包括設備、處遇、管理內容或程序、流程上的調整等,並考量不同關係人間之利害平衡,故實例上「合理調整」多屬共同協商之結果。

四、個別處遇計畫入法,以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聯合國矯正規章於1950年代即有個別處遇之要求,其意旨係以教育學、心理學及醫學等科學方法,就受刑人個別情形訂定處遇計畫,期能透過其思想、觀念、見解或身心狀況之調整,改變其行為及人生走向,培養適應社會所必要之知識、能力和態度。

五、強化監所之科技化、智慧化:為提升監所管理處遇效能,協助人力節約或轉型,二法案增訂了若干科技及資訊設備運用之規定。除包括監所得提供適當資訊設備予收容人使用,提升其社會適應能力外,其他在技術上臻於成熟,已納入研議規劃者尚有:可自動辨識異常狀況(如打架、翻牆)之監視系統,管理人員不必死盯螢幕;透過智慧手環或人臉辨識等方式掌握收容人所在位置,或控管收容人間或收容人與管理人員間之遠近距離;以及外來無人機之預警或攔截等。

其餘如參照國際立法例及司法解釋,保障收容人之通信投稿權益,明定收容人與律師往來保密之規定;保障收容人司法救濟權利,落實法治國家原則;提升中央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協助能量,強化收容人醫療人權以及收容人作業、職業訓練相關權益之提升等,均屬人權保障及獄政現代化之重要進展。(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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