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政人權】從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正省思我國之高監禁率問題(下)

▲監禁率與超額收容之概念不同,後者係呈現一國之受監禁人口超過其監獄預定或核定容量之情形,但我國監獄之超額收容確與監禁率較高有關。(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黃上峯/矯正署專委,負責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正草案條文及立法理由之編輯、撰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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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以,在二法案通過後,除應逐步提升矯正機關行政能量,落實立法意旨外,亦應關注獄政改革之障礙—高監禁率之問題。由於聯合國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東京規則)鼓勵世界各國儘量以非拘禁措施取代傳統投入監所之拘禁作法;以及晚近之犯罪學認為實施監禁徒具隔離之性質,對於犯罪者復歸社會反有負面影響,並衍生與時代社會脫節及標籤化等問題。爰國際學術機構業長期追踪、研析各國之監禁率--亦即一國平均每十萬人口中之受監禁人數,以瞭解各國的社會控制效能並促使其自我省察。

監禁率與超額收容之概念不同,後者係呈現一國之受監禁人口超過其監獄預定或核定容量之情形,但我國監獄之超額收容確與監禁率較高有關。據2018年之統計數據顯示,世界各國之平均監禁率為每十萬人有145人受監禁,亞洲各國之平均值為97人,全球有53%的國家或地區監禁率低於150人。

我國之監禁率於2000年時為254人,至2018年升高至265人,為世界平均值之1.83倍及亞洲平均值之2.73倍,顯示我國為高監禁率國家,社會控制制度在觀念上偏重於傳統之拘禁措施,非拘禁處遇之措施、適用範圍及能量較為不足,與上開聯合國規章意旨未盡相符。

觀諸其他獄政環境及社會控制較為良好的國家,其監禁率反而較低,如芬蘭、挪威及瑞典分別為51、63及59人;德國及日本於2000年分別為85及48人,至2018年降至75人及41人,顯示其社會控制效能較高,使用高強度拘禁措施之程度較低,同時能保持良好之獄政環境及較低之再犯率。 相較之下,我國之高監禁率導致受監禁國民人數眾多,監獄長期超額收容,有下列值得省思之處:

一、許多國家能以較低之監禁率維持良好的社會控制,而我國以拘禁措施將大量犯罪國民置入監獄,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之必要性及最小侵害原則,已有待商榷。又監禁率較低之國家多擁有較強的非拘禁處遇能量,該等處遇對犯罪人之自由權利亦有所限制,並增加其生活上或經濟上之負擔,並非只有投入監所拘禁方有懲罰功能。

二、監禁人口過多使矯治處遇能量不足,降低了復歸社會效能及收容品質,資源配置不得不偏重於安全、秩序之維護。

▲我國之社會控制較偏向隔離、懲罰之傳統思維,及高監禁率之控制模式。(圖/記者宋德威攝)

三、許多監禁率較低之國家均配置了較強的非拘禁措施及能量,包括較大幅度使用電子鐐銬,以規制犯罪人之活動地點及生活路線、強制性之社區(公益)服務、對被害人賠償或繳交公益金、與非拘禁式之教育、輔導及治療措施等,以取代投入監所監禁;對危險性較低者,僅於假日或夜間實施監禁,不影響犯罪人平日就業或上學之彈性監禁機制等,在先進國家已運作成熟。監外處遇就復歸社會之能量及資源較強,有助於維持或降低再犯率,促進犯罪國民與社會之融合,避免貧窮世襲及犯罪世襲之現象。

反觀我國之社會控制較偏向隔離、懲罰之傳統思維,及高監禁率之控制模式,相對就非拘禁措施能量之建置較為不足,使用範圍亦較為狹窄,對於犯罪國民之復歸社會未必有益。

四、因監禁人口過多而造成矯正體系人員過勞或工作條件欠佳,衍生人才招募進用誘因不足、離職率較高等困難,也連帶影響復歸社會效能。

五、大量犯罪國民進入監獄服刑,使其與社會隔離不能自由營生,收入減少常使其本人及家人經濟上陷入困窘,另一方面對犯罪受害人或國家為賠償贖罪之能量弱化,國家又需投入許多人力預算管理,長期以來造成國力之損傷虛耗。

六、監禁率較低的國家,平均每位受監禁人可分配之資源或空間較多,復歸社會效能亦較佳,有助於其維持或降低再犯率及低監禁率。例如德國約有八千餘萬人口,我國約二千餘萬,監禁人口均為6萬餘人,則就人口比例而言,每位收容人可得資源,德國為我國之4倍。

我國如能效法先進國家,逐步將監禁率降至100人以下,收容人可得資源能量及可用空間必能大幅增加,收容環境、同仁工作條件及復歸社會效能均能有所改善,亦較能吸引優質人力進入矯正機關長期服務。

綜上,基於兩公約保障人權,促進犯罪人復歸社會之意旨,並避免獄政改革之良法美意因高監禁率而有所減損,衍生「橘生淮南則為橘,生於淮北則為枳」的問題,宜重新檢視我國之社會控制及刑事審判機制,研議繼受聯合國東京規則或將之內國法化,強化非拘禁措施能量;於審判階段實施適當鑑別,將無必要入監服刑之國民改施以非拘禁措施之負擔;並將降低監禁率及非拘禁措施之建置提升作為人權檢討指標,以期建立更為成熟、文明,符合人道及比例原則之社會控制制度,獄政改革也才能克盡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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